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夏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夏县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的通知
临县府发〔2022〕110号
临夏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临夏县矿产资源总体规划
(2021-2025年)》的通知
各相关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及省州驻县相关单位:
现将《临夏县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2年10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临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0月11日印发
临夏县矿产资源总体规划
(2021—2025年)
临夏县人民政府
2022年10月
目 录
总 则 1
附表1:甘肃省临夏县规划基期矿产资源储量表
附表2:甘肃省临夏县规划基期矿区(床)资源量基本情况表
附表3: 甘肃省临夏县规划基期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现状表
附表4: 甘肃省临夏县规划基期矿山开发利用现状表
附表5:甘肃省临夏县规划基期采矿权现状表
附表6:甘肃省临夏县矿产资源勘查规划区块表
附表7: 甘肃省临夏县矿产资源开采分区表
附表8: 甘肃省临夏县矿产资源开采规划区块表
附表9:甘肃省临夏县重点矿种矿山最低开采规模规划表
附 图 目 录
1.临夏县矿产资源分布图 1∶50000 1张
2.临夏县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现状图 1∶50000 1张
3.临夏县矿产资源勘查规划图 1∶50000 1张
4.临夏县矿产资源开采规划图 1∶50000 1张
总 则
矿产资源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为提高矿产资源的保障能力,科学合理进行地质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矿产资源,加快矿业转型升级和绿色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甘肃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开展市县级矿产资源规划(2021—2025)年编制工作的通知甘资矿保发〔2020〕3号》,《甘肃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临夏州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结合临夏县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和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编制《临夏县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 年)》(以下简称《规划》)。
《规划》是临夏县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的指导性文件,是依法审批和监督管理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的重要依据。
《规划》适用范围为临夏县所辖行政区域内的矿产资源。
《规划》以2020年为基期,2025年为规划期,展望到2035年。
第一章 现状与形势
第一节 矿产资源概况及开发利用现状
临夏县地处西秦岭与祁连成矿带的延伸交汇部,以非金属矿为主。全县已发现的矿产8种,分别为铁、水泥用石灰岩、饰面用大理岩、花岗岩、地热、矿泉水、建筑用砂石料、砖瓦用粘土。已查明矿产地7处,其中大型矿床1处,中型矿床1处,小型矿床5处;临夏县优势矿产资源主要为建筑用砂石料、砖瓦用粘土。
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现状
截止2020年底,全县共有矿山企业18个,矿业总产值1520.00万元,占工业总产值的2.5%,其中砂石料矿山企业9个,年开采砂石料约24.8万立方米,年产值620万元;砖瓦用粘土矿企业9个,开采砖瓦用粘土34万吨,年产值900万元。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已成为临夏县经济发展新的亮点,每年可安置320名农村劳动力,该产业已逐步成为加快临夏县经济发展,帮助农村脱贫致富奔小康的主要动力,并为临夏市和甘南、青海等相邻地区提供了砖瓦、砂石建筑材料,支持了当地经济发展。
临夏县上轮规划颁布实施以来,全县积极有序推进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和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等工作,为矿业经济持续、健康和稳定发展,发挥了重要的保障作用。
1.地质勘查取得新成果。开展了漠泥沟乡水泥用石灰岩矿普查,查明推断资源量2109.2万吨;临夏县姬家村建筑石料矿普查,查明推断资源量3824万立方米,开发利用前景好,为临夏县矿业转型升级和社会经济发展提供了资源保障。
2.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结构逐步优化。通过资源整合、清理整顿砂石料矿山企业,使资源开发利用结构得到优化。严格控制小型矿山数量,矿山由2015年的43个减少到2020年的18个,矿山数量减少了43%,大中型矿山增加到3个,矿产资源综合利用利用水平不断提高,主要矿产“三率”水平达标率100%。
专栏一 矿产资源开发与指标完成情况 | ||||
指 标 | 2020年规划目标 | 实际完成情况 | 属性 | |
矿产资源开采总量 | 水泥用石灰岩 (矿石 万吨) | 46.99 | 未生产 | 预 期 性 |
砖瓦用粘土 (万吨) | 40 | 34 | ||
建筑用石料 (万立方米) | 30 | 24.8 | ||
矿山“三率”水平达标率(%) | 100 | 100 | 约束性 |
3.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作取得成效。实施临夏县矿山地质环境详细调查,建立了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责任机制,全面实施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基金制度,建立基金账户。对临夏县矿山进行了排查摸底,实施了恢复治理,实施采坑回填、平整覆土、挡墙、削坡、排导渠及植被种植等治理项目,累计恢复治理面积0.25平方千米,矿山生态环境治理和生态修复工作成效显著。
4.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秩序。严格依法、依规管理,对全县所有矿山进行了清理、整顿,关停并注销了25个矿山企业;无证开采、越界开采、乱采滥挖、经营粗放造成浪费资源、破坏环境等突出问题及时得到控制,矿山安全事故及破坏生态环境现象明显减少,建立了规范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
在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等方面尚且存在一些不足。
矿产资源勘查投资渠道单一。主要依靠国家财政支持,商业性勘查投入不大,加之本县属覆盖较厚地区,矿产资源调查评价与勘查难度大,矿产资源储量增长滞缓,部分矿种后备资源不足。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程度较低。砂石土优势矿产开发利用科技含量低、矿山企业经济效益并不乐观。大多数矿山企业以生产原料型产品为主,产品为初级品或原矿,缺少高新技术、高附加值和深加工产业链,未形成规模效益。
矿产开发利用结构亟待优化。规模大、集约化程度高的矿山企业较少,小型矿山技术力量薄弱、设备简陋、尚未形成产业化,矿业布局和结构有待进一步优化和调整。
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任务艰巨。由于企业重开发、轻保护的观念尚未根本转变,矿山开采尚未严格按照开发利用方案中要求的台阶式开采实施,形成了垂直式的终了边坡,致使矿山生态恢复治理难度加大,造成矿产资源开发和环境保护不协调,矿山生态恢复治理率和土地复垦率仍较低。
第二节 形势与要求
“十四五”时期,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向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迈进的关键时期,是以共建“一带一路”为引领,推进西部大开发形成新格局的战略机遇期,也是临夏县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攻坚期。临夏县仍处于城镇化快速发展期,伴随工业化、新型城镇化加速推进,对矿产资源有效供给的要求不断扩大,建材类所需的矿产品消费总体增加,需求量逐年递增,优质清洁能源矿产需求快速增长。随着临夏县经济的发展和乡村振兴战略的逐步实施,经济社会发展对矿产资源的刚性需求和供应能力不足的矛盾依然十分突出,矿产资源保护与发展面临双重挑战。
随着兰合铁路、临夏机场、临大高速等重大工程建设项目,对水泥灰岩、饰面大理岩、花岗岩和建筑用砂石料等建筑类矿产资源的需求巨大。临夏县砂石土资源较为丰富,基本能够满足全县“十四五”规划期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而紧缺矿产如各类金属矿产、部分非金属矿产等,仍需借助市场进行供给。地热、矿泉水资源具较大潜力,但勘查开发程度较低。
基础地质工作程度亟待加强。临夏县未开展过1∶5万区域地质和矿产地质工作,基础地质调查程度较低;矿产资源家底不清,潜力不明,矿产资源勘查投资渠道单一,主要依靠国家财政支持,商业性勘查投入不大,建材、地热、矿泉水等资源勘查程度偏低。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程度较低。临夏县需求量大、分布广泛的砂石、粘土矿资源开发利用程度不高,科技含量低,矿山企业经济效益并不乐观。
从现有的矿产资源供给能力与市场需求来看,全县开发利用矿产资源经济效益不高;新发现矿产和后备资源严重不足,对全县经济建设快速发展尤其是工业经济结构调整带来一定的制约因素。需要加强地质矿产资源勘查力度,以增加矿产资源储量,集约利用矿产资源以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保障资源的稳定供给。随着城镇化建设的发展,对砂石、粘土等建筑材料需求量增大,以优势非金属矿资源为依托,积极发展特色非金属产业基地,来带动临夏县经济的发展。
第二章 指导思想与规划目标
第一节 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全面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甘肃重要讲话和指示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融入新发展格局,紧扣国家生态安全、能源资源安全两个大局,落实新时期国家西部大开发战略、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战略,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改革创新为根本动力,以提高矿产资源安全保障能力为目标,统筹发展与安全,发挥矿产资源优势,加强矿产资源调查评价与勘查,提升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水平,加快矿业绿色低碳转型升级,推进矿产资源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增强矿产资源对经济社会的保障能力。
第二节 基本原则
严守自然生态安全边界,筑牢生态安全屏障,强化矿山生态保护修复,统筹环境承载能力,优化勘查开采布局,推进绿色勘查与绿色矿山建设,大力推进清洁能源产业、降低碳排放强度,促进资源开发与生态保护协调发展。
二、坚持资源开发与经济发展相结合
围绕临夏县社会经济发展战略,加强绿色勘查开发与绿色矿山建设, 提高资源勘查程度,增加可利用资源储量,保障资源开发供给能力,使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促进经济效益、资源效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协调统一,保障临夏县社会经济的发展。
三、坚持资源配置与市场调控相统一
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创造平等竞争和公开、有序、健全、统一的矿业发展市场环境,加强政府宏观调控,建立有效的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宏观调控体系,促进资源集约节约及综合利用,加快矿业结构转型升级,形成协调有序的、高质量发展的矿业新格局。
四、坚持管理体制与技术创新相促进
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推进“放管服”改革,坚持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坚持依法管矿,依法行政,进一步提升矿产资源管理能力和水平;盘活现有资源,推行“净矿”出让;依靠科技进步,引导矿山技术及设备升级改造,发展矿产品精深加工,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水平,延伸产业链,促进矿业高效及可持续发展。
第三节 规划目标
1.矿产资源勘查取得新突破
积极争取省地质勘查基金,大力引导社会资金投入,加强矿产资源调查评价,查清区内的资源潜力,不断加大矿产资源勘查力度,新增查明资源量,形成一批可持续开发资源后备勘查开发基地,加强对地热、矿泉水资源勘查,力争找矿新突破。
2.提高矿产资源持续供应能力
全面推进矿业高质量发展,通过矿山整合,合理调整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总量,强化技术创新、提高资源综合开发利用效率。到2025年全县固体矿产资源开采总量预期达到520万吨,矿业总产值达到0.9亿元以上。矿山数量控制在24个以内。
专栏二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主要指标 | ||||
类别 | 指标名称 | 2025年规划目标 | 指标属性 | |
矿业经济发展 | 矿业产值(亿元) | 0.9 | 预期性 | |
开发利用 与保护 | 主要矿种开采总量 | 水泥用石灰岩(万吨) | 200 | 预期性 |
砖瓦用粘土(万吨) | 20 | |||
建筑用砂石料(万吨) | 300 | |||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规模结构 | 矿山数量(个) | 24 | 约束性 | |
大中型矿山比例(%) | 30 |
3.开发利用结构明显改善
全县矿山总数控制在24个以内,严格执行最低开采规模准入条件,控制小型矿山数量,提高矿山规模化、集约化程度,资源开发利用结构明显改善,大中型矿山比例提高到30%以上。
4.加强矿区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
坚持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原则,严格落实矿区生态环境恢复治理责任和义务,建立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基金账户,加强监管执法力度,实施矿山企业边开采、边治理、边恢复制度,实现资源开发利用与矿区生态环境保护协调统一。
5.全面推进矿业绿色发展
绿色勘查、绿色矿山建设有序推进,矿产资源科学化、规模化、集约化开发利用水平明显提高,结构和布局得到优化。规划期内大中型生产矿山及新建矿山全部建设成绿色矿山,加快推进小型生产矿山升级改造,逐步达到绿色矿山标准。
到2025 年,全县基本形成布局合理、开发有序、生态友好、管控有效、保障有力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新局面,矿业高质量发展迈上新台阶。合理调控矿产资源开采总量,优化矿业结构,强化资源保护与节约、集约利用,提高矿产资源对社会经济发展的保障力,推进矿业经济发展;加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构建矿业权审批配置新机制,保证规划目标的顺利完成。
继续加强基础性地质调查评价和矿产资源勘查工作,地质找矿取得新成果,矿产资源保障能力进一步提高,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总量、结构和布局得到全面改善,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水平达到新高度,砂石粘土资源规模化、集约化水平大幅提高,矿山企业走上规模化、集约化经营的高质量发展道路。绿色勘查全面实施、全县矿山达到绿色矿山建设标准要求。矿产资源管理制度更趋完善,矿区生态环境得到有效保护和修复,形成绿色矿业持续发展的新局面。矿产资源管理制度、矿业权市场机制及监管制度再上一个新台阶,规划目标和任务得到全面落实。
第三章 规划布局
贯彻落实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战略,严格执行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三条控制线”管控要求。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促进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进一步提高资源保障能力,实现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与经济发展相适应,与产业发展相结合。
第一节 矿产资源勘查开发调控方向
一、矿产资源勘查矿种
1.加大非金属矿产资源勘查力度。重点勘查水泥用石灰岩,鼓励规模化、集约化开发,建设非金属特色产业基地,推进非金属深加工,形成较为完整的产业链,提高非金属矿产品附加值和经济效益。
2.加强地热、矿泉水资源勘查。加强地热、矿泉水资源勘查开发是转变矿业经济发展方式、促进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建设绿色矿山的重要途径。规划期内加大临夏县地热、矿泉水地质勘查工作力度,争取有新的突破,将资源优势转化成经济优势,助力临夏县新型城镇化建设及经济发展。加快实施临夏县韩集、马家镇一带地热资源调查评价和勘查重点项目工作,查明地热资源赋存特征、资源潜力,力争探明地热、矿泉水资源矿产地各1~2处。加快清洁能源的开发利用,为临夏县文化旅游、清洁供暖和经济发展提供资源保障。
3.禁止、限制勘查开采矿种。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原则上禁止不符合管控要求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统筹处理好资源勘查开发与生态保护的关系。禁止开采可耕地砖瓦用粘土、限制开采砂金、砂铁等重砂矿物。
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向
加快临夏县矿泉水资源开发利用。临夏县刁祁乡五山池矿泉水经取样化验分析,矿泉水中微量元素含量均达到饮用天然矿泉水的指标。实行招商引资,积极推进矿泉水开发利用,尽快将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
促进砂石行业高质量发展。临夏县砂石料资源较为丰富,加快砂石料矿规模化、集约化和生态化发展,构建区域联动、供需平衡、绿色环保、集约发展的砂石资源开发格局;在交通便利、市场前景良好的地区建立年产100万吨及以上的绿色砂石供应基地,争取打造大型砂石料矿山企业。优先支持机制砂石矿业权设置。根据临夏县砂石资源禀赋、市场需求和交通运输条件等,科学投放砂石矿业权,确保砂石原料供给侧与需求侧达到动态平衡。
第二节 矿产资源重点发展区域
一、重点发展区域布局
临夏县漠泥沟建筑用石灰岩矿重点发展区域。该区域进行了地质勘查,查明建筑用石灰岩矿资源量2109.2万立方米。以建筑用石灰岩矿资源为依托,建立砂石料(机制砂)开发基地。
矿泉水资源重点发展区域。临夏县刁祁乡五山池泉水经取样化验分析,水样中锶含量均达到天然矿泉水的指标。实行招商引资,积极推进矿泉水开发利用。
二、重点发展区域管理
充分发挥矿产资源开发对区域经济辐射带动作用,以建设大中型矿山为依托,统筹安排重点发展区域内建筑用用石灰岩、地热及矿泉水等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活动,加快配套优惠政策和基础设施建设,保障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必要的用地需求;发展规模经济,伸产业链,提高矿产品附加值,增加矿山企业经济效益。
第三节 矿产资源勘查布局
落实州级规划勘查区块8个,其中地热勘查规划区块3个、矿泉水勘查规划区块5个。
二、勘查规划区块监督管理
加强资源勘查监督管理,完善勘查区块动态管理机制。探矿权设置区划必须符合勘查规划分区管理要求,必须与规划矿种方向一致。原则上一个勘查规划区块只设一个主体,地方财政全额出资勘查项目,不再新设置探矿权,凭项目任务书开展地质勘查工作。加强勘查规划区块对探矿权投放的引导和约束作用,完善勘查区块动态管理机制。
严格规范矿产资源勘查行为,维护矿产资源勘查秩序。结合国土空间规划“三条控制线”划定情况,对不符合国家相关管控要求的探矿权,应停止勘查活动,开展生态环境修复,同时严格按照国家及我省相关规定,开展探矿权分类处置。加强探矿权退出管理,对过期探矿权进行全面调查摸底、系统分析,督促相关勘查主体加快勘查进度,对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已设探矿权进行整改或引导有序退出,并完成矿山生态修复。完善勘查规划区块动态管理机制,为依法审批和监督管理矿产资源勘查活动、合理配置资源提供依据。
拓宽投融资渠道,稳定勘查市场。稳步推进公益性地质勘查工作和地质基金投入,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促进地勘基金项目成果转化,实现财政资金良性循环,完善多元化地质勘查投入制度,探索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和矿产资源勘查高风险特点的投融资机制,开放矿产资源勘查市场,鼓励社会资金投入,提高地质勘查力度,增加资源储量,努力营造良好的矿产资源勘查投资环境。
第四节 矿产资源开采布局
一、集中开采区
临夏县设置砂石料及粘土矿集中开采区2个,分别为:漠泥沟乡姬家村建筑用砂石料矿集中开采区、漠泥沟乡前川-杨台村建筑用砂石料矿集中开采区。
二、开采规划区块
临夏县拟新设开采规划区块6个,总面积1.44平方千米,其中砂石料矿开采规划区块3个,砖瓦用粘土矿开采规划区块3个。规划2022年投放2个,2023年投放3个,2024-2025年投放1个。
三、开采规划区块监督管理
采矿权设置区划必须符合开采规划分区管理要求, 原则上一个开采规划区块只设一个主体,必须与规划矿种方向一致。采矿权均采取招标、拍卖、挂牌等市场竞争方式公开出让,严禁协议出让采矿权。积极推进建筑用砂石料矿、砖瓦用粘土矿直接出让采矿权的“净矿”出让制度,对拟设采矿权范围的资源要整体勘查开采、一次性出让,禁止分割资源、化整为零、分段出让。加强开采规划区块对采矿权投放的引导作用,完善开采规划区块动态管理机制,为依法审批和监督管理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合理配置资源提供依据。
第四章 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
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强化科技创新支撑,推进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促进矿业绿色转型,全面提高矿产资源利用效率。
第一节 合理确定开发强度
坚持市场配置与宏观调控相结合的原则,保持矿产资源开采总量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落实国家调控政策。加快推进建筑砂石料矿及砖瓦用粘土矿的开发利用,保障临夏县重大建设项目实施及新型城镇化建设的需求。
一、严格控制矿山数量
到2025年全县矿山总数控制在24个以内,砂石粘土矿山开采总量预期达到320万吨,其中建筑用砂300万吨,砖瓦用粘土20万吨。
二、提升矿山生产规模
矿山生产规模实行分类管理,临夏县建筑用石材最低开采规模5万立方米/年,建筑用砂、砖瓦用粘土最低开采规模不低于6万吨/年。逐步建立以规划为龙头,以矿业权管理为核心,以准入制度为引导,以矿业权计划投放为调控的矿业权管理制度体系;形成部门协作、上下联动、共同推进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的长效机制。在深入开展砂石粘土资源调查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区域内基本需求、环境承载力、地质条件、资源保护等因素,对辖区内的砂石粘土矿进行优化调整。
第二节 优化开发利用结构
按照“调控总量、提高质量、优化结构、注重效益”的原则,加强矿产开发利用结构的调整与优化,提高矿业企业采选工艺和综合利用水平,增强深加工能力,延长产品链。
依据国家发展战略、产业发展规划、市场供需形势、资源赋存状况等情况,进一步推进矿山企业兼并重组,促进矿山结构调整和资源整合,规划期内,要使矿山开采规模与矿床储量相适应,严禁大矿小开,一矿多开和破坏性开采。新建矿山严格执行规划确定的矿山开采最低规模,不符合要求的不得新立采矿权。通过优化布局提高大中小型矿山比例,促使企业集约、节约化开采,在降低生产成本提高资源利用的同时能更好的保护矿山地质环境。
要加强开采布局规划分区管理,按照“在集中开采区内聚集”原则,新设小型非金属矿、砂石粘土开采项目原则上必须都要在集中开采区内布局,促进矿山企业规模化开采、有序发展和有效保护环境。除国家规定的协议出让矿业权外,其余矿业权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竞争性出让;开展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等直接出让采矿权的“净矿”出让,积极推进其他矿种的“净矿”出让;坚决淘汰工艺落后、产能低的矿山企业;区内矿山生产全部纳入资源储量监督管理体系,实行矿业权信息系统和开发利用数据库管理,定期开展矿产卫片执法和动态检查巡视工作。
鼓励建筑用砂矿山企业采用砂石分级分选及加工工艺,鼓励产学研结合,研发或者采用已有的新技术,高精加工开发高附加值、节能环保的新型建材产品,提升建筑材料领域的技术和产品档次,通过科技创新提升传统产业,逐步形成一批以高新技术产业为支撑的矿业企业。同时要加强矿山“三废”资源化利用,减少废弃物排放。
通过以上措施的贯彻落实,使我县矿业开发规模结构渐趋合理、矿业布局更加优化,推动矿产资源向重点企业聚集,优化资源配置,大幅提高产业集中度、市场竞争力,逐步向“集中开采、规模开采、绿色开采”的发展模式迈进,形成以大中型矿山为主体的矿产资源开发新格局,通过矿业结构调整和优化矿产品结构,使非金属矿产成为临夏县经济支柱产业。
第三节 严格规划准入管理
严格规划准入管理,依法进行审批,对不符合下列准入条件的,原则上不予设立矿业权。
一、绿色勘查准入条件
完善绿色勘查管理制度,将绿色勘查理念贯穿于地质勘查项目实施全过程,严把立项关、设计关、施工关、恢复治理关,从严审查勘查项目设计,对可能造成的生态破坏做出预评价;选用高效技术和便捷设备,从源头上减轻地质环境扰动;精心组织施工并及时完成恢复治理和生态修复。
二、开采规模准入条件
矿山企业开采规模不得低于规划规定的最低标准开采规模。并且开采规模要与矿山服务年限内生产规模相适应的资源储量匹配,禁止大矿小采。
三、矿区生态环境保护修复准入条件
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恢复治理方案和土地复垦案,并建立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基金账户,确保矿区生态环境修复到位。
四、绿色矿山建设准入条件
新建、改扩建矿山必须达到绿色矿山建设标准要求。对于新建矿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把好资源配置准入关口,对不符合绿色矿山建设标准要求的坚决不予配置矿业权。严格按照绿色矿山建设标准和方案进行规划、设计、建设和运营管理,企业在矿山建成一年后及时向所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报绿色矿山,对未达到建设标准要求的,限期整改,达标后方可继续生产。
第四节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监督管理
严格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管理。从源头上把好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关,严格监督采矿权人按照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评审通过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对依法取得采矿权范围内的矿产资源进行合理开采利用。矿山设计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及综合利用率不得低于国家和省相关要求,禁止采用国家明文规定的淘汰类装备、技术、工艺。以定期检查、动态监测等方式加强对采矿权人开采矿产资源行为进行监管;对采矿权人不按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进行台阶分级开采,采取破坏性方法开采矿产资源或越界开采矿产资源的,依法查处并及时纠正。
加强矿产资源开采日常监管。严格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制度,建立社会监督、政府抽查的矿产资源开采监管体系。加强对采矿权人的日常开发利用活动和生态修复情况进行重点监管,制定年度监管计划、规范监管程序。
加强矿山生态环境保护。构建源头预防、过程控制、损害赔偿、责任追究的矿山生态保护制度体系,矿山企业严格按照开发利用方案、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与土地复垦方案及水土保持方案进行开采活动,严格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责任和义务。对矿山开采形成的尾矿、废渣、废石及时治理,预防水土流失,保护好黄河流域生态环境。对破坏性开采、无证或越界开采、不履行恢复治理责任等违法违规行为从严处罚。
第五章 绿色矿山建设和矿山生态环境保护
第一节 绿色矿山建设
发展绿色矿业,建设绿色矿山,是保证矿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手段。践行绿色发展理念,筑牢黄河上游生态安全屏障,深入实施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战略。坚持规划统筹、政策配套,试点先行、整体推进,通过绿色矿山建设促进矿业发展方式的转变,努力构建规范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秩序的长效机制。
建立健全政府主导、企业主建、第三方评估、社会监督的工作体系。从矿区环境、资源开发利用、节能减排、科技创新与智能化矿山、企业管理与企业形象等方面加快绿色矿山建设,确保完成规划确定的绿色矿山建设目标任务,将绿色发展理念贯穿于矿产资源利用与保护全过程,引导和督促企业用环境友好、资源利用效率高、能耗低、排放少的开采方式、工艺和设备,将资源开发对矿区及周边生态环境扰动控制在最小范围,努力构建科技含量高、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的绿色矿业发展模式。新建矿山严格按照绿色矿山建设标准进行规划、设计、建设和运营管理;生产矿山加快绿色升级改造,逐步达标。在矿业权出让、延续等审批中,明确矿业权人落实绿色矿山建设的要求,实行绿色矿山名录动态管理,将绿色矿山建设纳入矿产资源日常监管体系。
第二节 绿色矿山建设工作部署
以矿山绿色发展为目标,落实矿山企业绿色矿山建设的主体责任。露天矿山必须按照自上而下台阶式开采、封闭式运输、无尘化作业、减噪降噪生产,无尾矿遗弃;对选厂、堆场、矿区道路、办公场地进行绿化和美化。新建(在建)矿山在采矿权出让过程中,政府应对照绿色矿山建设要求和标准,在出让合同中明确开发方式、资源利用、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土地复垦等相关要求及违约责任,按照国家级、省级绿色矿山标准要求进行建设和运营管理,加快改造升级实施进程,创建绿色矿山。
规划期内新建矿山严格按照绿色矿山建设标准进行规划设计和建设运营,投产一年内通过第三方评估;大中型生产矿山全部建成绿色矿山;小型生产矿山按照绿色矿山建设标准升级改造,逐步建成绿色矿山。
完善绿色矿山建设的组织管理。加强对绿色矿山建设的引导和激励,稳步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工作。同时明确矿山的主体地位与作用,行政管理部门积极参加绿色矿山建设相关交流活动,为绿色矿山建设提供技术咨询和信息服务。
完善绿色矿山建设管理制度。矿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责任管理制度、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制度、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等。通过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对企业进行科学管理,提高企业的综合实力。
创新评价机制。采取由矿山自建自评、第三方评估、名录管理社会监督、随机抽查、择优奖励、失信惩戒的工作机制。
强化绿色矿山监督管理。绿色矿山企业应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县相关主管部门做好日常监督管理。对不符合绿色矿山建设要求和相关标准的,从名录中除名,公开曝光,不得享受矿产资源、土地、财政等各类支持政策;对未履行绿色矿山建设任务的矿山企业要追究其相关责任。
构建矿业绿色发展激励约束机制。加大绿色矿业政策支持力度,实行总量调控矿种的开采指标、矿业权投放、用地指标、各类财政资金优先向绿色矿山安排,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研发绿色矿山特色信贷产品,鼓励社会资本成立绿色矿业产业基金。支持绿色矿山企业盘活存量工矿用地,并与新增建设用地相挂钩。将绿色矿山建设纳入合同管理,在矿业权出让合同中约定绿色矿山建设的相关要求和违约责任。通过有效的激励约束措施,激发矿山企业绿色发展的内生动力。
第四节 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修复
坚持“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严格落实地方政府、矿业权人矿山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按照“边开采、边保护、边修复”的要求,实现矿山生态修复动态化。坚持因地制宜的矿山生态修复原则,形成与周边生态环境相协调的植物群落,注意生物多样性保护和恢复。不断改进技术工艺,加强矿产资源开发过程中的生态环境保护,最大限度避免或减少因矿产资源开发而引发的植被破坏、水土流失、采空沉陷、土地盐碱化等矿山生态环境问题。督促矿山企业切实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土地复垦和水土保持责任和义务。
建立系统完善的矿山地质环境动态监测体系,加快监测基础设施建设,充分利用卫星遥感、无人机等先进手段,结合实地核查,加强对采矿权人履行生态保护与修复主体责任情况的执法督察。积极引导社会资金、资源、资产要素投入矿山生态修复,建立健全政府、矿山企业、社会投资方、公众共同参与的矿山生态保护监督机制。严格贯彻落实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制度,跟踪基金的建立、提取、使用和公示情况。
构建形成矿山生态保护源头预防、过程控制、损害赔偿、责任追究的制度体系。探索建立矿山企业诚信档案和信用积累制度,对不履行生态保护与修复义务的矿山进行失信联合惩戒;对造成矿山生态环境严重破坏的矿山,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达标的予以关闭。
四、新建(在建)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修复
严格执行矿山准入条件,采矿权人在领取采矿许可证后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基金账户,同时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签订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责任书。严格审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恢复治理方案,执行矿山建设与环保设施“三同时”制度。
五、生产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修复
生产矿山按照“边开采、边治理”的原则,履行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和土地复垦义务。严格按照“三合一方案”从事资源开采活动。建立矿山生态环境监测预报网络,定期对矿山生态环境状况进行监测和记录,对矿山开采所造成的生态环境问题实现同步恢复治理。
六、闭坑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修复
因资源枯竭或其它因素申请闭坑的矿山,在闭坑前,矿业权人必须对开采活动所造成的环境问题进行恢复治理和修复,并提交矿山闭坑报告,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专家验收合格后方可批准闭坑,确保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及土地复垦落实到位。
第六章 规划保障措施
《规划》具有法定效力,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全面落实。坚持从改革、完善制度和创新机制入手,综合采取法律、经济、行政和技术措施,保障规划目标和任务的实现。
第一节 加强规划实施统筹协调
一、健全规划实施管理体制
充分发挥规划的宏观调控和指导作用,加强规划实施组织领导,县政府要成立《规划》实施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发改、工信、自然资源、生态、水务、林草、交通运输、文物等相关部门组成联动部门,明确责任分工,强化部门协同和上下联动,形成政策合力。相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及时解决规划实施中的重大问题,确保规划确定的各项目标任务落到实处。
二、建立相关规划衔接协调机制
确保矿产资源总体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生态保护和自然资源利用规划的衔接协调。全县涉及矿产资源调查、勘查、开发利用的相关专项规划,在目标指标、重点布局和政策措施等方面,要以本规划为基准,保持一致。
第二节 严格新设勘查开采项目规划审核
全县矿业权设置必须严格开展规划审查,对不符合规划的,不得审批颁发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不得批准用地。规划明确禁止勘查开采的矿种,一律严格执行,不得新设矿业权,因共生、伴生矿等情况确需综合回收利用禁止矿种的,应严格论证。对限制开采矿种,原则上不再新设采矿权。严格执行最低开采规模、“三率”指标、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等规划准入条件
加强勘查开采规划区块对矿业权投放的引导作用,新设勘查开采项目优先向能源资源基地、国家规划矿区、重点勘查区和重点开采区投放。新设砂石土采矿权,原则上优先向集中开采区布局,同时要符合集中开采区内矿业权投放总量、最低开采规模、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措施等准入条件。根据实际和管理需要划定砂石土开采规划区块的,要认真执行规划区块管理规定,严格审核砂石土开采项目。
第三节 完善规划评估调整制度
一、完善规划实施评估调整机制
加强规划主要目标和任务完成进度的调查、统计和分析,针对规划实施中出现的新形势、新问题,及时提出解决办法,为规划管理决策、调整与修订提供基础信息与依据。按照“谁调整、谁负责,谁把关、谁负责”的原则,严格县级规划调整,规划实施过程中因社会经济发展形势和资源条件发生重大变化需要对规划进行调整的,必须对规划调整的必要性、合理性等进行严格论证,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批。
二、建立规划数据库动态更新机制
规划数据库原则上每年度集中调整完善一次,与规划实施监测评估紧密结合。每年初对确需新增或调整的勘查开采规划区块进行集中调整并纳入规划数据库。
第四节 提高矿产资源信息化建设水平
一、加快推动矿产资源管理信息化、智能化建设
建设矿业权综合管理系统,优化矿产资源储量信息平台,根据矿产资源储量分类改革要求,提升数据分析对比校核能力,建立新标准下的全县矿产资源储量数据库与矿产地数据库,全面管理矿产资源储量数据。
二、强化各级规划衔接协调
建立矿产资源规划数据库,加快与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以及其他矿政管理信息系统有效衔接,加强数据可视化分析和深度挖掘,构建功能完善的信息网络,使现代化技术手段在规划审批、实施和调整等进程中发挥重要作用。
第五节 强化规划实施情况监督检查
全面加强对矿产资源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实行专项检查与经常性监督检查相结合,强化对规划布局区域矿产勘查开发活动的监督管理。加强宣传报道,增强舆论监督,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不断提升矿产资源的社会化管理水平。完善规划监督管理办法,加强信息公开、政务公开、项目公示,加强督导考核,将规划实施情况作为矿产资源管理考核、自然资源督察、执法监察的重要内容,建立健全问责机制,倒逼责任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