临夏县自然资源局2023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临夏县自然资源局2023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一、总体情况
2023年,在县委、县政府的坚强领导下,临夏县自然资源局认真落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相关要求,严格落实责任,强化信息审核,及时公开政务信息,稳步有序地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各项工作,现将2023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2023年我局认真贯彻落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部署和要求,自觉落实责任,全面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一是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县政府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结合自然资源工作实际,始终坚持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相结合的工作方式,严格制定和完善工作制度,进一步规范工作流程,不断完善政务信息公开工作机制。二是结合工作实际,主动公开征地、土地招拍挂、建设用地审批、项目招标、行政审批事项、政务服务等事项。三是对涉及我部门行政审批事项、为民服务事项的设定依据、审批程序、流程图、申请材料、办理时限、收费标准等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编制了业务手册和办事指南工作,将办事服务清单和办事指南在政务大厅进行公示和公开,透明了办事渠道,方便了办事群众。
今年,我局在县政府网站发布信息56多条,在公共资源平台发布信息70条,及时回应群众关切,在“12345”政务服务热线平台答复群众留言6条、答复转办留言、信访事项等5件。政府信息公开数量、质量以及范围都较上一年有了很大进步,较好地完成了本年度的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
(二)依法申请公开情况。2023年,我局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事项1件,根据《临夏州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办理程序》文件精神,明确受理主体方式,规范办理内容程序,已办结。
(三)政府信息管理情况。2023年,我局坚持以党的二十大精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县委县政府决策部署和信息公开工作安排,全力推动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建设。一是加强组织领导。我局对政务信息公开工作高度重视,及时成立了局长任组长,分管副局长任副组长,其他班子成员及相关股室负责人为成员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自然资源系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组织领导,全面加强对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及时高效运行。二是严格保密审查。我局严格落实保密制度,做到“上网信息不涉密,涉密信息不上网”,我局所有需要公开的政府信息,都要进行保密审查和内容审核,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经过严格审核后在县政府网站或其他渠道进行发布,并由主管部门审核后公示。本年度我局妥善管理政府信息发布,未出现泄密等方面的问题。三是规范信息发布。加强对信息公开工作业务的学习培训,指定专人负责信息公开工作,妥善保管登录账号、密码,严格按照发布人、审核人权限进行登录加载和审核,并提交系统后,由县政府再次审核采用后发布。四是开展“问题地图”专项整治。根据全州“问题地图”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工作精神,我局联合宣传部、网信办、保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教育局、文广局、工信局、县大数据中心等部门,以县内各级互联网网站、政府网站、新闻媒体、出版单位、展览(展会)、博物馆、文化图书零售批发市场、广告活动等编制、登载、出版、公开展示、销售的地图为重点整治领域,明确部门职责和重点整治内容,注重宣传教育、强化部门协作,在全县范围内开展“问题地图”排查整治专项行动, 进一步提高社会公众辨别“问题地图”的能力,严肃查处涉及地图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五是做好政策文件解读工作。按照“谁起草、谁解读”的原则,我局及时对政府网站发布的文件进行政策解读,并在政府网站发布。提高社会各界对相关政策、工作的了解和认识。
(四)平台建设情况。依托政府信息公开网站,优质规范信息发布。落实县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健全完善网站信息机制、网站管理监督机制、网站业务技术机制,抓好网站管理工作,及时有效发布公开信息,加强对公开信息网站的管理和内容保障,加大政务公开和信息公开力度,增强服务和互动交流水平。
(五)监督保障情况。根据已制定的《政务公开制度》、《信息发布审核制度》、《保密制度》,我局明确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化流程,压实了各级工作人员的职责,坚持“专人负责、专人管理”、“谁报送、谁负责”、“谁发布、谁负责”的原则,持续为我局政务公开工作进行提供切实的监督和保障。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第二十条第(一)项 | |||
信息内容 | 本年制发件数 | 本年废止件数 | 现行有效件数 |
规章 | 0 | 0 | 0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0 | 0 | 0 |
第二十条第(五)项 | |||
信息内容 |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 ||
行政许可 | 43 | ||
第二十条第(六)项 | |||
信息内容 |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 ||
行政处罚 | 10 | ||
行政强制 | 10 | ||
第二十条第(八)项 | |||
信息内容 | 本年收费金额(单位:万元) |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35.25 |
三、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本列数据的勾稽关系为:第一项加第二项之和,等于第三项加第四项之和) | 申请人情况 | ||||||||
自 然 人 | 法人或其他组织 | 总计 | |||||||
商业 企业 | 科研 机构 | 社会公益组织 | 法律 服务 机构 | 其 他 | |||||
一、本年新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 1 | 0 | 0 | 0 | 0 | 0 | 1 | ||
二、上年结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 0 | 0 | 0 | 0 | 0 | 0 | 0 | ||
三、 本年度办理结果 | (一)予以公开 | 0 | 0 | 0 | 0 | 0 | 0 | 0 | |
(二)部分公开(区分处理的,只计这一情形,不计其他情形) | 1 | 0 | 0 | 0 | 0 | 0 | 1 | ||
(三)不予公开 | 1.属于国家秘密 | 0 | 0 | 0 | 0 | 0 | 0 | 0 | |
2.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 | 0 | 0 | 0 | 0 | 0 | 0 | 0 | ||
3.危及“三安全一稳定” | 0 | 0 | 0 | 0 | 0 | 0 | 0 | ||
4.保护第三方合法权益 | 0 | 0 | 0 | 0 | 0 | 0 | 0 | ||
5.属于三类内部事务信息 | 0 | 0 | 0 | 0 | 0 | 0 | 0 | ||
6.属于四类过程性信息 | 0 | 0 | 0 | 0 | 0 | 0 | 0 | ||
7.属于行政执法案卷 | 0 | 0 | 0 | 0 | 0 | 0 | 0 | ||
8.属于行政查询事项 | 0 | 0 | 0 | 0 | 0 | 0 | 0 | ||
(四)无法提供 | 1.本机关不掌握相关政府信息 | 0 | 0 | 0 | 0 | 0 | 0 | 0 | |
2.没有现成信息需要另行制作 | 0 | 0 | 0 | 0 | 0 | 0 | 0 | ||
3.补正后申请内容仍不明确 | 0 | 0 | 0 | 0 | 0 | 0 | 0 | ||
(五)不予处理 | 1.信访举报投诉类申请 | 0 | 0 | 0 | 0 | 0 | 0 | 0 | |
2.重复申请 | 0 | 0 | 0 | 0 | 0 | 0 | 0 | ||
3.要求提供公开出版物 | 0 | 0 | 0 | 0 | 0 | 0 | 0 | ||
4.无正当理由大量反复申请 | 0 | 0 | 0 | 0 | 0 | 0 | 0 | ||
5.要求行政机关确认或重新出具已获取信息 | 0 | 0 | 0 | 0 | 0 | 0 | 0 | ||
(六)其他处理 | 1.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 0 | 0 | 0 | 0 | 0 | 0 | 0 | |
2.申请人逾期未按收费通知要求缴纳费用、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 0 | 0 | 0 | 0 | 0 | 0 | 0 | ||
3.其他 | 0 | 0 | 0 | 0 | 0 | 0 | 0 | ||
(七)总计 | 1 | 0 | 0 | 0 | 0 | 0 | 1 | ||
四、结转下年度继续办理 | 0 | 0 | 0 | 0 | 0 | 0 | 0 |
四、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行政复议 | 行政诉讼 | |||||||||||||
结果维持 | 结果 | 其他 | 尚未 | 总计 | 未经复议直接起诉 | 复议后起诉 | ||||||||
结果 | 结果 | 其他 | 尚未 | 总 计 | 结果 | 结果 | 其他 | 尚未 | 总计 | |||||
0 | 1 | 0 | 0 | 1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一年来,通过严格落实责任,及时公开发布信息,较好的完成工作任务,但在实际工作中也存在一些不足:一是对信息公开工作重要性认识不足,信息公开不够全面、及时。二是工作人员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业务素质有待于进一步提高。三是政务信息公开工作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
下一步,我局将进一步加强对新形势下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创新工作方式方法,落实工作责任,扎实推进在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的有效落实。一是加强工作力量配备和责任落实,努力提高组织领导水平,建立起适应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体制机制。二是从严开展督查工作。完善政务公开督查机制,加大督查力度,对应公开事项实现督查全覆盖,确保政务公开督查工作落到实处。三是认真总结经验,强化信息审核提高信息质量和数量,妥善处理公开与保密的关系,合理界定信息公开与否的范围,确保信息公开做到及时、准确、有效。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 号)规定的按件、按量收费标准,年度没有产生信息公开处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