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夏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夏县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和监督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临县府发〔2021〕69号
临夏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临夏县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和监督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相关单位:
现将《临夏县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和监督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临夏县人民政府
(此件公开发布) 2021年9月13日
临夏县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和监督工作
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县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有效保障扶贫项目资产安全,确保扶贫项目资产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接续全面推进乡村振兴中持续发挥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乡村振兴局、中央农办、财政部关于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乡村振兴局、省委农办、省财政厅关于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和监督实施意见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临夏县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和监督工作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第二条 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基本原则
(一)尊重民意,保障权益。充分尊重群众意愿,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切实保障群众对扶贫项目资产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二)权责明晰,分类管理。县政府对全县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负主体责任。乡镇对扶贫项目资产后续运营负日常监管责任,常态化组织开展资产运营管护和监督检查工作。村委会对确权到村集体的扶贫项目资产负具体监管责任。各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根据行业领域资产管理制度和规定,履行行业监管职责,对村内属于行业管理的扶贫项目资产,各级行业部门应全部纳入监管范围。
(三)公开透明,强化监管。坚持公告公示制度,将扶贫项目资产确权登记、运营管护、收益分配、资产处置等情况,通过网站、政务公开栏等公告公示,接受监督,提高资产运营管理透明度,确保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工作在阳光下运行。
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扶贫项目资产,指党的十八大以来全县使用各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行业扶贫资金、地方政府债券和土地增减挂政策用于扶贫的资金、东西部协作和中央单位定点帮扶资金、省内对口帮扶财政资金、社会捐赠扶贫资金等投入形成的扶贫项目资产。
扶贫项目资产分为:公益性资产、经营性资产、到户类资产。
(一)公益性资产:主要为公益性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类固定资产,主要包括道路交通、农田水利、供水饮水、环卫公厕、教育、卫生、文化、体育、电力设施等方面的资产。
(二)经营性资产:主要为具有经营性质的产业就业类项目固定资产及权益性资产,主要包括农林牧产业基地、生产加工设施、旅游服务设施、电商服务设施、经营性基础设施、光伏电站和股权债权类资产等。
(三)到户类资产:主要为通过财政补助等形式帮助贫困户发展所形成的生物性资产或固定资产等。
第二章 确权登记和资产移交
第四条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以扶贫项目资产摸底登记数据为准,积极稳妥推进扶贫项目资产确权登记,界定所有权主体,划清政府、集体和农户行使所有权的边界。
对经营性资产,根据资金来源、受益范围、管理需要等明确权属,尽可能明确到获得收益的个人、村集体经济组织等;难以明确到个人的扶贫项目资产,原则上应明确到村集体经济组织,纳入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范围,并按照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要求有序推进股份合作制改革。
对公益性资产,项目建成后应及时办理移交手续,按照行业相关要求进行确权和管理。
到户类资产归农户所有,对其中属于不动产的,依法办理确权登记。
第五条 确权登记。扶贫项目资产所有权登记程序为通告、调查、审核、公告、登簿、颁证。县政府成立临夏县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扶贫项目资产确权登记和资产移交)工作领导小组,组织相关资产管理部门制定确权登记工作方案,向社会发布登记通告,资产管理部门开展实地调查,结合行业部门用途管制、保护规定或政策性文件对登记内容进行审核,审核结果要在县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告。公告期内,相关权利人对登记事项提出异议的,资产管理部门应对提出的异议进行调查核实。公告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县人民政府依法登簿颁证。
第六条 资产评估。确权登记结束后,县政府组织资产管理部门开展已确权资产账实清点,核对收支账目,确定资产现值。
第七条 资产移交。在扶贫项目资产评估结束后,由资产管理部门开展资产移交,将评估后的资产移交所有权方,纳入国有资产、农村集体资产和行业资产监管体系,对账实不符、账目不清的,要理清账目后再移交,资产移交时签订《资产移交书》,协议约定移交时限、参与移交人员和移交内容。
第三章 运营管护
第八条 扶贫项目资产的管护运营,坚持分级负责、分类管理。按照“所有权与监管权相统一,收益权与管护权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健全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护制度。根据扶贫项目资产特点,明确产权主体管护责任,引导受益群众参与管护。
对经营性资产,要加强运营管理,完善运营方案,确定运营主体、经营方式和期限,明确运营各方权利义务,做好风险防控。管护经费根据运营方案原则上从经营收益中列支。
对公益性资产,要完善管护标准和规范,由相应的产权主体落实管护责任人和管护经费。可通过调整优化现有公益性岗位等方式解决管护力量不足问题,优先聘请符合条件的脱贫人口参与管护。属于村集体的公益性资产管护经费,可由村集体经营收益、地方财政资金统筹解决。落实受益群众责任,引导农户参与管护和运营。
对到户类资产,由农户自行管理,村级组织和有关行业部门要加强指导和帮扶,使到户扶贫项目资产更好地发挥效益。
第四章 收益分配
规范扶贫项目资产收益分配使用,发挥扶贫项目资产的帮扶作用,所得收益重点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全面实现乡村振兴。
第九条 经营性资产收益分配按照现有资产管理制度实施,制度未予明确规定的,应按照有利于巩固拓展脱贫成果的原则,通过“村提方案、乡镇审核、县级备案”的流程,民主决策提出具体分配方案,体现精准和差异化扶持,并履行相应审批程序,分配方案和分配结果要及时公开。
第十条 属于村集体的资产收益,通过设置一定的条件,鼓励采取参加村内项目建设和发展等劳动增收方式进行分配,激发内生动力。严禁采用简单发钱发物、一分了之的做法分配收益。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使用按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扶贫项目资产收益分配不允许列支的情况:不得用于行政事业单位或村集体组织日常经费开支、购置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发放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第五章 资产处置
第十二条 严格扶贫项目资产处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处置国有和集体扶贫项目资产。对达到使用年限、长期闲置、报废、报损、淘汰、拆除、盘亏、所有权或使用权发生转移,以及因管理不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等造成非正常损失、确需处置的扶贫项目资产,应严格按照国有资产、集体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履行相应审批手续规范处置。
第十三条 公益性资产处置按照“村申请、乡(镇)审核、县审批”的程序进行,要明确处置缘由,拟定处置计划,开展资产评估,经县政府同意后,规范开展产权变更、产权注销、账务核销等资产处置行为,并建立扶贫项目资产处置台账。
第十四条 对村内规模较小的扶贫项目资产,可根据实际简化处置程序,按照“四议两公开一监督”民主决策程序议定,在村内公示无异议后报乡镇人民政府登记、县级资产管理部门(或登记机构)备案。
第十五条 将扶贫项目资产进行抵押担保的,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对以个人、村集体经济组织名义入股或参股企业等经营主体的,应明确股权的退出办法和处置方式等。属于村集体资产的处置收入应重新安排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全面实现乡村振兴。
第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依纪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依规移送纪检监察、司法机关处置。
(一)非法改变扶贫资产所有权的;
(二)不按照规定进行扶贫项目资产确权登记、资产移交、资产评估造成扶贫项目资产损失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处置或低价处理扶贫项目资产的;
(四)因不作为或不当作为造成扶贫项目资产损失的;
(五)其他造成扶贫项目资产损失的行为。
第六章 责任分工
第十七条 县政府对全县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负主体责任,将扶贫项目资产管理监督纳入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工作全局中安排部署。
第十八条 县委统战部、县委组织部、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县教育局、县交通局、县人社局、县住建局、县卫健局、县民政局、县发改局、县水务局、县文旅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商务局、县残联、县妇联、县特色办、州生态环境局临夏县分局、县乡村振兴局、县移民局、县林草事业发展中心、县农村自来水管理总站、县城市自来水管理所等行业主管部门作为承担扶贫项目资产确权登记和移交工作的机构,简称“资产管理部门”或“登记机构”。
第十九条 资产管理部门分工协作,共同抓好扶贫项目资产监督管理工作。
(一)乡村振兴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督促有关方面落实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责任。
(二)纪委监委、司法、公安、检察、法院、信访等部门负责扶贫项目资产管理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纪违规问题处理工作。
第二十条 乡镇对扶贫项目资产后续运营负日常监管责任,要常态化组织开展资产运营管护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二十一条 村委会对确权到村集体的扶贫项目资产负具体监管责任。
第二十二条 各行业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根据行业领域资产管理制度和规定,履行行业监管职责,对村内属于行业管理的扶贫项目资产,各行业部门应全部纳入监管范围。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加强对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情况的纪律监督、审计监督、行业监督和社会监督等,发挥驻村工作队、村务监督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监事会等监督作用。
第二十四条 严格落实公告公示制度,及时公布扶贫项目资产运营、收益分配、处置等情况。
第二十五条 对贪占挪用、哄抢私分、截留损坏、挥霍浪费、违规处置扶贫项目资产及收益等各类行为,依纪依法严肃追究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法律法规、国家及省上对于扶贫资产管理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原中共临夏县委办公室临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夏县扶贫资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同时废止。
临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9月13日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