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仓储、物流业项目建设用地标准》等6个用地标准的通知

来源:甘肃自然资源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24-02-29 1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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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兰州新区自然资源局:

为进一步推进全省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我厅制定了《甘肃省仓储、物流业项目建设用地标准》《甘肃省供热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标准》《甘肃省教育系统建设用地标准》《甘肃省卫生系统建设用地标准》《甘肃省社会保障、社会福利业项目建设用地标准》,并对《甘肃省加油站、加气站、加油加气合建站建设用地标准》进行了补充,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甘肃省自然资源厅

2024年2月26日

甘肃省仓储、物流业项目建设用地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等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标准。
一、基本规定
1.仓储、物流业项目建设应根据其建设发展需要,综合考虑环境、资源、资金等技术经济条件,本着科学合理和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确定建设规模。
2.仓储、物流业项目建设用地主要包括生产设施、辅助生产与配套设施。
3.仓储、物流业项目建设用地标准包括控制指标和用地指标,控制指标包括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土地产出率4项指标;用地指标包括不同规模、不同类型仓储、物流业项目的用地面积。
4.仓储、物流业项目应符合建设用地标准和国家规定的其他标准。
二、用地指标
1.粮库用地指标
1.1粮库建筑系数应≥40%,容积率应≥0.6。
1.2粮库建设项目用地不应超过表1的规定。

表1  粮库建设项目用地指标

名称

仓型

单位用地指标(平方米/吨)

粮库

平房仓

1.47—1.07

散装平房仓

0.65—0.35

浅圆仓

0.40—0.20

立筒仓

0.30—0.15

注:1. 平房仓:占地综合指标为粮库围墙内用地。建设铁路专用线、港池或堆场(晒场)的粮库,占地指标取高值。仓房跨度大,组合长度长时,占地指标取低值。
2. 散装平房仓:仓房跨度大,组合长度长时,占地指标取低值。
3. 浅圆仓:本指标适用于直径25米—30米,单仓仓容0.5万吨—1万吨的浅圆仓群。装粮高度高、单仓仓容大、组群总储量大时,占地指标取低值。
4. 立筒仓:本指标适用于装粮高度不小于21米,仓容量1万吨—10万吨的立筒仓群。装粮高度高、组群总储量大时,占地指标取低值。
2. 棉麻仓库用地指标
2.1 棉麻仓库建筑系数应≥40%,容积率应≥0.6。
2.2 棉麻仓库建设项目用地不应超过表2的规定。

表2  棉麻仓库建设项目用地指标

类别

规模(吨)

单位用地指标(平方米/吨)

棉库

储备库

50000—100000

2.05—1.70

30000—50000

2.10—2.05

10000—30000

2.50—2.10

经营库

100000—150000

2.91—2.33

50000—100000

3.07—2.91

10000—50000

3.33—3.07

麻库

2000—5000

4.16—3.24

注:1. 本指标仅为库区围墙内用地指标,不包括库区外铁路专用线及码头用地。
2. 棉麻仓库建设项目规模介于表列两个规模之间的采用内插法计算,规模范围外的采用上下限指标确定。
3.仓储、物流类项目用地指标
3.1  仓储、物流类建设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土地产出率、容积率、建筑系数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  仓储、物流类建设项目控制指标

类型

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万元/公顷)

土地产出率

(万元/公顷)

容积率

建筑系数

通用仓储类

≥1350

≥1200

≥0.8

≥40%

保温冷藏类

≥2700

≥1275

≥0.6

≥40%

冷冻类

≥2700

≥1275

≥0.6

≥40%

化学危险品类

≥1650

≥1350

≥0.6

≥30%

城市配送类

≥2100

≥2250

≥0.6

≥40%

农副产品类

≥1500

≥675

≥0.6

≥40%

堆场类

≥375

≥750

≥0.3

≥40%

3.2  仓储、物流类建设项目用地不应超过表4的规定。
表4  仓储、物流类建设项目用地指标

类型

分级

日流通量(吨/天)

单位用地指标(平方米/吨)

通用仓储类

大型

>5000

24

中型

3000—5000

35—24

1000—3000

45—35

小型

≤1000

53—45

保温冷藏类

大型

>5000

19

中型

3000—5000

28—19

1000—3000

36—28

小型

≤1000

42—36

冷冻类

大型

>5000

19

中型

3000—5000

28—19

1000—3000

36—28

小型

≤1000

42—36

化学危险品类

大型

>5000

20

中型

3000—5000

28—20

1000—3000

35—28

小型

≤1000

53—35

城市配送类

大型

>5000

18

中型

3000—5000

26—18

1000—3000

34—26

小型

≤1000

41—34

农副产品类

大型

>5000

21

中型

3000—5000

31—21

1000—3000

40—31

小型

≤1000

45—40

堆场类

大型

>5000

19

中型

3000—5000

28—19

1000—3000

36—28

小型

≤1000

42—36

注:1. 化学危险品类仓库应根据物品的种类、性质采取相应的通风、防爆、泄压、防腐、防泄漏、防晒、调温、消
除静电、防护围堤等措施,安全防护范围应满足《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0037—2022)及《物流建筑设
计规范》(GB 51157—2016)相关要求。
2. 仓储、物流类建设项目日流通量介于表列两个规模之间以及小于下限规模的采用内插法计算。
4. 调整系数
4.1  不同区域的仓储、物流业项目建设用地指标可按照表5中区域调整系数对用地指标进行调整。

表5  用地指标区域调整系数表

区域

市县

系数

Ⅰ类地区

陇南市:武都区、文县、宕昌县、康县、成县、徽县、西和县、礼县、两当县。

甘南藏族自治州:合作市、临潭县、卓尼县、夏河县、玛曲县、碌曲县、迭部县、舟曲县。

0.98

Ⅱ类地区

平凉市:崆峒区、华亭市、崇信县、泾川县、灵台县、庄浪县、静宁县。

庆阳市:西峰区、庆城县、合水县、华池县、环县、正宁县、镇原县、宁县。

兰州市:城关区、七里河区、西固区、安宁区、红古区、榆中县、永登县、皋兰县。

天水市:秦州区、麦积区、甘谷县、武山县、秦安县、清水县、张家川回族自治县。

定西市:安定区、通渭县、陇西县、渭源县、临洮县、漳县、岷县。

临夏回族自治州:临夏市、临夏县、广河县、康乐县、永靖县、和政县、东乡族自治县、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

白银市:会宁县。

1

Ⅲ类地区

白银市:白银区、平川区、靖远县、景泰县。

武威市:凉州区、民勤县、古浪县、天祝藏族自治县。

金昌市:金川区、永昌县。

张掖市:甘州区、临泽县、高台县、山丹县、民乐县、肃南裕固族自治县。

酒泉市:肃州区、玉门市、敦煌市、金塔县、瓜州县、肃北蒙古族自治县、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

嘉峪关市。

1.02

甘肃省供热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等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标准。
一、基本规定
1.供热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标准适用于甘肃省城市、镇集中供热工程,由主体工程、配套工程及辅助生产设施等构成。
2.供热工程项目的建设,应坚持专业化协作和社会化服务的原则,合理确定工程用地。对改建、扩建的工程项目,应充分利用原有设施和设备。
3.鼓励在符合安全、环保等要求的前提下,应用节地技术和节地模式,进一步提高项目建设节约集约用地水平。
4.供热工程项目建设应符合建设用地标准和国家规定的其他标准。
二、用地指标
供热工程项目用地面积根据其建设规模和单位用地面积确定,单位用地面积不应超过表1的规定。

表1  供热工程用地指标

设施内容

单位用地面积(m²/MW)

燃气锅炉房

100

燃煤锅炉房

145

甘肃省教育系统建设用地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等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标准。
一、基本规定
1.教育系统建设用地标准适用于甘肃省教育系统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的规划设计和建设,改建、扩建项目应充分利用原有设施和设备。
2.教育系统建设项目在满足教学所需功能和安全的前提下,本着科学合理和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确定建设规模。
3.教育系统建设用地标准包括控制指标和用地指标,控制指标为容积率,用地指标为不同规模、不同类型学校的用地面积。
4.教育系统各类项目建设应符合建设用地标准和国家规定的其他标准。
二、用地指标
1.教育系统建设项目的容积率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教育系统建设项目控制指标

教育类别

容积率

学前教育

幼儿园

≥0.55

初等教育

完全小学

≥0.55

初级中学

≥0.6

九年制学校

≥0.6

中等教育

高级中学

≥0.6

中等职业学校

≥0.6

高等教育

一般院校

≥0.5

体育院校

≥0.45

艺术院校

≥0.6

特殊教育

特殊教育学校

≥0.5

2. 教育系统建设用地指标
2.1  学前教育建设用地指标
2.1.1  幼儿园规模分为小型、中型、大型。其中小型一般设置1—4个班、中型一般设置5—8个班、大型一般设置9—12个班。
2.1.2  学前教育用地包括校舍、室外活动场地、绿地及道路用地等。
2.1.3  幼儿园建设项目用地不应超过表2的规定。

表2  幼儿园用地指标

规模

办学规模(班)

生均校园用地面积(平方米/人)

小型

1—4

20

中型

5—8

19

大型

9—12

18

注:1. 幼儿园总用地面积由幼儿园办学规模和生均校园用地面积确定。
2. 幼儿园实际办学规模超过12个班的按照18平方米/人确定用地面积。
2.2  初等、中等教育建设用地指标
2.2.1  初等教育包括小学教育、初中教育,中等教育包括高中教育。
2.2.2  初等教育、中等教育学校的建设规模应根据批准的学校规模、城乡建设规划的要求确定。对学校规模和班额人数的一般规定如下:
完全小学:6、12、18、24、30个班,45人/班;
初级中学:12、18、24、30个班,50人/班;
九年制学校:18、27、36、45个班,小学45人/班、初中50人/班;
高级中学:18、24、30、36个班,50人/班。
2.2.3  建设用地包括校舍、体育场地、绿地及道路用地等,道路一般和绿地结合布置。
2.2.4  初等、中等教育建设项目用地不应超过表3的规定。

表3  初等、中等教育用地指标

学校类型

办学规模(班)

建设用地指标

生均校园用地面积(平方米/人)

总用地面积(公顷)

城市

农村

城市

农村

完全小学

6

34

0.91

12

31.14

29

1.68

1.57

18

27.91

23

2.26

1.87

24

26.96

20

2.91

2.19

30

24.52

3.31

初级中学

12

31.73

30

2.86

1.78

18

29.11

29

3.49

2.57

24

28.63

25

4.30

3.00

30

25.95

4.67

九年制学校

18

30.77

27

27.77

36

26.81

45

24.84

高级中学

18

35.80

3.22

24

30.46

3.66

30

27.46

4.12

36

28.23

5.08

注:1. 九年制学校总用地面积由中小学办学规模和生均校园用地面积确定。
2. 建设用地指标中未包括学生宿舍用地面积,可根据实际需要按8平方米/人的标准增加。
3. 建设用地指标中未包括自行车存放用地面积,可根据实际需要按1.5平方米/辆的标准增加。
2.3  中等职业教育建设用地指标
2.3.1  中等职业学校分为第一产业学校、第二产业学校、第三产业学校。第一产业学校指从事农林牧渔类生产教学的学校;第二产业学校指从事资源环境、能源与新能源、土木水利、加工制造、石油化工、轻纺食品类等制造业生产教学的学校;第三产业学校指从事交通运输类、信息技术、财经商贸、教育、司法服务、公共管理与服务类、医药卫生、休闲保健、旅游服务、文化艺术、体育与健身等各类服务型教学的学校。
2.3.2  中等职业学校建设用地包括基础教学与生活场地、体育活动场地、室外实训场地、集中绿地和地面停车场用地等。
2.3.3  中等职业学校建设项目用地不应超过表4的规定。

表4  中等职业学校用地指标

学校类别

办学规模(人)

生均校园用地面积(平方米/人)

第一产业

1000

47.13

2000

44.42

3000

41.49

4000

39.02

5000

36.77

第二产业

1000

48.28

2000

45.54

3000

42.55

4000

40.02

5000

31.71

第三产业

1000

44.82

2000

41.76

3000

38.95

4000

36.62

5000

34.49

注:综合类学校按照各类学生的比值采用加权平均法计算。
2.3.4  农林牧渔类学校专门实习场地不应超过表5的规定。

表5  农林牧渔类学校专门实习场地用地指标

项目

基本参数

生均用地面积(平方米/人)

农业专业实习农场、牧场、鱼塘

农业专业学生

300

林业专业实习林场、苗圃、果园

林业专业学生

80

生物专业实习园

生物专业学生

60

2.4  高等教育建设用地指标
2.4.1  高等教育学校建设用地包括校舍、体育活动场地、道路及绿地、停车场用地等。
2.4.2  项目规划与建设必须科学合理、节约用地,尽量集中紧凑布置,在不影响使用功能的前提下适当提高建筑层数与建筑密度。教室、图书馆、实验科研用房、教工宿舍及学生宿舍建筑密度≥25%;食堂、风雨操场、会堂、仓库及生活福利附属用房建筑密度≥30%。
2.4.3  普通高等教育建设项目用地不应超过表6的规定。

表6  普通高等教育学校用地指标

学校类别

办学规模(人)

生均校园用地面积

(平方米/人)

综合大学(1)、师范、民族院校

5000

56.00

10000

53.22

20000

49.92

综合大学(2)、理工、农林、医药院校

5000

59.98

10000

56.58

20000

52.98

财经、政法、外语院校

5000

47.88

10000

46.14

20000

43.60

体育院校

3000

75.44

5000

70.80

8000

67.13

艺术院校

2000

71.33

5000

63.77

8000

61.43

注:综合大学(1)指学校设置学科门类中,文科类学科比例为60%,理工类学科比例为40%的院校;综合大学(2)
指学校设置学科门类中,理工类学科比例为60%,文科类学科比例为40%的院校。
2.5  特殊教育学校建设用地指标
2.5.1  学校规模和班额一般根据生源按下列规定设置:盲、聋校为9、18、27个班,14人/班;培智学校为9、18、27个班,8人/班。
2.5.2  特殊教育学校建设项目用地不应超过表7的规定。

表7  特殊教育学校用地指标

特殊教育

办学规模(班)

生均校园用地面积

(平方米/人)

总用地面积(公顷)

盲校

9

122

1.54

18

92

2.32

27

81

3.06

聋校

9

122

1.54

18

91

2.29

27

85

3.21

培智学校

9

183

1.32

18

132

1.90

27

113

2.44

3. 调整系数
3.1  不同区域的教育系统项目建设用地指标可按照表8中区域调整系数对用地指标进行调整。

表8  用地指标区域调整系数表

区域

市县

系数

Ⅰ类地区

陇南市:武都区、文县、宕昌县、康县、成县、徽县、西和县、礼县、两当县。

甘南藏族自治州:合作市、临潭县、卓尼县、夏河县、玛曲县、碌曲县、迭部县、舟曲县。

0.98

Ⅱ类地区

平凉市:崆峒区、华亭市、崇信县、泾川县、灵台县、庄浪县、静宁县。

庆阳市:西峰区、庆城县、合水县、华池县、环县、正宁县、镇原县、宁县。

兰州市:城关区、七里河区、西固区、安宁区、红古区、榆中县、永登县、皋兰县。

天水市:秦州区、麦积区、甘谷县、武山县、秦安县、清水县、张家川回族自治县。

定西市:安定区、通渭县、陇西县、渭源县、临洮县、漳县、岷县。

临夏回族自治州:临夏市、临夏县、广河县、康乐县、永靖县、和政县、东乡族自治县、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

白银市:会宁县。

1

Ⅲ类地区

白银市:白银区、平川区、靖远县、景泰县。

武威市:凉州区、民勤县、古浪县、天祝藏族自治县。

金昌市:金川区、永昌县。

张掖市:甘州区、临泽县、高台县、山丹县、民乐县、肃南裕固族自治县。

酒泉市:肃州区、玉门市、敦煌市、金塔县、瓜州县、肃北蒙古族自治县、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

嘉峪关市。

1.02

甘肃省卫生系统建设用地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等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标准。
一、基本规定
1.卫生系统建设用地标准适用于甘肃省卫生系统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的规划设计和建设,改建、扩建项目应合理利用原有设施和设备。
2.医院选址应在地质条件、水文条件较好、患者就医方便、卫生环境好、噪音较小、水电源充足的地方,并应远离托儿所、幼儿园及中小学等。医院建设用地主要包括房屋建筑、道路、绿地、室外活动场地和停车场等。
3.卫生系统的建设应坚持以人为本、方便患者的原则,在满足各项功能需求和安全卫生的前提下,应用节地技术和节地模式合理布局,进一步提高项目建设节约集约用地水平。
4.卫生系统建设用地标准包括控制指标和用地指标,控制指标为容积率,用地指标包括不同规模、不同类型卫生系统项目的用地面积。
5.卫生系统项目应符合建设用地标准和国家规定的其他标准。
二、用地指标
1.卫生系统建设项目的容积率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卫生系统建设项目控制指标

类别名称

容积率

综合医院

≥1.0

中医医院

≥1.0

专科医院

≥0.7

精神病医院

≥0.6

传染病医院

≥0.7

疗养院

≥0.7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

≥0.5

乡镇卫生院

≥0.5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1.2

妇幼保健院、妇幼保健所(站)

≥0.7

急救中心(站)服务

≥0.8

其他医疗卫生机构

≥0.7

卫生监督所

≥0.7

2. 卫生系统建设项目用地不应超过表2的规定。

表2  卫生系统建设项目用地指标

类别名称

分级

建设规模或类型

单位用地指标

医院

分级

建设规模或类型(病床数)

(平方米/床)

综合医院

大型

1200—1500床

109

800—1199床

111

中型

500—799床

113

小型

200—499床

115

<200床

117

中医医院

分级

建设规模或类型(病床数)

(平方米/床)

大型

1200—1500床

109

800—1199床

111

中型

500—799床

113

小型

200—499床

115

<200床

117

专科医院

分级

建设规模或类型(病床数)

(平方米/床)

大型

≥300床

81

中型

100—299床

90

小型

<100床

100

精神病医院

分级

建设规模或类型(病床数)

(平方米/床)

大型

≥500床

105

中型

200—499床

110

小型

<200床

120

传染病医院

分级

建设规模或类型(病床数)

(平方米/床)

大型

≥400床

120

中型

250—399床

125

小型

<250床

130

疗养院

分级

建设规模或类型(病床数)

(平方米/床)

大型

≥500床

110

中型

100—499床

115

小型

<100床

119

基层医疗卫生服务

分级

建设规模或类型(编制人数)

(平方米/人)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

大型

≥100人

130

中型

30—99人

140

小型

<30人

150

乡镇卫生院

分级

建设规模或类型(病床数)

(平方米/床)

中心卫生院

≥150床

145

60—149床

160

<60床

175

一般卫生院

≥60床

160

30—59床

175

<30床

190

专业公共卫生服务

分级

建设规模或类型(编制人数)

(平方米/人)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大型

≥300人

95

中型

80—299人

100

小型

<80人

105

妇幼保健院、妇幼保健所(站)

大型

≥80人

100

中型

40—79人

105

小型

<40人

110

急救中心(站)服务

分级

建设规模或类型(救护车数)

(平方米/车)

大型

≥60辆

300

中型

30—59辆

330

小型

<30辆

360

其他卫生活动

分级

建设规模或类型(编制人数)

(平方米/人)

其他医疗卫生机构

大型

≥80人

90

中型

40—79人

95

小型

<40人

100

卫生监督所

大型

≥100人

90

中型

50—99人

95

小型

<50人

100

3. 调整系数
3.1  不同区域的卫生系统项目建设用地指标可按照表3中区域调整系数对用地指标进行调整。

表3  用地指标区域调整系数表

区域

市县

系数

Ⅰ类地区

陇南市:武都区、文县、宕昌县、康县、成县、徽县、西和县、礼县、两当县。

甘南藏族自治州:合作市、临潭县、卓尼县、夏河县、玛曲县、碌曲县、迭部县、舟曲县。

0.98

Ⅱ类地区

平凉市:崆峒区、华亭市、崇信县、泾川县、灵台县、庄浪县、静宁县。

庆阳市:西峰区、庆城县、合水县、华池县、环县、正宁县、镇原县、宁县。

兰州市:城关区、七里河区、西固区、安宁区、红古区、榆中县、永登县、皋兰县。

天水市:秦州区、麦积区、甘谷县、武山县、秦安县、清水县、张家川回族自治县。

定西市:安定区、通渭县、陇西县、渭源县、临洮县、漳县、岷县。

临夏回族自治州:临夏市、临夏县、广河县、康乐县、永靖县、和政县、东乡族自治县、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

白银市:会宁县。

1

Ⅲ类地区

白银市:白银区、平川区、靖远县、景泰县。

武威市:凉州区、民勤县、古浪县、天祝藏族自治县。

金昌市:金川区、永昌县。

张掖市:甘州区、临泽县、高台县、山丹县、民乐县、肃南裕固族自治县。

酒泉市:肃州区、玉门市、敦煌市、金塔县、瓜州县、肃北蒙古族自治县、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

嘉峪关市。

1.02

甘肃省社会保障、社会福利业项目建设用地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等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标准。
一、基本规定
1.社会保障、社会福利业项目应以人为本,统一规划,新建项目应加强社会协作,充分利用城市已有基础设施和社会福利设施,应用节地技术和节地模式,进一步提高项目建设节约集约用地水平。
2.社会保障、社会福利业项目用地包括房屋建筑、绿地、道路、停车场、附属设施用地等。
3.社会保障项目指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开展的各种社会保障活动建设项目。社会福利业是指为社会孤、老、残、幼和其他有特殊困难的社会成员提供社会服务的事业。其他提供住宿社会救助指对生活无着流浪等其他人员的收养救助等活动。
4.社会保障、社会福利业项目建设用地标准包括控制指标和用地指标,控制指标为容积率,用地指标包括不同规模、不同类型社会保障、社会福利业项目的用地面积。
5.社会保障、社会福利业项目应符合建设用地标准和国家规定的其他标准。
二、用地指标
1.社会保障、社会福利业建设项目的容积率应≥0.6。
2.社会保障、社会福利业建设项目用地不应超过表1、表2的规定。

表1  社会保障业建设项目用地指标

类别名称

分级

建设规模或类型(人)

单位用地指标

(平方米/人)

社会保障业

大型

>200

65

中型

100—200

70

小型

<100

75

表2  社会福利业建设项目用地指标

类别名称

分级

建设规模或类型

单位用地指标

提供住宿社会工作

分级

建设规模或类型(床)

(平方米/床)

老年人养护服务

大型

>150

44.4

中型

60—150

52.0—44.4

小型

<60

61.4—52.0

残疾人养护服务

大型

>150

42.3

中型

60—150

49.5—42.3

小型

<60

58.5—49.5

其他提供住宿社会救助

分级

建设规模或类型(人)

(平方米/人)

大型

>300

28.8

中型

100—300

33.3—28.8

小型

<100

36.0—33.3

注:社会福利业建设规模或类型介于表列两个规模之间以及小于下限规模的采用内插法计算。
3.调整系数
3.1  不同区域的社会保障、社会福利业项目建设用地指标可按照表3中区域调整系数对用地指标进行调整。

表3  用地指标区域调整系数表

区域

市县

系数

Ⅰ类地区

陇南市:武都区、文县、宕昌县、康县、成县、徽县、西和县、礼县、两当县。

甘南藏族自治州:合作市、临潭县、卓尼县、夏河县、玛曲县、碌曲县、迭部县、舟曲县。

0.98

Ⅱ类地区

平凉市:崆峒区、华亭市、崇信县、泾川县、灵台县、庄浪县、静宁县。

庆阳市:西峰区、庆城县、合水县、华池县、环县、正宁县、镇原县、宁县。

兰州市:城关区、七里河区、西固区、安宁区、红古区、榆中县、永登县、皋兰县。

天水市:秦州区、麦积区、甘谷县、武山县、秦安县、清水县、张家川回族自治县。

定西市:安定区、通渭县、陇西县、渭源县、临洮县、漳县、岷县。

临夏回族自治州:临夏市、临夏县、广河县、康乐县、永靖县、和政县、东乡族自治县、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

白银市:会宁县。

1

Ⅲ类地区

白银市:白银区、平川区、靖远县、景泰县。

武威市:凉州区、民勤县、古浪县、天祝藏族自治县。

金昌市:金川区、永昌县。

张掖市:甘州区、临泽县、高台县、山丹县、民乐县、肃南裕固族自治县。

酒泉市:肃州区、玉门市、敦煌市、金塔县、瓜州县、肃北蒙古族自治县、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

嘉峪关市。

1.02

甘肃省加油站、加气站、加油加气合建站建设用地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等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标准。
一、基本规定
1.加油站、加气站、加油加气合建站应在满足安全和功能需要的前提下,严格执行国家资源能源节约、生态环境保护的各项政策规定,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2.加油站、加气站、加油加气合建站应具备便捷的交通条件和疏散条件,便于机动车辆安全进出。
3.加油站、加气站、加油加气合建站不宜建在下列地区和区段内:
3.1商业繁华地段和人口疏散难度大的地区;
3.2有崩塌、滑坡、泥石流、活动断层、沼泽、流沙的地区和地下矿藏开采后有可能塌陷的地区,以及其他方面不满足工程地质要求的地区;
3.3不符合抗震设防要求的地区;
3.4蓄(滞)洪区;
3.5历史文物、名胜古迹保护区。
4.加油站、加气站、加油加气合建站工程应符合建设用地标准和国家规定的其他标准。
二、用地指标
加油站、加气站、加油加气合建站项目用地包括仓储设施、生产设施、消防设施、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及生产辅助设施等,不包括公路绿化用地和餐饮等其他配套用地。若项目选址受到自然因素限制,或出于安全考虑需增加消防或其他安全防护用地的,经科学论证后可适当增加用地面积。
1.加油站建设项目用地不应超过表1的规定。

表1  加油站用地指标

等级

总容积(m³)

单罐容积(m³)

单位用地面积

(m²/m³)

总用地面积(公顷)

一级

150<V≤210

≤50

≤20

≤0.4200

二级

90<V≤150

≤50

≤22

≤0.3300

三级

V≤90

汽油罐≤30

柴油罐≤50

≤25

≤0.2250

注:柴油罐容积可折半计入油罐总容积。
2. 液化天然气(LNG)加气站、液化压缩天然气(L—CNG)加气站、液化天然气(LNG)和液化压缩天然气(L—CNG)加气合建站建设项目用地不应超过表2、表3的规定。

表2  LNG加气站用地指标

等级

LNG储罐总容积V

(m³)

LNG储罐单罐容积

(m³)

单位用地面积

(m²/ m³)

总用地面积

(公顷)

一级

120<V≤180

≤60

≤32

≤0.58

二级

60<V≤120

≤60

≤30

≤0.36

三级

V≤60

≤60

≤28

≤0.20

表3  L—CNG加气站、LNG和L—CNG加气合建站用地指标

等级

LNG储罐

总容积V

(m³)

LNG储罐

单罐容积

(m³)

CNG储气

设施容积

(m³)

单位用地面积

(m²/ m³)

总用地面积

(公顷)

一级

120<V≤180

≤60

≤12

≤100

≤1.92

二级

60<V≤120

≤60

≤9

≤80

≤1.03

三级

V≤60

≤60

≤9

≤60

≤0.42

3. 加油站、液化天然气(LNG)加气合建站建设项目用地不应超过表4的规定。

表4  加油站、LNG加气合建站用地指标

等级

加油站总容积(m³)

加油站单罐容积(m³)

LNG储罐

总容积V(m³)

LNG储罐单罐容积(m³)

单位用地

面积

(m²/ m³)

总用地

面积

(公顷)

一级

150<V≤210

≤50

120<V≤180

≤60

≤26

≤1.03

二级

90<V≤150

≤50

60<V≤120

≤60

≤27

≤0.71

三级

V≤90

汽油罐≤30、柴油罐≤50

V≤60

≤30

≤29

≤0.43         

4. 液化天然气(LNG)加气站与压缩天然气(CNG)常规加气站(CNG加气子站)的合建站建设项目用地不应超过表5的规定。

表5  LNG加气站与CNG常规加气站(CNG加气子站)合建站用地指标

等级

LNG储罐

总容积V

(m³)

LNG储罐

单罐容积

(m³)

CNG储气

设施总容积(m³)

单位用地面积

(m²/ m³)

总用地面积

(公顷)

一级

60<V≤120

≤60

V≤24

≤170

≤2.45

二级

V≤60

≤60

V≤18(24)

≤160

≤1.25

三级

V≤30

≤30

V≤18(24)

≤150

≤0.72

注:表中括号内数字为CNG储气设施采用储气井的总容积。
5. 压缩天然气(CNG)加气站建设项目用地不应超过表6的规定。
压缩天然气(CNG)加气站用地包括储气设施、压缩设施、脱水设施、售气设施、消防设施、其他辅助设施及必要的生活设施,但不包括代征路、绿化用地。

表6  CNG加气站用地指标

等级

CNG储气设施总容积

(m³)

单位用地面积

(m²/ m³)

总用地面积

(公顷)

CNG母站

≤120

≤150

≤1.8

CNG常规站

≤30

≤120

≤0.36

子站

固定储气设施总容积≤18,车载储气瓶组拖车不应多于1辆(没有固定储气设施的,拖车最多为2辆)

≤100

≤0.2

6. 加油与压缩天然气(CNG)加气合建站建设项目用地不应超过表7的规定。

表7  加油与CNG加气合建站用地指标

等级

油品储罐

总容积(m³)

常规CNG

加气站储气设施总容积(m³)

加气子站储气设施(m³)

单位用地面积(m²/ m³)

总用地面积(公顷)

一级

90<V≤120

V≤24

固定储气设施总容积≤18,车载储气瓶组拖车不应多于1辆(没有固定储气设施的,拖车最多为2辆)

≤150

≤2.16

二级

V≤90

≤120

≤1.37

三级

V≤60

V≤12

固定储气设施总容积≤9,车载储气瓶组拖车为1辆

≤90

≤0.65

注:柴油罐容积可折半计入油罐总容积。

7. 当以上项目设置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时,充电设施用地面积根据单个停车位用地面积和停车位数量确定;单个停车位用地不应超过表8的规定。

表8  充电设施用地指标

功能分区

用地标准

备注

单个停车位用地面积(含充电桩)

18m²

适用于小型车辆

22m²

适用于中型车辆

注:1. 充电站内双列布置的充电位,中间行车道宜按行驶车型双车道设置;单列式布置的充电位,行车道宜按行驶车型双车道设置。充电站内单车道宽度应控制在3.5米—4米,双车道宽度应控制在6米—6.5米;消防车道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0037—2022)的规定。
2. 当单独设置充电站时,充电站总用地规模根据单个停车位用地面积、道路及消防安全等用地面积共同确定。
8. 其他规定。当加油站、加气站、加油加气合建站实际征地涉及围墙外边坡、安全范围等其他必要的征地时,应按实际需要单独计列,并在设计说明中予以专门叙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