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夏县王林俊蔬菜水果销售铺销售不合格香蕉案

来源:临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24-06-27 1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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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夏县王林俊蔬菜水果销售铺销售不合格香蕉案

2024年4月18日临夏县食品药品检测中心执法人员对临夏县王兴发蔬菜水果销售店销售的香蕉进行抽检后送兰州中检科测试技术有限公司检测,2024年5月50日由兰州中检科测试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NO:LZJ(J)2024-00980)检验结论“吡虫啉项目不符合GB2768-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行为涉嫌违反了《甘肃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监督管理条例》第十条的规定,经分管领导批准,我局于521日依法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在2024年4月17日早上从临夏富临农贸市场(临夏市杨举明水果店)购进香蕉34.5公斤,购进价每公斤5.22元(有进货票据),4月18日临夏县食品药品检测中心执法人员就对香蕉进行抽检,截止5月20日我所执法人员送达检验报告时,除抽取样品4.1公斤外,剩余30.4公斤香蕉已售完,销售价为每公斤6元。获取违法所得182.4元,本案案值182.4元。当事人对上述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甘肃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监督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生产经营食品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和食品安全标准,并遵守下列规定”,第(三)项“食品、食品原辅料、食品相关产品符合国家规定和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构成销售不合格香蕉的违法行为。 

本案调查终结后,本局于2024年5月24日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临县市监告字〔2024〕第48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依法告知。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综上所述,甘肃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相关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一、责令停止销售不合格香蕉的违法行为;

二、没收违法所得182.4元;

三、罚款2000元。

以上罚没合计人民币2182.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