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夏县民政局2023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来源:临夏县民政局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24-01-18 1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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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特向社会公布临夏县民政2023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本报告由总体情况、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等六个部分组成。报告中的数据统计时限为202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一、总体情况

    2023年,临夏县民政局在县委、县政府坚强领导下,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省、州、县关于政务公开工作的部署要求,高度重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完善相关制度,健全工作机制,不断拓宽公开渠道,丰富政务公开内容,使我局政务公开工作取得新进展。

主动公开情况。2023年,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要求,不断强化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主动、规范向社会公开。将政策事项及解读信息转换为适于新媒体传播的形式,向公众、组织主动推送,增强政策信息到达率和适用度做到按月度公开全城乡低保、特困人员数量、全临时救助人次数、孤困儿童生活费、残疾人“两项补贴”资金支出情况,在全州创新性公开了临时救助资金发放情况,为群众了解政府信息、监督政府工作提供极大方便年内通过县政府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平台主动公开各类政府信息152

(二)依申请公开情况规范依申请公开程序,进一步做好依申请公开接受、登记、办理、审核、答复、寄送、归档等各个环节工作,年内未收到依申请公开事项,未发生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被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情况。

(三)政府信息管理情况。依照已建立的信息公开工作机制,围绕民政重点领域的各项工作内容,持续完善政务公开全清单。依据我局“三定”机构职能方案、权责清单以及实际工作职责,更新2023年领导工作分工,及时更新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方便公众、法人及其他组织能够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四)信息公开平台建设情况。2023年,县民政局始终坚持把县政府门户网站作为单位信息公开的主要平台,同时结合临夏县民政”微信公众号等平台及时、主动同步公开民政工作相关信息努力做到公开内容合理规范化,及时公开单位制定的各项内容,主动接受群众监督。

(五)监督保障。我局始终将政府信息公开作为我局的重要工作之一,已建立信息公开监督机制,相关内容公示时,同时公布多渠道的监督反馈方式,保证人民群众对我局工作的监督权力。按照“谁发布、谁负责”的原则,建立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由各业务股室完成公开内容的初步整理,递交分管领导审批核稿,最后通过政务公开工作人员上传把关,本年度未发生公开内容被追责的情况。配备1名专职人员,1名兼职人员的工作队伍,加强政务公开工作力量。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第二十条第(一)项

信息内容

本年制发件数

本年废止件数

现行有效件

规章

0

0

0

行政规范性文件

0

0

0

第二十条第(五)项

信息内容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行政许可

5

第二十条第(六)项

信息内容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行政处罚

0

行政强制

0

第二十条第(八)项

信息内容

本年收费金额(单位:万元)

行政事业性收费

0

三、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本列数据的勾稽关系为:第一项加第二项之和,等于第三项加第四项之和)

申请人情况

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总计

商业

企业

科研

机构

社会公益组织

法律服务机构

其他

一、本年新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0

0

0 

0 

0 

0 

0

二、上年结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0

0 

0 

0 

0 

0 

0 

三、本年度办理结果

(一)予以公开

 0

0 

0 

0 

0 

0 

0 

(二)部分公开(区分处理的,只计这一情形,不计其他情形)

 0

0 

0 

0 

0 

0 

0 

(三)不予公开

1.属于国家秘密

 0

0 

0 

0 

0 

0 

0 

2.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

 0

0 

0 

0 

0 

0 

0 

3.危及“三安全一稳定”

 0

0 

0 

0 

0 

0 

0 

4.保护第三方合法权益

 0

0 

0 

0 

0 

0 

0 

5.属于三类内部事务信息

 0

0 

0 

0 

0 

0 

0 

6.属于四类过程性信息

 0

0 

0 

0 

0 

0 

0 

7.属于行政执法案卷

0

0

0

0

0

0

0

8.属于行政查询事项

 0

0 

0 

0 

0 

0 

0 

(四)无法提供

1.本机关不掌握相关政府信息

 0

0 

0 

0 

0 

0 

0 

2.没有现成信息需要另行制作

 0

0 

0 

0 

0 

0 

0 

3.补正后申请内容仍不明确

 0

0 

0 

0 

0 

0 

0 

(五)不予处理

1.信访举报投诉类申请

 0

0 

0 

0 

0 

0 

0 

2.重复申请

 0

0 

0 

0 

0 

0 

0 

3.要求提供公开出版物

 0

0 

0 

0 

0 

0 

0 

4.无正当理由大量反复申请

 0

0 

0 

0 

0 

0 

0 

5.要求行政机关确认或重新出具已获取信息

 0

0 

0 

0 

0 

0 

0 

(六)其他处理

1.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0

0 

0 

0 

0 

0 

0 

2.申请人逾期未按收费通知要求缴纳费用、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0

0 

0 

0 

0 

0 

0 

3.其他

 0

0 

0 

0 

0 

0 

0 

(七)总计

0

0

0

0

0

0

0

四、结转下年度继续办理

 0

0 

0 

0 

0 

0 

0 

四、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结果维持

结果

纠正

其他

结果

尚未

审结

总计

未经复议直接起诉

复议后起诉

结果

维持

结果

纠正

其他

结果

尚未

审结

总计

结果

维持

结果

纠正

其他

结果

尚未

审结

总计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存在问题: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信息公开发布时效性和主动性有差距二是各栏目信息发布数量不均衡。

改进措施:一是增强信息发布主动性、及时性。要求政务公开经办人及时掌握了政务信息公开的日常制度、标准要求等内容,注重把握相关信息发布的时间节点,加强报送信息的主动性、及时性。二是加强各栏目信息报送数量和质量各相关股室进行信息公开有关内容的培训,梳理明确各栏目的负责股室、信息发布要求等内容,尽力消除有的栏目更新频次较高、有的栏目频次较低现象。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规定的按件、按量收费标准,年度没有产生信息公开处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