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0月1日开始施行的税费政策
《财政部 商务部 文化和旅游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市内免税店政策的通知》
(财关税〔2024〕19号)
现由中国免税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经营的北京、上海、青岛、大连、厦门、三亚等6家市内免税店,自2024年10月1日起适用《市内免税店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称《办法》)。现由中国出国人员服务有限公司经营的北京、上海、青岛、大连、南京、重庆、合肥、南昌、昆明、杭州、郑州、哈尔滨等12家外汇商品免税店,以及现由中国港中旅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经营的哈尔滨外汇商品免税店,自2024年10月1日起3个月内转型为市内免税店,经海关验收合格后开始营业,适用《办法》;到期未完成转型的外汇商品免税店,予以关闭,免税店原经营主体应当向海关申请终止经营并办理相关注销手续。在广州、成都、深圳、天津、武汉、西安、长沙和福州等8个城市,各设立1家市内免税店,适用《办法》。 02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及事业单位改制有关印花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14号) (1)营业账簿印花税政策方面。对企业改制重组以及事业单位改制过程中成立的新企业,其新启用营业账簿记载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原已缴纳印花税的部分不再缴纳印花税。对经国务院批准实施的重组项目中发生的债权转股权,债务人因债务转为资本而增加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免征印花税。 (5)《公告》自2024年10月1日起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