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夏州交通运输局行政强制事项及设定法律依据

来源:州交通局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23-06-10 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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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暂扣无营运证车辆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6号公布,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令第709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六十二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过程中,对没有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车辆予以暂扣的,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保管费用。

二、对超载车辆强制卸货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6号公布,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令第709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六十一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车辆超载行为的,应当立即予以制止,并采取相应措施安排旅客改乘或者强制卸货。

三、扣留破坏公路、公路附属设施的工具

法定依据: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3号发布)第七十二条 造成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损坏,拒不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现场调查处理的,公路管理机构可以扣留车辆、工具。

四、拆除非公路标志牌

法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设置者负担。

2.《甘肃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2011年5月31日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2号公布,根据2018年9月21日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2号修订)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未经批准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拆除,有关费用由设置者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