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临夏县脱贫攻坚补短板综合财力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临县财发〔2020〕112号
关于印发《临夏县脱贫攻坚补短板综合财力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县直相关单位:
根据《甘肃省财政厅关于下达脱贫攻坚补短板综合财力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甘财扶贫〔2020〕20号)精神和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扶贫开发办公室、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水利厅、甘肃省农业农村厅、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甘肃省商务厅关于印发《甘肃省脱贫攻坚补短板综合财力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甘财扶贫〔2020〕21号)要求,为加强和规范脱贫攻坚补短板综合财力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精准度和效益,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了《临夏县脱贫攻坚补短板综合财力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临夏县脱贫攻坚补短板综合财力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临夏县财政局 临夏县扶贫开发办公室
临夏县发展和改革局 临夏县水务局
临夏县农业农村局 临夏县商务局
临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6月22日
临夏县财政局 2020年6月22日印
临夏县财政局 2020年6月22日
附件
临夏县脱贫攻坚补短板综合财力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扶贫工作的重要论述和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克服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和全面完成小康任务,根据《甘肃省脱贫攻坚补短板综合财力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甘财扶贫〔2020〕21号),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脱贫攻坚补短板综合财力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精准度和效益,结合我县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脱贫攻坚补短板综合财力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一次性安排,用于解决影响脱贫攻坚战顺利收官“两不愁、三保障”突出问题的综合财力补助资金。
第三条 脱贫攻坚补短板综合财力补助资金要紧扣“两不愁、三保障”目标任务,坚持现行扶贫标准,按照“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确保补齐脱贫攻坚短板弱项。资金使用要突出挂牌督战村脱贫攻坚,易地搬迁后续扶持,贫困劳动力就业和产销对接等重点任务。
第二章 资金分配和支出范围
第四条 脱贫攻坚补短板综合财力补助资金分配充分考虑本县贫困状况、脱贫攻坚任务、受疫情影响财政减收等情况,资金使用坚持以下方向:
(一)挂牌督战县、村资金。重点支持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确定的挂牌督战村。资金用于剩余贫困人口脱贫攻坚,以及“两类人群”(已脱贫易返贫人口、有致贫风险边缘人口)巩固脱贫成效和帮扶工作等。
(二)易地搬迁后续扶持资金。重点支持集中安置区、资金用于支持发展产业、带动就地就近就业、必要的生活生产配套服务设施建设,以及教育、医疗等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
(三)贫困劳动力就业和产销对接资金。解决贫困劳动力跨省务工难度较大、务工人员返乡回流,以及农产品“卖难”等问题。统筹安排相应资金,因地制宜做好贫困劳动力就业和产销对接工作,稳定贫困户收入,巩固脱贫成果。
第五条 脱贫攻坚补短板综合财力补助资金不得用于非扶贫任务、项目及下列支出,包括但不限于:村级文化室、文化广场(乡村舞台)以及各类造景工程、形象工程;国省干道、县级道路等基础设施建设;银行、担保等平台和公司投融资;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弥补企业亏损,修建楼堂馆所及职工住宅,偿还债务和垫资、安排工作经费等。
第三章 资金拨付和使用
第六条 及时报请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做好资金使用和项目计划编制等工作,确保项目及早开工建设,充分发挥资金效益。
第七条 脱贫攻坚补短板综合财力补助资金使用中符合政府采购范围的,必须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达到规定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项目,按相关规定实行公开招投标;对达不到公开招标数额的项目,可采取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等方式。
第八条 项目资金按照“先预付、后核销”的方式管理。项目主管部门依据项目实施计划、项目实施合同以及招投标或政府采购相关资料,对项目实施单位提出的预拨申请进行审核后,报财政局审查拨付;其余资金按照项目实施进度核拨。预拨资金的限额为:工程类项目,预拨资金计划数的50%;种养业项目,预拨资金计划数的80%。
第九条 脱贫攻坚补短板综合财力补助资金实行国库集中 支付制度。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审核项目实施单位提供的报账资科和原始凭证,并对报账资料真实性负责。财政局负责资金支出管理,及时下达预算指标,审查用款计划,对资金用途、支付方式进行合规性审核,向代理银行发送支付指令,协调人民银行国库部门进行资金清算。到人到户补助资金直接汇入贫困户惠民惠农补贴“一卡通”账户。
第十条 切实加快项目实施进度和资金支出进度,项目计划确定的建设任务原则上要在9月底前完成,有特殊情况的,最迟不超过年底。
第四章 监督和管理
第十一条 按照“谁管项目、谁用资金、谁负主责”的原则,项目实施单位负责按项目计划进行建设、按设计要求组织施工、按规定使用资金、按时完成工程建设任务、准备报账材料、提供项目资料、建立会计档案等工作。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负责项目计划、组织实施、建设进度和质量管理以及竣工验收、工程管护、费用支出的审查和日常监管工作。财政局负责资金拨付、加强资金监管。
第十二条 按照“谁使用资金、谁负责绩效”的原则,落实资金绩效管理职责。主管部门和资金使用单位承担绩效管理主体责任,科学合理设定项目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目标填报、绩效自评、绩效公开等工作。财政局会同主管部门对项目资金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负责绩效目标审核、运行监控、绩效评价、结果应用。
第十三条 对脱贫攻坚补短板综合财力补助资金使用、监管 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财 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和《甘肃省扶贫资 金监督管理追责办法》明确的责任清单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会同县直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