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夏县卢丫丫零售店销售食盐未从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购进食盐案
2024年8月15日,甘肃省盐务安全监测中心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临夏县卢丫丫零售店销售的中盐新干盐化有限公司生产的“中盐”牌精制食用盐80袋(每袋净含量500克),现场未提供从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购进的票据,其行为涉嫌违法,案件线索移送至临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我局执法人员当日依法扣押了上述食用盐。
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8月10日从一流动送货车上购进“中盐”牌精制食用盐2件(每件装40袋,每袋净含量500克),共计80袋,无从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购进的票据。购进价格为每袋1.2元,销售价格为每袋2元。截止2024年8月15日甘肃省盐务安全监测中心查获时,未售出这种食用盐。本案涉案违法购进食用盐货值160元,本案案值160元。当事人对上述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盐专营办法》第十六条“食盐零售单位应当从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购进食盐”的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营业执照复印件 ,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2. 身份证复印件 ,证明当事人身份。
3. 询问笔录1份,共2页,证明当事人从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以外的单位或个人购进食盐的数量、货值等。
4、现场笔录1份,共2页,证明当事人从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以外的单位或个人购进食盐的事实。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9月3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明确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但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作出其他任何表示,我局视为放弃了上述权利。
根据《食盐专营办法》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盐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食盐,可以处违法购进的食盐货值金额3倍以下的罚款:(二)食盐零售单位从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购进食盐”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一、没收“中盐”牌精制食用盐80袋。
二、罚款320元。
请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甘肃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的缴款识别码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夏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临夏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复议前置: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夏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临夏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临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