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消费维权典型案例
来源:临夏县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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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3-07 11:30
案例一:进餐食物划伤存争议 专业调解化难题
【案情简介】2023年2月13日,我局接到全国12315投诉举报平台下派投诉单(单号:21620000002023021301621573),投诉人称:在临夏县老东乡美食城接受餐饮服务时,其朋友食用韭菜包子后嗓子被划伤,已保留就医凭证,消费者人要求被投诉商家赔偿损失。【调解结果】我局接到投诉后,立即安排执法人员进行现场调查。由于该投诉情况较特殊,我局辖区所长亲自带领消费者到就诊医院再次了解伤口状况,经调查研究确认:被投诉餐厅为消费者提供的食物,并未对消费者造成身体伤害。经我局执法人员调解,双方达成谅解,消费者不再要求商家进行赔偿。【案例评析】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在此投诉中,被投诉餐厅提供的食物,并未对消费者身体造成伤害。我局执法人员在调处过程中厘清双方责任,促成调解成功,对处理复杂疑难投诉案例有积极示范作用。
【案情简介】2023年1月5日,临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一起消费者电话投诉。投诉人称:在临夏县沙泉纯净水有限公司购买价值200元的预付水票,由于被投诉公司未按照约定,按时进行送水服务,投诉人要求被投诉公司退回剩余水票费用。【调解结果】我局接到投诉后,立即安排执法人员进行现场调查。经查,投诉人投诉情况属实,我局执法人员向临夏县沙泉纯净水有限公司明确告知其责任,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民法典》的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未按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对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消费者合理退款要求的行为将严厉查处。经调解,被投诉公司和投诉人达成调解协议:被投诉公司向投诉人退还尚未进行送水服务的余款140元,及时挽回了消费者的损失。投诉人对处理结果表示十分满意。【案例评析】在此提醒消费者,在进行预付费类型的消费时,应当谨慎理性,提高防范意识。消费前要确认经营者是否有营业执照和相关经营主体资格等,尽量选择证照齐全、信誉较高的商家进行消费。另外,如需签订合同,在签字前确认合同内容,并保留好合同以及支付凭证,方便日后维权。如遇到类似的事件,请尽快拨打12315热线进行维权。
【案情简介】2023年2月4日,我局接到全国12315投诉举报平台下派的举报单(单号:1622921002023020482749922),举报人称:临夏县云香翠茗食品销售店,网址:https://mobile.yangkeduo.com/goods2.html?goods_id=414511256922&page_from=101&pxq_secret_key=CSAKYLB7LCCSLRYYWN3O。在拼多多销售平台发布产品广告,产品名称:茉莉花茶。在广告宣传时,应用限制用语“极品”一词,应当按照《广告法》予以查处。【调解结果】接到投诉后,我局执法人员对临夏县云香翠茗食品销售店进行了检查。经查,由于商家缺乏对相关法律法规知识的了解,对广告内容审查不严,在页面广告的发布中应用了“极品”一词。被举报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十一项的规定。我局认为,在调查过程中商家积极配合,协助调查,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无主观恶意,对举报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三(七)“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不予行政处罚:(3)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规定。我局于2023年2月8日,向被举报商家下达了责令改正书,责令商家立即整改违法行为,对其广告语立即进行删除。本局决定对被举报商家不予行政处罚。【案例评析】网络平台在对进驻商户管理不够完善,对广告内容审查不够严格。导致部分企业在使用宣传语时,过分夸大其词,对消费者进行了误导,消费者有权利进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