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夏县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先锋乡丁韩村后上社 韩杰国)
临夏县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韩杰国
地 址:临夏县先锋乡丁韩村后上社
违法事实:2024年5月2日晚我局接到群众举报,你未经批准擅自在桥寺乡大果村小刘家沟非法采砂。经工作人员现场测量,你非法采挖的土砂石料714立方米。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五条的规定。
以上违法行为有下列证据证实:询问笔录、调查报告、勘测笔录、现场照片。
我局已于2024年5月7日,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临县自然资源行处告字〔2024〕4号),你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申诉,也未提出申辩意见,放弃了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本机关对你违法采挖土砂石料的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非法采挖714立方米土砂石料,每立方米按市场均价10元计算,没收714立方米土砂石料的非法所得7140元,并处非法所得20%的罚款,罚款金额为1428元,共计罚没款金额8568元(大写:捌仟伍佰陆拾捌元整)。
2、责令你15日内自行平整采挖土砂石料的土地,恢复土地原貌。
履行方式和期限:1、15日内自行平整采挖土砂石料的土地,恢复土地原貌。2、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甘肃省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系统,逾期不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临夏县人民政府或临夏州自然资源局申请复议,或者六个月内依法向临夏县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甘肃省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证:甘执证字第甘N130214054号
执法人员:杨国伟 执法证号:甘N14130207222
焦世强 执法证号:甘N14130207236
临夏县自然资源局
2024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