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致全县电动自行车销售经营主体及消费者的告知书
为进一步加强对临夏县电动自行车及配件产品质量监督管理,规范市场经营行为,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现对全县电动自行车经营者和广大消费者提醒告知如下:
一、电动自行车产品销售经营者方面
(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合法经营。
(二)严禁销售不符合电动自行车相关执行标准的产品。其中车载充电器型电动自行车执行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标准。非车载充电器型电动自行车应同时执行GB17761-2018和GB42295-2022《电动自行车电气安全要求》。
(三)不得销售无CCC认证标志的车辆,不得伪造或者冒用CCC标志以及伪造、冒用认证证书、无厂名厂址、无合格证等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充电器、蓄电池等产品,不得销售与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不一致的电动自行车。
(四)不得以整车和蓄电池拆分的方式销售电动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安装的电池和附带的充电器必须与电动自行车合格证标注的信息一致,对配装与电动自行车合格证标注的信息不一致的电池和充电器行为监管部门将按照销售不合格产品依法查处。
(五)不得发布“解限速”“增容量”“解充电互认协议”等非法改装(拼装)信息,对电动自行车性能等进行违法宣传。
(六)严禁拼装、改装、加装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违规行为:
1.拆除或者改变电动自行车限速装置,导致最高时速超过强制性国家标准的;
2. 改变电动机、蓄电池组等影响车辆安全性能部件的;
3. 加装蓄电池托架、储物箱、车棚、前挡风等影响安全行驶的部件。
(七)严格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认真实施“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制度,按照销售规模配备相应的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严格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强制性产品认证信息和其它标识,并在销售场所醒目位置公示经销产品生产企业资质证书;建立进销货台账,如实完整登记购进及销售电动自行车信息。
(八)充分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承担售后“三包”责任,及时妥善处理消费者投诉,主动告知消费者所购车辆属性,不得刻意隐瞒、混淆、误导消费者,要主动提供合格证、发票等相关凭证,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各经营者要立即开展自查整改,对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及配件产品进行全覆盖检查,发现不符合标准的产品要立即下架停售,切实规范经营行为。对逾期未整改的违法违规行为,一经发现,临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将依法从严处罚。涉嫌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消费者方面
(一)“看”:销售单位是否证照齐全,是否提供有效票据。建议消费者选择线下实体销售单位选购。需要网购的,建议消费者先行到实体店体验,要求平台卖家出示第三方权威机构的质量合格证明材料和本地上牌证明材料等,并索要销售发票,不选择与合格证不一致的电池等配件,一旦出现质量问题,售后服务更有保障。
(二)“清”;清楚自己购买车辆的属性,购买前查验产品合格证、使用说明书等与车辆车体、铭牌上的信息是否一致;查看是否有整车CCC认证标志,消费者可登录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网站(http://cx.cnca.cn)验证CCC证书真伪,严格按照使用说明书规定使用。
(三)“查”:认准CCC标志,并查验合格证与产品的一致性。消费者购买之前应认真查阅铭牌、说明书,可用手机微信扫描车辆合格证上的二维码并将信息与实车进行比对,查看整车相关信息(包括整车编码、电机编码、整车简图、电池类型、电池容量、电池型号等)是否与合格证一致,充电器等配套附件是否随车配送并齐全。
(四)“拒”:拒绝购买拼加改装电动自行车。提高道路安全意识,电动自行车火灾事故大多与违规拼加改装和充电不规范有关,非法改装后的电动自行车安全风险极大。消费者在购买电动自行车时要拒绝非法改装、拒绝加装影响通行安全的座位、车篷、遮阳伞等装置。
(五)“禁”:严禁对已购买的电动自行车产品私自进行改装(如加装保险杠、装饰件、改装长鞍座、控制器等),不要通过破坏限速器或其它技术手段将电动自行车速度调到25公里/小时以上。
请广大电动自行车消费者对电动自行车销售经营单位行为进行监督。一旦发现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特别是提供拆除限速器、外设蓄电池托架、更换大功率蓄电池、非法拼改装等违法违规经营性行为的,请及时拨打12315电话进行投诉举报。
临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