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夏州市场监督管理局致全州肉类产品生产经营者的一封信
全州肉类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肉类产品生产经营者:
食品安全涉及千家万户。为进一步消除肉类产品安全风险隐患,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请全州广大肉类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肉类产品生产经营者认真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诚信守法经营。现就规范肉类产品市场经营行为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要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各肉类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肉类产品生产经营者要严格落实《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甘肃省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实施办法》,依法配齐食品安全总监和食品安全员,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完善并落实“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机制。
二、要严格落实查验制度。各肉类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肉类产品生产经营者要严格落实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和经营者自查等制度,查验国产畜禽产品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生猪产品非洲猪瘟检测报告等,查验进口肉类产品入境货物检验检疫合格证明等,查验供货者的营业执照、许可证或登记证(卡)与供货者信息、票据信息、标识信息相符的进货票据,做到货票相符、票账一致。坚决杜绝采购、贮存、销售来源不明或者无检疫检验合格证明的畜禽肉类。
三、要完善落实追溯制度。各肉类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肉类产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销售肉制品,应当索取或开具真实有效的“电子一票通”或销售清单、销售发票等销售凭证,如实记录所采购和销售肉类产品的名称、数量、进销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和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建立健全进货、销货台账,切实做到来源可溯、去向可查、进销平衡。
四、要切实保障肉制品质量。各肉类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肉类产品生产经营者要严禁采购和销售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肉类。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低价肉品冒充高价肉品,以其它畜禽产品假冒牛(羊、驴)肉制品。不得虚假标注生产日期、虚假宣传等。如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从事违法销售不合格肉类产品的,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严肃查处,对涉嫌刑事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五、要严禁使用“生鲜灯”。全州各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商场、超市、便利店等固定场所经营主体场内生鲜食用农产品销售现场不得使用“生鲜灯”,如违反《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不得使用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等设施误导消费者对商品的感官认知”的销售者,依据该《办法》第三十八条“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进行查处。
临夏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倡导广大消费者增强自我保护意识,选购肉类产品时应选择正规商家,索要和查看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生猪产品非洲猪瘟检测报告等证明文件,如发现检验合格证明文件不齐全或来源不明的肉类产品等违法违规问题时,请谨慎选购,及时向属地市场监管部门进行投诉举报,或者拨打12315投诉热线,切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临夏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