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推行单独选址项目建设用地县级直报的通知
来源:甘肃省自然资源厅
浏览次数:次
发布时间:2024-05-17 14:52
甘肃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推行单独选址项目建设用地县级直报的通知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部署要求,切实解决当前用地审查过程中部分内容重复、报件周期长等问题,缩短报批时限、提高审批效率、降低行政成本,持续推进建设用地审批制度改革,按照《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和《甘肃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自然资源要素保障的通知》(甘资规发〔2024〕4号)有关要求,现将推行单独选址项目县级直报有关事宜通知如下。报省人民政府审批的单独选址项目建设用地,由县级自然资源部门(含被赋予县级土地管理权限的市辖区)组件审查,报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直接报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同步报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报国务院审批涉及跨县域的单独选址项目建设用地,继续由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后,按原程序办理。改革现行的单独选址项目建设用地县、市、省逐级报批程序。符合县级直报条件的,县级自然资源部门按要求组件完成审查,报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直接报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申请用地请示文件、审查报告等要件资料报所在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用地批准后,直接向县级人民政府印发建设用地批复文件,并抄送市级人民政府。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批准用地前统筹配置。报件资料取消市级人民政府请示文件和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报告,其他保持不变。(一)严格审查标准。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受理建设用地申请后,要严格按照建设用地审查相关规定,组织建设用地报件,对报件内容进行初步审查并提出本部门的办理意见。重点审查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用地权属、地类、面积是否准确,有无权属争议;用地面积是否符合土地使用标准和节约集约要求;征地批前程序是否落实到位,征地补偿安置标准及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是否按规定落实;建设项目占用耕地“占一补一、占优补优”制度和永久基本农田补划是否落实到位;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备案和土地复垦方案评审等是否按规定办理;是否存在未批先用等违法用地行为并进行依法查处等。对呈报材料的真实性负全责,对审查内容、审查意见和初审结论的合法合规性负责。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县级备案报件资料的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县级自然资源部门整改,并报告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二)强化责任意识。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落实建设用地报批主体责任,依据法规和政策确定的办件要求、办理流程、办理时限,做好用地直报工作,确保依法合规、规范高效。实行建设用地审查责任追究,按照“谁上报、 谁负责”“谁审查、谁负责”的原则,对在建设用地申报、组卷等审查报批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三)提高报件质量。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配齐调强用地报批工作人员,加强对用地报批人员的纪律教育和业务培训,认真履行征前程序,提高建设用地报件质量。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培训指导,督促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高组件效率和质量。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将对各地报件质量实行台账化管理,对于报件质量差、补正次数多、不据实上报的,将作退件处理,并进行综合评估,定期通报。(四)加强审批监管。除涉密项目外,所有建设用地报批事项,全部通过全省建设用地智能审批监管系统审批。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将进一步完善系统功能,对审批事项嵌入预警、监督程序,发现违规问题及时纠正。建立省级“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检查制度,定期组织检查,对检查中发现报件资料存在底线性问题、未按照征地程序组织土地征收、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较多、发生重大土地违法行为且查处不力的,取消用地直报资格;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行,已完成组卷上报市级审查的,仍按原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