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夏县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耕地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临县府办发〔2022〕1号
临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夏县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耕地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及省州驻县相关单位:
现将《临夏县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耕地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临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月5日
临夏县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耕地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耕地保护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发〔2017〕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 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24号)和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坚决制止 耕地“非农化”行为的通知》(甘政办发电〔2020〕103号)、《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耕地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临州府发〔2021〕54号)要求,全面推进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三位一体”保护,确保我县耕地保有量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促进形成保护更加有力、执行更加顺畅、管理更加高效的耕地保护新格局,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突出规划管控,从严控制建设占用耕地
各乡镇及相关部门要坚持严保严管、节约优先的原则,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科学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充分发挥国土空间规划的整体管控作用,合理划定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三条控制线,落实最严格的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坚决杜绝建设项目违反国土空间规划随意选址占用耕地。扎实开展永久基本农田整改补划工作,进一步提高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和调整的准确性、科学性,不断优化耕地特别是永久基本农田布局。对城镇开发边界内所有耕地进行统筹安排,逐块明确能否占用,确需占用的,拟定占补平衡和补充耕地选址方案。引导各类建设项目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确实难以避让占用的,必须从严从紧核定占用耕地规模,着重在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规划选址环节严格把关、科学选址。
二、强化政策执行,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防止“非粮化”
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州、县关于制止耕地“非农化”相关规定,坚决制止各类耕地“非农化”行为,落实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守住耕地红线。严禁违规占用耕地绿化造林,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种植苗木、草皮等用于绿化装饰及其他破坏耕作层的植物,不得擅自将永久基本农田纳入退耕还林还草范围。严禁超标准建设绿色通道,严格控制铁路、公路两侧用地范围以外绿化带用地审批,绿化带建设不得超过国家规定标准;不得违规在河渠两侧、水库周边占用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超标准建设绿色通道。严禁违规占用耕地挖湖造景,禁止以河流、湿地、湖泊为名,擅自占用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挖田造湖、挖湖造景;不准在城市建设中违规占用耕地建设人造湿地公园、人造水利景观。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扩大自然保护地,新建的自然保护地应当边界清楚,不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严禁违规占用耕地从事非农建设,坚持农地农用,加强农村地区建设用地审批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不得违反规划搞非农建设、乱占耕地建房等。县自然资源局要执行最严格的土地审批制度,严禁违法违规批地用地,强化土地用途管制,批地用地必须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不得未批先用、批少占多、批甲占乙。严格临时用地管理,不得超限使用、不得破坏耕作层。
加强农用地内部耕地向林地、园地、草地、农业设施用地等转换的管制,防止耕地“非粮化”。各乡镇严格执行农村乱占耕地建房 “八不准”要求,依法依规分类处置摸排出的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以“零容忍”的态度严肃处理新增违法违规行为。明确耕地利用优先序,永久基本农田重点用于小麦、玉米、马铃薯等重要粮食作物生产,一般耕地主要用于粮食和棉、油、糖、蔬菜等农产品及饲草饲料生产。
三、拓宽补充途径,严格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制度
严格执行国家“占一补一、占优补优”占补平衡政策,认真落实建设占用耕地“以补定占、先补后占”的规定,确保建设占用耕地及时保质保量补充到位。对确需占用耕地的非农建设项目,建设用地单位必须依法履行补充耕地义务,无法自行补充数量、质量相当耕地的,应当按规定足额缴纳耕地开垦费。要多渠道落实补充耕地任务,自然资源、农业农村、 水务等相关部门协调配合,通过实施土地整治、高标准农田建设、水土保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等项目,增加耕地数量、提升耕地质量;依据相关规定,对历史形成的未纳入耕地保护范围的园地、残次林地等适宜开发的农用地纳入土地整治范围,新增耕地可用于占补平衡。耕地后备资源不足的,可通过购买省内补充耕地资源丰富、占补平衡指标富余地区的占补平衡指标,实现占补平衡。
四、坚持严保严管,实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
永久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政策,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改变用途。强化永久基本农田对各类建设 布局的约束,各乡(镇)、有关部门在布局城乡建设、基础设施、生态建设等相关工作中,必须与永久基本农田布局充分衔接,原则上不得突破永久基本农田边界。一般建设项目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重大建设项目选址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必须对占用的必要性、合理性和补划方案的可行性进行严格论证,按程序逐级上报自然资源部门进行用地预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依法依规报国务院批准。严禁通过擅自调整乡镇国土空间规划,规避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审批; 重大项目建设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按照“数量不减、质量不降、布局稳定”的要求进行补划,补划的永久基本农田原则与现有的永久基本农田集中连片。禁止以实施国土绿化、农业结构调整等名义违法违规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禁止闲置、荒芜永久基本农田。
五、规范审查备案,加强设施农业用地管理
设施农业用地要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农业发展规划,在保护耕地、合理利用土地的前提下,尽量利用未利用地和低效闲置的土地,不占或少占耕地;确需占用耕地的,应尽量占用劣质耕地,避免滥占优质耕地。严格控制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种植设施不破坏耕地耕作层的,可以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不需要补划;破坏耕地耕作层的,但由于位置关系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允许使用但必须补划。养殖设施原则上不得使用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少量永久基本农田确实难以避让的,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面积不得超过养殖设施用地面积的15%。全面落实设施农业用地协议备案制,对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由辖区乡镇备案,县自然资源部门、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监管;对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要依法依规完成补划任务后再按程序备案。要加强对设施农业用地日常监督检查,防止用地规模批小建大、违规改变农业用途等问题发生。
六、明确职责任务,全面靠实耕地保护的各方责任
各乡(镇)要切实担负起耕地保护主体责任,建立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公众参与、上下联动的耕地保护共同责任机制,实现源头严控、过程严管、后果严惩,对履职不力、监管不严、失职渎职的一律依法依规追究领导责任,确保本乡镇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落实到位。县政府主要负责人是县级耕地保护第一责任人,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乡镇耕地保护第一责任人,各乡镇及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严格落实耕地保护共同责任;自然资源局要细化分解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建立完善耕地保护特别是永久基本农田管护体系;农业农村局要加强耕地轮作及耕地地力管理,严格防止耕地撂荒弃耕和耕地“非粮化”;县环保局要加强工矿企业污染源头管控;审计部门要将耕地保护责任履行情况纳入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内容;发展改革、交通运输、水务、林草等部门在规划编制、项目审批和建设工作中,要强化耕地红线意识,处理好保护耕地、生态建设、保障发展之间的关系,切实做到有力保护、有效保障和有序开发。
七、严格执法监管,严肃查处违法占用耕地行为
各乡镇及相关部门要加强对违反规划扩大建设用地规模、农村土地流转和农业结构调整中损坏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等违法行为的执法监察力度。县上将强化执法力量,建立完善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住建、交通、公安、检察、法院等多部门联合执法机制,形成查处合力。坚持重大典型违法违规案件挂牌督办制度,实行公开调查,公开结果。要充分利用自然资源遥感监测图斑和执法综合监管平台,对耕地特别是永久基本农田实行动态监测,强化耕地保护全流程监管。要广泛引入耕地保护的社会监督机制,及时发现和纠正乱占耕地的违法违规行为,提高对土地违法行为的发现率、查处率、执行力度。
临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月5日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