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养老机构预收费新规十月起施行

来源:兰州日报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24-09-03 1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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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民政厅等部门近日印发《甘肃省养老机构预收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明确了养老机构预收服务费周期最长不超过12个月,对单个老年人收取的押金最多不得超过该老年人月床位费的12倍。

《办法》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办法》共10章58条,主要内容为总则、预收费要求、协议管理、预收费用途、退费要求、银行存管、日常监管、问题处置、政策衔接、附则等。《办法》所称养老机构预收费用,是指养老机构提前向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收取一定额度费用,并承诺在一定时间内,按照服务协议约定提供相应养老服务的行为。主要包括养老服务费、押金和会员费。养老服务费是指床位费、照料护理费、餐费等费用。押金是指为老年人就医等应急需要、偿还拖欠费用、赔偿财物损失等作担保的费用。会员费是指养老机构以会员卡、贵宾卡、预付卡等形式收取的,用于老年人获得服务资格、使用设施设备、享受服务优惠等的费用。

《办法》鼓励养老机构采用当月收取费用的方式,向老年人提供服务。采用预收费方式的养老机构,应当在服务场所、门户网站等显著位置公示预收费项目、标准等信息,并向负责监管的民政部门报送。养老机构预收服务费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养老机构对单个老年人收取的押金最多不得超过该老年人月床位费的12倍。社会力量举办的养老机构为弥补设施建设资金不足,通过预付性质的会员卡、贵宾卡、预付卡等形式进行营销的,预收的个人会员费金额不得超过本机构上年度月平均收费标准的4倍。公办养老机构、公建民营、政府与社会力量合作建设的养老机构,不得收取会员费。

《办法》明确,养老机构不得利用格式条款设定不合理的退费限制、排除或者限制老年人权利、加重老年人责任、减轻或者免除养老机构责任。养老机构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不得以承诺还本付息、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诱导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交纳预收费。养老机构预收费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开具发票,不得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不得以收款收据等“白条”替代收款凭证。

《办法》规定,会员费不得用于非自用不动产、有价证券、金融衍生品等高风险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以及用于其他借贷用途。不得投资、捐赠给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实际控制人名下的其他企业。实行连锁化、集团化运营的养老机构,不得投资、捐赠给关联企业。

《办法》明确,养老机构对符合服务协议约定退费条件的预收费用,应当按照约定及时退费,不得拒绝、拖延。老年人尚未入住机构接受服务,提出解除服务协议的,养老机构应当及时退还预收费用。老年人已经入住机构接受服务,提出解除协议的,扣除已经消费的金额,养老机构应当按原渠道一次性退还剩余费用,协议条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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