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交通秩序及城区市容市貌集中整治的通告

来源:临夏县融媒体中心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25-02-13 16: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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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提升县城综合管理水平,营造干净、整洁、安全、有序的城市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甘肃省城市道路管理实施办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甘肃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临夏县门前“五包七禁”制度》等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决定在县城区集中开展交通秩序及市容市貌集中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整治时间

2025年2月14日(农历正月十七)至2025年3月13日(农历二月十四)为集中整治阶段,集中整治后纳入常态化管理。

二、整治范围

县城新区

东至:临循路尹集旧路口(秦家庄加油站);河州大道尹集大桥。

西至:临循路原武装部十字路口。

南至:南滨河路。

北至:环城北路。

三、整治内容

(一)车辆乱停乱放整治。县城区主次干道停车泊位以外其他区域严禁机动车、非机动车辆乱停乱放;机动车严禁在非机动车道行驶,严禁驶入人行道;非机动车依次有序停放至指定区域,严禁在人行道乱停乱放,严禁占用盲道;对未停放到指定位置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进行处罚或拖离现场;对公共免费停车位长时间停放、无人认领的“僵尸车”,一律拖移至指定地点,超期限无人认领的依法予以强制报废或解体。

(二)乱扔乱倒整治。严格落实门前“五包七禁”责任制(五包:包卫生保洁、包环境秩序、包绿化管护、包公共设施、包公共秩序;七禁:禁止乱泼乱倒、乱涂乱画、乱摆乱堆、乱拴乱挂、乱挖乱占、乱停乱放及乱搭乱建不文明行为),严禁在公共场所随地吐痰、便溺,乱丢瓜皮、果核、烟头、纸屑等废弃物,乱倒垃圾、污水、粪便,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采取“执法+环卫”监督模式,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坚决防止环境污染。

(三)店外经营(占道经营)整治。所有经营商户应自觉规范经营行为,不得出店经营、占道经营、店外加工、摆摊设点、沿街摆卖、店外搭棚、损坏公共基础设施等,对屡教不改者,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双城惠民佳苑周边人行道、盲道和停车位等区域禁止摆摊设点。

(四)乱搭乱建(乱堆乱放)整治。严禁城区经营商户在店铺外吊挂各种雨篷、遮阳篷及其它悬挂物,禁止私自在街道和其它公共空间临时堆放或搭建临时设施,确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应按规定办理许可手续,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施工结束后,及时进行拆除,清除堆放垃圾。

(五)噪声污染整治。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持续反复发出高噪声的方法进行商业宣传,影响附近单位和居民的正常工作和生活。严禁在禁燃区随意燃放烟花爆竹,全体商户和居民要严格遵守《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红白喜事举办人、承办酒店(饭店)严禁燃放烟花爆竹,可适度、降噪燃放电子炮,承办酒店要做好宣传、监督工作,否则将依法予以严厉打击。

(六)工程渣土车整治。严禁建筑工地和工程车辆溢撒遗漏,工程车不得带泥上路,在拉运过程中遮盖篷布,防止溢撒遗漏、沙土飞扬,影响市容环境卫生。违者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照《甘肃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进行处理。

(七)门头牌匾(户外广告)整治。临街单位、店铺仅限一店一牌或一门一匾,按规定标准并经城管部门批准后设置,未经批准不得设置户外广告、灯箱、招(标)牌、庆典彩旗、标语、气球、彩虹门等设施,不得在临街门窗、建筑物、构筑物及各种设施上乱写、乱画、乱贴、乱挂,违者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照《甘肃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进行处理。

综合整治前十天(2月14日-2月23日),以宣传教育引导为主,2月24日起,对违反有关规定的,由相关职能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严肃惩处。县融媒体中心设立曝光台,定期对各类违法违规及不文明行为进行曝光。

敬请广大居民、经营商户积极配合、响应号召,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争做文明商户、争当文明居民,共同维护县城良好交通秩序及市容市貌。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通告。


临夏县公安局
临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临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临夏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
2025年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