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夏县法院:以司法力量守护少年的你

来源:临夏县法院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24-06-03 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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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是祖国的未来,是中华民族的希望,孩子的事是天大的事。近年来,临夏县法院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认真履行民事、刑事审判职能,加大对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力度。在“六一”国际儿童节来临之际,临夏县法院推出3起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典型案例,以鲜明的司法态度回应未成年抚养、探望等社会高度关注的问题,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努力营造良好法治和社会环境。

1.离婚后的父母亲一方行使探望权不应受阻。

[基本案情]原、被告系夫妻,双方在婚内育有三个子女。2021年12月,原、被告双方协议离婚,并约定两个女儿由原告抚养,儿子由被告抚养,双方均有探视权。离婚后,被告探望孩子,遭到原告及家人拒绝,原告遂起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诉。最终,在法院办案人员释法明理下,双方对行使探望权达成一致,被告的探望权得到保障。

[裁判要点]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不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不直接抚养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2.未成年子女在必要时可以向不直接抚养一方要求增加抚养费。

[基本案情]2020年12月,原告父母亲经法院调解离婚,孩子由父亲抚养,抚养费自理。后因孩子渐渐长大,生活和学习费用逐年增加,原告父亲独自无法承担,现诉至法院,要求被告一次性支付孩子抚养费7万元。经法院审理,判决被告每年向原告给付抚养费3000元至原告年满18周岁时止。

[裁判要点]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3.已满8周岁的子女要求变更抚养关系愿随另一方生活的应支持。

[基本案情]2022年12月,原、被告经法院判决离婚,三个孩子均由被告抚养。一年后,长女离开被告家,一直跟随原告生活至今。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变更孩子的抚养权。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征求孩子的意见,明确表示愿意与原告共同生活。最终,法院综合考虑案情实际,支持原告的诉求,判决该女孩由原告抚养。

[裁判要点]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父母一方要求变更抚养关系的,应于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