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夏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夏县惠农财政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临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23-02-05 16: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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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县府发〔201942

 

临夏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夏县惠农财政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相关部门     

现将《临夏县惠农财政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临夏县人民政府

                                           2019年5月9

 

临夏县惠农财政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全县惠农财政补贴资金管理监督,规范资金发放程序,提高资金支付效率,确保惠农资金及时足额落实到位,根据《甘肃省惠农专项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甘政发〔2008〕66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行惠农财政补贴一册明一折统发放管理的意见》(甘政发〔2008〕67号)有关要求及财政支农资金管理的相关制度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全县各类惠农财政专项补贴资金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使用、管理各项惠农资金的主管部门、单位和乡镇。

第四条  惠农补贴资金实行“政府制定补贴政策、社会公示、主管部门监督审核、财政部门核拨资金、‘一卡通发放”的管理原则。

第二章 资金范围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惠农资金,是指中央、省级、州级、县级财政安排用于“三农”的各项资金投入,具体包括: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甘肃省高职(专科)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免除(补助)学费和书本费、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补助、残疾人两项补贴、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西部地区“少生快富”工程、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失独家庭一次性补助、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计划生育特困家庭补助、优抚对象抚恤补助资金、医疗救助、2018年助残扶贫康复项目-万户托养残疾人补贴、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农机具购置补贴、农机深松整地作业补贴 、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二期集体和个人所有公益林管护补助、完善退耕还林政策补助资金、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补助、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集体和个人所有公益林部分)、建档立卡贫困户选聘生态护林员资金、新一轮草原生态补助奖励政策资金、草原管护员补助资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补助、两后生职业技能培训、农村危房改造、高龄老人生活补助、高中贫困寄宿生生活补助、残疾人机动车燃油补贴、甘肃省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甘肃省中等职业教育学校国家助学金、乡村公益性岗位补贴等36项资金。

 第三章 资金支付管理

第五条  惠农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通过“一卡通”发放。资金由国库通过集中支付方式,从惠农资金主管部门国库零余额账户支付到乡镇惠农专户,乡镇通过“一卡通”直接发放到户。

其中:甘肃省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通过学生资助卡发放(依据银发2012〕182号、甘财教2017〕2号)、甘肃省中等职业教育学校国家助学金通过学生资助卡发放(依据财科教2016〕35号);乡村公益性岗位补贴可以通过个人银行账户进行发放(依据临州人社通2018〕118号)。

第六条  惠农资金支付程序。县财政收到上级部门下达的预算指标后 5个工作日内通知资金主管部门,主管部门收到指标通知后,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及时制定资金分配计划,同时将资金分配文件下达到各乡镇,乡镇按照主管部门核准的对象及时进行发放。

第七条  县财政局职责。做好惠农资金预算分配管理工作,制定有关制度措施,按规定审核办理惠农资金支付工作,确保惠农资金的安全、规范、高效运行;督促资金主管部门做好惠农资金支付管理和财务监管工作;加强资金主管部门、乡镇对资金支付的及时性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  资金主管部门职责。负责补贴对象的确定、统计、核实工作;按照具体资金管理的规定,及时分配下达惠农资金,规范资金支付,确保专款专用,并切实加强资金的支付管理与监督;同时做好发放花名等资料的存档工作。

第九条  乡镇职责。负责本辖区内惠农补贴资金政策宣传工作;负责补贴对象的确定、统计、核实工作,及时向主管部门上报补贴对象花名;负责“一卡通”清查和常规管理工作,确保每户只有一个“一卡通(折)”;农户信息发生变更时及时进行更新备案;根据资金主管部门下发的分配文件,及时足额将资金拨付到农户一卡通”;对发放的各类惠农资金要进行张榜公示,做到公开公正,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条 代理银行职责。代理银行应当按照委托代理协议有关条款,及时、准确、规范办理资金支付、凭证传递和资金清算业务,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反馈监督信息。对于通过该账户直接收支的业务,应于当日将支付信息反馈县级财政部门,并及时向资金主管部门提供支付凭证,作为支付惠农资金的原始凭证。规范和统一“一卡通”发放资金名称,不得随意简称和更换。

代理银行对支付失败、因信息有误无法支付等问题应及时反馈到乡镇,不得无故拖延资金支付。按照乡镇提供的农户信息资料,及时办理群众“一卡通”挂失、信息变更、注销等业务,保证“一卡通”发放工作的正常运行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惠农资金必须严格执行规定的支付程序,财政、主管部门、乡镇、代理银行要各负其责,履行各自范围的资金监管职责,形成条块结合、上下联动、齐抓共管的监管格局,确保资金安全运行。

第十二条  县财政对各主管部门资金支付情况进行督促检查;主管部门对乡镇、代理银行资金发放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跟踪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三条  审计部门对惠农资金发放情况开展审计检查。

第十四条  若发现截留、挪用、虚报冒领等违法违纪问题,按相关程序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省、州、县级财政安排的惠农资金执行本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财政部和省财政厅对某一具体惠农资金另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