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读懂,国有土地与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有哪些区别?

来源:临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23-07-12 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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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都知道,我国土地分国有和集体所有,这是两种不同性质的土地。遇到拆迁时,不同性质的土地应遵循各自的法律程序,否则会影响被征收人的合法补偿权益。行政机关针对不同征收对象实施征收时,应当区分土地性质适用不同的征收程序,如果直接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程序对集体土地实施征收,则超越法定职权且缺乏法律依据。

那么我们来了解一下,从适用法律、征收对象、征收主体等不同方面,国有土地与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具体有哪些不同:

1、适用的法律不同

不同性质土地征收所依据的法律不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主要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程序进行;而集体土地征收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的程序进行。

2、征收对象不同

国有土地的所有权属于国家,房屋所有权人仅对土地享有使用权,而集体土地归集体所有,二者具有本质上的区别,这也意味着两者的征收对象是不同的。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对象是房屋本身,土地使用权一并征收,即“地随房走”。而集体所有土地的征收对象是地上房屋及其土地所有权,土地被征收后所有权就归国家所有,即“房随地走”,不存在仅征收房屋而不征收土地的情况。

3、征收主体不相同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征收土地要经省政府或者国务院批准,第四十七条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由此可知,集体土地上的征收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批准,由市、县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实施。因此,国有土地的实施主体是房屋征收部门,而集体土地的征收主体就是市、县级人民政府。

4、征收程序不同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因此,集体土地上的征收,在办理审批手续之前,应当先行审批程序。而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因土地本身就属于国有土地,所以不涉及相关转用审批等程序。

5、补偿项目不同

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被征收,补偿主要包括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等。房屋的价值补偿按照周边类似房地产的价格进行评估确定。

集体土地的征收补偿主要有土地使用权的补偿、地上附着物、房屋的补偿、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等。对房屋一般采取重置成本进行补偿,实践中各地普遍根据房屋的性质、结构、使用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的补偿标准。

6、征收的前提条件不同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规定了在什么前提下可以进行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

简单来说,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的原因既可以是基于公共利益需要,也可以是基于商业开发;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则应当基于公共利益之需要,根据法定程序,获得批准后将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

7、权利人救济渠道不同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集体土地征收时,“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采取裁决的方式解决补偿纠纷。

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时,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最后,要提到一个特殊情况:对于已经完成土地征收,但未给予房屋补偿、且房屋所在地已经纳入城市规划区的原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可以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进行补偿。

针对实践中遇到的土地征收已经完成、但是房屋补偿尚未完成的历史遗留问题,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未就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进行安置补偿,补偿安置时房屋所在地已纳入城市规划区,土地权利人请求参照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但应当扣除已经取得的土地补偿费。

因此,如果土地征收结束时没有进行安置补偿或者未足额补偿的,并且房屋所在地纳入城市规划区的,当事人可以请求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补偿标准进行补偿。

由此来看,不同性质的土地征收所依据的法律、征收的程序、征收的补偿标准是不同的。所以说,在涉及到土地征收的时候,我们首先要对土地的性质有一个具体、准确的了解,然后根据相应的法律规定,判断征收补偿是否合理,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