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临夏县人民政府质量奖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为进一步规范县政府质量奖管理工作,促进质量管理创新,激励引导全社会传播先进质量理念,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县委县政府建设质量强县的部署要求,县政府制定发布《临夏县人民政府质量奖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一、制定背景
从国家层面看,2012年经中央批准,国务院增设了“中国质量奖”,作为我国质量领域的最高荣誉。从全省范围看,14个地州市政府全部设立政府质量奖或质量提名奖、质量贡献奖。2012年,根据质量发展工作需要,州政府首次批准印发了《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质量奖实施办法》(临州办发〔2012〕357号),是我州在质量管理领域授予相关组织的最高荣誉。
2019年省委省政府印发了《甘肃省贯彻〈国家功勋荣誉表彰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对评选程序、公示时间和范围等作出了明确要求;2021年12月,省市场监管局也对《甘肃省人民政府质量奖实施办法》进行了重新修订,进一步规范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加之我县原《实施办法》5年有效期已到,亟须对《实施办法》进行进一步的修订和完善。为此,县市场监管局及时启动《实施办法》修订工作,充分遵照《临夏州人民政府质量奖实施办法》,在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建议的基础上,修订形成《实施办法》。
二、主要目的
修订后《实施办法》进一步完善我县质量奖励制度,有助于规范和指导县政府质量奖评选表彰工作,更好地发挥县政府质量奖的导向作用。切实发挥品牌引领带动作用,引导各行各业更加注重品质,秉承匠心、推陈出新,在全社会树立重视质量、崇尚质量、创造高质量的价值导向,助力质量强县建设和全县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三、主要内容
(一)调整了获奖主体。对参评组织和个人增加了质量管理模式成熟度以及制定质量战略、建设质量文化等要求。严格申报材料涉密管理。
(二)进一步完善了申报和评审工作流程。根据实践情况和参照国家总局实施程序,增加了陈述答辩环节,并细化了评审程序,规范了工作流程。明确在申报组织和申报个人所在单位、申报材料接收单位以及产生受理名单、建议名单后均要进行公示。进一步完善了对异议的办理程序。
(三)进一步严格监督管理。严格退出机制,明确获奖组织和个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奖的,撤销奖励,不予受理其申报时限由5年延长到10年;将获奖组织和个人2年内发生撤销奖励情形的时间增加到5年。因质量奖是在质量管理领域授予企业或组织的荣誉,明确了禁止以获奖名义从事营利性活动。
(四)进一步突出奖项示范引领作用。明确县政府质量奖旨在促进质量管理创新,激励引导全社会传播先进质量理念。强化奖项宣传推广的功能,明确获奖组织和个人应当积极宣传推广质量管理制度、模式、方法。县质量强县建设协调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县行业主管部门以及受评委办委托的州级行业协会、联合会应当组织本地区、本行业获奖组织和个人开展质量管理交流推广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