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

来源:临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24-10-25 14:23
字号:

临夏县蒋步利百货店销售过期食品

2024年9月24日根据全国12315投诉举报中心消费者举报,位于临夏县莲花镇莲城村四社的临夏县蒋步利百货店销售过期食品(黑珍珠瓜子)我局于2024年10月10日组织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店进行了检查。检查发现:在该店正面货架查出过期的雪碧清爽柠檬味汽水饮料4瓶,净含量500毫升,生产商:甘肃中粮可口可乐饮料有限公司,产地:甘肃省兰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生产日期:2024年1月7日,保质期9个月,到期日期为2024年10月6日,过期3天;查出过期的香铛铛5角包牛味条15袋,净含量16克,生产商:成都兴百川食品有限公司,产地:成都市浦江县鹤山镇工业北路297号,生产日期均为:2024年4月25日,保质期150天,到期日期为2024年9月24日,过期15天;查出过期的德建牌KK星辣条8袋,净含量18克,生产商:湖南省德建食品有限公司,产地:湖南岳阳市,生产日期均为:2024年2月25日,保质150天,到期日期为2024年7月24日,过期47天;查出过期的红星牌香菇丝面制品10袋,生产商:河南创食品有限公司,产地:河南省郑州市,生产日期均为:2024年5月1日,保质期150天,到期日期为2024年9月30日,过期10天;查出过期的黑珍珠瓜子两袋,生产商:安徽顺丰食品有限公司,产地:安徽省宜城市宜州工业园区怀仁路168号,生产日期均为:2023年1月1日,保质期180天,到期日期为2023年6月30日,过期460天。除以上过期食品外未发现其他过期食品,我局执法人员现场对以上过期的饮料、辣条和黑珍珠瓜子依法进行了扣留措施。

经查,当事人的上述食品是供货商于2024年6月份送过来的,其中雪碧饮料1件(15瓶),购进价每瓶2.5元,有效期内卖出11瓶,每瓶销售价3元,未售出4瓶;香铛铛5角包牛味条一包(30袋),每袋购进价0.42元,销售价0.5元,有效期内售出15袋,未售出15袋;KK星辣条一包(30袋),每袋购进价0.38元,每袋销售价0.5元,有效期内售出22袋,未售出8袋;香菇丝辣条1包(20袋),每袋购进价0.43元,销售价0.5元,有效期内售出10袋,未售出10袋;2023年3月购进黑珍珠瓜子1包(10袋),购进价每袋0.85元,零售价每袋1元,有效期之内卖出了7袋,1袋过期后卖出了,违法获得1元,未售出2袋。本案案值30.5元。当事人对上述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食品小经营登记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的事实;2、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身份。3、现场笔录1份、共2页,证明现场调查的事实;4、询问笔录,共3页,证明向当事人调查了解销售过期食品情况的事实;5、涉案物品清单1份,共1页,证明过期食品的数量;6、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投诉举报单一份,证明该案件的来源;7、现场检查及查获过期食品照片3张,证明现场查获过期食品影像的事实;8、临夏县市场监管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临县市监强字〔2024〕60号,共1页,证明对该过期食品实施了行政强制措施。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1012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明确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但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作出其他任何表示,我局视为放弃了上述权利。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过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甘肃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监督管理条例》第十条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生产经营食品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和食品安全标准,并遵守下列规定:(三)食品、食品原辅料、食品相关产品符合国家规定和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销售过期食品的违法行为。当事人由于年老,未及时查验销售的食品,在不知情过期的情况下卖出了过期的黑珍珠瓜子1小袋,违法获得1元,违法情节轻微,并且认错态度端正,积极配合。依据《甘肃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四)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甘肃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监督管理条例》第十条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生产经营食品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和食品安全标准,并遵守下列规定:(三)食品、食品原辅料、食品相关产品符合国家规定和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构成销售过期食品的违法事实,(现责令改正),依据《甘肃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三、四、五、六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五千元的,对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过期食品的违法行为

2、没收扣押的过期的雪碧饮料4瓶、辣条33袋、黑珍珠瓜子2袋;

3、没收违法所得1元;

4、罚款1000元

以上两项缴款合计人民币1001元

 

 

                    临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