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622921015367315C/2025-00044 | 主题分类 | |
发文字号 | 临县府办发[2025]1号 | 制发机构 | 临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有效期限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5-01-06 | 发布日期 | 2025-01-06 |
标 题 | 临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夏县农田水利设施管护办法》的通 知 |
临县府办发〔2025〕1号
临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临夏县农田水利设施管护办法》的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及省州驻县各单位:
现将《临夏县农田水利设施管护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临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临夏县农田水利设施管护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县农田水利设施管护工作,提高农田水利设施使用效益,做到建管并重,确保农田水利设施工程的正常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甘肃省水利工程设施管理保护条例》《甘肃省水利厅 农业农村厅关于加强农田水利设施管护工作的通知》(甘水农水发[2022]218号)《临夏州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建后管护实施细则(试行)》,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田水利设施,是指全县灌区斗、农、毛渠及其建筑物和乡村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以及“十二五”以来,使用各级财政资金实施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高效节水灌溉建设项目、高标准梯田建设项目、其他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包括灌排渠道及其建筑物、机井、泵站、管灌、喷灌、微灌、输排水设施、高低压电力以及农田水利工程附属的观测、监测、通讯、管理房、灌溉试验等设施。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农田水利设施的配套、除险加固、水毁修复、清淤岁修、维护管理等。通过高标准农田项目建设的田间道路、农田林网等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管护主体及职责
第四条 对全县所有农田水利工程设施,按照分级管理,坚持“谁受益、谁管护,谁使用、谁管护”的原则进行管护。
第五条 县农业农村局、县水务局是管护工作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立项审批,牵头制定后续管护政策,指导、监督和评估管护等工作。县发改局负责核定农业用水价格,协调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等工作。县财政局负责列支管护经费、加强资金监管等工作。县水务局负责灌区干、支渠等骨干输配水工程设施的建设运行和管理,加强对农民用水组织的管理指导等工作。县农业农村局牵头负责斗、农、毛渠等农田水利设施建设、管护、业务指导、考核、监督、资金拨付等工作。国网临夏县供电公司负责新建和已接收的高压设施的运维管护。灌区水管单位负责做好管护指导和服务等工作。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组建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农田水利设施管护负主体责任,负责组织签订移交和管护协议,组织实施、协调、检查、监督管护工作。跨乡镇的农田水利设施,由县农业农村局、县水务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管护监管主体。
第七条 村委会承担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管护的主体责任,具体负责设施的日常巡查、维护和管理,包括本村范围内承包土地经营权未流转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建后管护。
第八条 各村委会要认真落实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管护工作,加强对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管护的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的宣传,积极引导村民珍惜爱护农田水利工程设施。所有村民都有维护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的义务,有权制止、检举损坏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的行为。
第九条 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流转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高效节水灌溉建设项目、高标准梯田建设项目、其他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农田水利设施,转入方为管护主体,负责项目工程设施管理、维修和养护,并接受和服从村民委员会和农民群众监督,服从防汛抗旱工作调度。不得损坏农田水利工程设施,不得改变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用途和服务范围。
第三章 管护人员选聘与管理
第十条 根据农田水利设施数量,村级要至少确定1名管护人员,负责农田水利设施的运行管护。管护人员由本人申请或群众推荐,可由村干部兼任,也可通过设立公益性岗位予以安排。管护人员由乡(镇)人民政府统一管理,报县农业农村局、县水务局和灌区水管单位备案,要保持管护队伍的基本稳定,没有特殊情况,不得随意更换、消减管护人员。
第十一条 管护人员须具备的条件:政治素质好,热心公益事业,热爱管护工作,作风正派,责任心强,办事公道,遵纪守法,身体健康,有一定的文化程度,有较好的群众基础。
第十二条 管护人员应熟悉管护区域各类工程设施结构、操作规程及正常维护与特殊情况下的抢修方案,要坚守工作岗位,尽职尽责认真做好管护记录,保证承包管护工程设施设备处于良好状态。
第十三条 管护人员一律实行聘用制,由乡(镇)人民政府与之签定聘用合同,凡不能履行管护聘用合同,不能完成管护任务,经村委会提出解聘意见,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后,终止其聘用合同。
第十四条 各级管护组织要大力支持管护人员工作,全力为其提供良好的工作条件,加强对管护人员的技术培训,不断提高管护人员的管理技能。
第十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要根据当地的实际经济状况采取多种形式,给予管护人员合理的补助。
第四章 管护内容
第十六条 新建成的农田水利设施项目经验收后,由乡(镇)人民政府与村委会办理移交手续,纳入管护范围。质保期内,若发现工程设施因质量缺陷导致的损坏,应由施工单位按照约定时限负责整改和修缮。
第十七条 管护人员应对农田水利设施开展日常巡查,若发现有人为破坏工程设施的行为,要及时制止,对发现的渠道淤塞现象应及时组织清理疏通。巡查中发现的设备损坏情况及安全隐患问题,要及时上报村委会,由村委会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维修申请,并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开展维修工作。维修工程完工并由乡(镇)人民政府验收合格后,向县农业农村局申请拨付维修费用。
第十八条 管护人员应对工程设施开展必要的日常维护、局部整修和年修。日常维护是对工程进行经常保养和防护;局部整修是及时处理工程局部或表面轻微的缺陷和损坏,保持工程的完整、安全与正常运用;年修是每年进行的、对日常养护不能解决的工程损坏的修复。维修养护不包括工程设施扩建、续建、改造等内容。
第十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管护人员应落实日常巡查制度,完善巡查维修档案,建立管护工作台账并记录日常管护工作开展情况。保证每月至少巡查一次、每季度设备(试)运行一次。此外,每季度向县农业农村局、县水务局和灌区水管单位报送一次管护情况。
第五章 管护资金筹集及使用
第二十条 管护资金主要来源为财政预算资金、各级财政安排的可用于管护的奖补资金、有关部门安排的管护专项资金、村(组)集体经济收益、新增耕地指标交易收益、村集体土地流转收益、灌溉用水收费(不含干支渠水管单位应收缴水费)等。
第二十一条 财政安排的各类管护资金,由县农业农村局建立专账管理。使用时,由管护主体提出申请,县农业农村局会同县财政局审核后,按用途及时拨付。其他管护经费可由乡(镇)人民政府或村民委员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及其他相关管护单位管理。
第二十二条 管护经费应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管护经费使用要严格执行集体决策、账目公开、用途公开等制度,每年定期公示,接受群众监督。管护经费应用于工程设施的维护维修,不得用于购置固定资产、发放人员工资、补贴等与管护无关的其他任何开支。
第二十三条 各级管护主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收取相关费用,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工程设施及设备变卖,不得破坏生态环境。
第二十四条 管护主体为企业或农民专业合作社,管护资金自筹。
第六章 检查监督
第二十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要公布管护举报电话,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六条 县农业农村局、县水务局牵头组织人员定期不定期开展管护工作检查,将检查结果报县委县政府,对管护责任落实较好、工作成效显著的乡(镇)人民政府予以表彰;对管护责任落实不到位、农田水利设施损毁或造成负面影响的乡(镇)人民政府通报批评。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水务局、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