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下发通知:8月1日起施行

来源:观澜新闻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24-07-25 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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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社厅、省财政厅、 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医保局、省税务局近日下发《关于进一步统一和规范失业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对统一失业保险待遇、代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费、退役军人享受失业保险金等方面政策作了进一步明确。《通知》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

《通知》涉及调整的政策有: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核定方法、代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退役军人享受失业保险金、失业人员丧葬抚恤金等,其他政策均属进一步规范。

●统一失业保险待遇方面:统一申领条件,明确社保经办机构不得要求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失业登记证明等其他证明材料,不得以超过60日申领期限为由拒发失业保险金。按照用人单位和失业人员共同履行失业保险缴费义务的累计缴费时间,调整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的计算方法。明确了两种特殊情形,即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失业人员继续发放至法定退休年龄;对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尚未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失业人员,在其办理失业登记后按规定发放失业保险金。

●统一代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费方面:在与国家政策保持一致且不影响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切身利益的基础上,调整代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的缴费基数和缴费费率。明确自办理参保手续后当月起按规定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生育或流产的女性失业人员,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同时着重强调了可申领生育津贴。对失业人员建立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和待遇享受费用的支出渠道进行了明确。

●统一退役军人享受失业保险金方面:从原来的退役军人在地方就业并参保缴费满一年后失业的方能申领失业保险金,统一调整为退役军人未及时就业的即可按规定申领失业金。

●统一失业人员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方面:明确失业人员在领金期间死亡的,丧抚金标准参照在职职工死亡的有关规定,向其遗属发给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以及当月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对不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丧抚金条件的,其一次性丧抚金从失业保险金中支付。

●规范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方面:对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介绍补贴的标准及同一项目存在重复领取的情形进行了明确。在规范失业保险转移接续方面,明确失业保险关系跨省转移接续的,失业保险关系应随之转迁,同时按转出时应享受失业保险金总额的1.5倍划转失业保险费用。参保人员在省内流动就业的,只转移失业保险关系,不转移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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