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夏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农资生产经营行为提醒告诫书
临夏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规范农资生产经营行为提醒告诫书
临夏州各农资生产、经营单位:
“一年之计在于春”,当前已进入春耕备耕时节。为强化农资产品质量监管,规范农资生产经营行为,切实保障农民群众利益,确保我州农业生产有序进行,临夏州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就规范农资生产经营行为提醒告诫如下。
一、严格履行主体责任。农资生产企业要严格按照标准组织生产,做好出厂检验,保障农资产品质量安全;各农资经营者要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知识的学习,严格执行进货查验制度,严禁生产、销售厚度小于0.01mm聚乙烯农用地膜;严格执行进货验收制度,认真查验所采购农资产品的外包装标识(产品名称、厂名厂址、执行标准)、产品合格证等,严把进货关。
二、确保产品质量安全。各农资生产、经营者不得掺杂使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不得对肥料产品虚假标注有效成分,不得伪造产品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名优标志等;不得恶意攀附他人商标声誉,不得擅自使用与他人商品名称、包装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三、落实明码标价制度。经营者要严格遵守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价格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价格政策,自觉规范价格行为,做到合法经营、诚信经营。经营者应当以显著方式进行明码标价,明确标示价格所对应的商品或者服务。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发生变动时,经营者应当及时调整相应标价。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四、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不得擅自使用他人商标或近似的商标,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农资产品;不得擅自使用他人专利;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不得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等相同或近似的标识、企业名称、社会组织等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五、严格计量称重管理。要认真检查用于贸易结算的计量称重器具是否在检验周期范围内,对超期未检的计量称重器具,要及时报计量检定机构进行检定。严禁使用“阴阳秤”及不合格的强检计量器具坑害农民群众,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临夏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持续关注农资产品质量,进一步加强质量监督检查和抽查力度,上溯源头、下查去向,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劣农资产品违法行为。欢迎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对农资生产、经营者生产销售行为予以监督。若发现上述违法行为,请保存好相关证据并及时拨打12315电话进行投诉举报。
临夏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3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