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名命名公告(2025年第1号)
根据《地名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醇香路等32道路命名已经临夏县人民政府
批准并完成备案,现予以公告。
序号 | 标准名称 | 罗马字母 | 所属政区 | 位置描述 | 批准机关 | 批准时间 |
1 | 醇香路 | Chúnxiāng Lù | 北塬镇 | 东起林海路,西至后石村 | 临夏县人民政府 | 2025年2月28日 |
2 | 学海路 | Xuéhǎi Lù | 北塬镇 | 东起临夏县前石初级中学,西至后石村 | 临夏县人民政府 | 2025年2月28日 |
3 | 书山路 | Shūshān Lù | 北塬镇 | 南起学海路,北至醇香路 | 临夏县人民政府 | 2025年2月28日 |
4 | 林海路 | Línhǎi Lù | 北塬镇 | 东起观光路,西至醇香路 | 临夏县人民政府 | 2025年2月28日 |
5 | 冠芳路 | Guānfāng Lù | 北塬镇 | 东起观光路,西至临夏县前石小学 | 临夏县人民政府 | 2025年2月28日 |
6 | 沟川路 | Gōuchuān Lù | 北塬镇 | 东起朱潘-银川公路,西至沟川 | 临夏县人民政府 | 2025年2月28日 |
7 | 丰盈路 | Fēngyíng Lù | 北塬镇 | 东起观光路,西至文承路 | 临夏县人民政府 | 2025年2月28日 |
8 | 文承路 | Wénchéng Lù | 北塬镇 | 南起林海路,北至大坡路, | 临夏县人民政府 | 2025年2月28日 |
9 | 东庄路 | Dōngzhuāng Lù | 北塬镇 | 东起朱潘-银川公路,西至东庄村 | 临夏县人民政府 | 2025年2月28日 |
10 | 孟兴路 | Mèngxīng Lù | 北塬镇 | 东起朱潘-银川公路,西至孟源路 | 临夏县人民政府 | 2025年2月28日 |
11 | 孟源路 | Mèngyuán Lù | 北塬镇 | 东西起朱潘-银川公路,南北至孟兴路 | 临夏县人民政府 | 2025年2月28日 |
12 | 卓越路 | Zhuóyuè Lù | 北塬镇 | 东起关前社,西至朱潘-银川公路 | 临夏县人民政府 | 2025年2月28日 |
13 | 丰裕路 | Fēngyù Lù | 北塬镇 | 东西起朱潘-银川公路,南北至卓越路 | 临夏县人民政府 | 2025年2月28日 |
14 | 大坡路 | Dàpō Lù | 北塬镇 | 东起观光路,西至沟川路 | 临夏县人民政府 | 2025年2月28日 |
15 | 崔刘路 | Cuīliú Lù | 北塬镇 | 南起大坡路,北至观光路 | 临夏县人民政府 | 2025年2月28日 |
16 | 金穗路 | Jīnsùi Lù | 北塬镇 | 东起崔刘路,西至朱潘-银川公路 | 临夏县人民政府 | 2025年2月28日 |
17 | 绿波路 | Lǜbō Lù | 北塬镇 | 东起崔刘路,西至刘三社 | 临夏县人民政府 | 2025年2月28日 |
18 | 翠叶路 | Cuìyè Lù | 北塬镇 | 东起观光路,西至崔刘路 | 临夏县人民政府 | 2025年2月28日 |
19 | 春晖路 | Chūnhūi Lù | 北塬镇 | 东起观光路,西至崔刘路 | 临夏县人民政府 | 2025年2月28日 |
20 | 兴农路 | Xīngnóng Lù | 北塬镇 | 东起观光路,西至崔刘路 | 临夏县人民政府 | 2025年2月28日 |
21 | 文萃路 | Wéncuì Lù | 北塬镇 | 东西起崔刘路,南北至丰年路 | 临夏县人民政府 | 2025年2月28日 |
22 | 崔家庄路 | Cuījiāzhuāng Lù | 北塬镇 | 东起观光路,西至文萃路 | 临夏县人民政府 | 2025年2月28日 |
23 | 丰年路 | Fēngnián Lù | 北塬镇 | 东西起临夏州众博牧业有限责任公司,南北至文萃路 | 临夏县人民政府 | 2025年2月28日 |
24 | 乐居路 | Lèjū Lù | 北塬镇 | 东起崔刘路,西至刘二社 | 临夏县人民政府 | 2025年2月28日 |
25 | 安宁路 | Ānníng Lù | 北塬镇 | 南起乡情路,北至金谷路 | 临夏县人民政府 | 2025年2月28日 |
26 | 田园路 | Tiányuán Lù | 北塬镇 | 南起乡情路,北至金谷路 | 临夏县人民政府 | 2025年2月28日 |
27 | 乡情路 | Xiāngqíng Lù | 北塬镇 | 东起安宁路,西至水管所-张家尕庄公路 | 临夏县人民政府 | 2025年2月28日 |
28 | 金谷路 | Jīnggǔ Lù | 北塬镇 | 东起瑞景路,西至钱五社 | 临夏县人民政府 | 2025年2月28日 |
29 | 启明路 | Qǐmíng Lù | 北塬镇 | 东起观光路,西至钱二社 | 临夏县人民政府 | 2025年2月28日 |
30 | 金果路 | Jīnguǒ Lù | 北塬镇 | 东起观光路,西至许上社 | 临夏县人民政府 | 2025年2月28日 |
31 | 晨曦路 | Chénxī Lù | 北塬镇 | 东起观光路,西至许下社 | 临夏县人民政府 | 2025年2月28日 |
32 | 瑞景路 | Ruìjǐng Lù | 北塬镇 | 东起观光路,西至金谷路 | 临夏县人民政府 | 2025年2月28日 |
临夏县民政局
2025年3月18日
关于集中开展补领、补办结婚登记证及完善结婚登记信息的公告
为进一步提升婚姻登记信息化质量,夯实婚姻登记“全国通办”工作基础,完善或纠正当事人婚姻登记系统信息,在方便居民异地结婚登记的同时,切实解决居民在不动产交易登记、户口迁移、生育登记、财产继承、社会保险申领等民事活动中,因无婚姻证件或证件信息不全(错误)给当事人带来诸多不便等问题,根据省、州通知精神,临夏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于近期集中开展结婚证补领、补办和完善结婚登记信息工作。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对象及范围
(一)补领结婚登记证
1、在原乡镇、街道依法办理婚姻登记,但结婚证遗失、损毁、身份证号缺失或为一代身份证号、书写错误以及因历史原因导致原始档案数据缺失且未到婚姻登记机关补领过结婚登记证的居民。
2、双方当事人婚姻档案、结婚证件与本人户口、身份信息不一致的居民(包括当事人姓名、身份证号等身份信息在公安机关变更过的,身份证号缺失或未升为18位新身份证号的,但不包括伪造和冒用他人身份证信息骗取结婚证的居民)。
3、依法办理婚姻登记的军人,婚姻登记证上身份证件号码栏填写为军人证件号码,需要变更为身份证号码的居民。
(二)补办结婚登记
1950年5月1日第一部《婚姻法》颁布实施以来,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未办理结婚登记,至今均未与第三人结婚或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居民。
二、需提供的证件和资料
(一)补领结婚登记证
1、双方当事人必须同时到场,并携带夫妻双方有效户口本原件、身份证原件、结婚证原件以及2寸近期半身免冠红底合影照片3张。(如结婚证丢失或损毁的先携带身份证原件到原发证机关或婚姻档案保管部门查询原始婚姻档案。)如结婚证遗失或损毁且查询不到原始婚姻档案的请携带加盖单位印章的记载夫妻关系的单位履历表或人事档案复印件或由当事人单位出具其婚姻关系证明,同时,当事人应寻找两名及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证明人携带有效身份证原件现场为当事人做出书面夫妻关系证明。
2、当事人不能提交居民户口簿的,可以提交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户籍证明必须在有效期内,个人信息记录完整、未限制用途或仅限制办理婚姻登记业务使用)。
3、当事人身份证与户口簿登记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不一致的,先到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申请更正信息或换领证件。
4、现役军人办理补领婚姻登记证应当提交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军人证件原件和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原件(均为有效期内)。且所有证件信息应当一致,不一致的先到派出所或部队更正。
5、当事人为集体户口的,应当提交本人盖有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户口专用章的常住人口登记表;为集体户口簿的,应当提供集体户口首页及本人页。不能提交集体户口簿首页的,可提交加盖有集体户口管理部门公章的集体户首页复印件。集体户个人页载明户籍地址、姓名和身份证号码、婚姻状况等完整个人信息,并加盖有公安部门户籍章的,可不提交集体户口簿首页。
(二)补办结婚登记
双方当事人必须同时到场,并携带双方有效户口本原件、身份证原件、2寸近期半身免冠红底合影照片3张。(如当事人户口在同一个户口本上,且户口本上的关系为配偶的,婚姻状况可以是已婚,如果双方户口不在一个户口本上,婚姻状况应显示为未婚。)
三、办理时间及地点
办理时间:法定工作日(上午9:00-下午5:00);
办理地点:临夏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临夏县政务服务大厅西厅),联系电话:0930-3223603;
临夏县民政局土桥婚姻登记处(土桥镇外环路土桥福利院内),联系电话:0930-3286000。
临夏县民政局
2025年3月19日
关于开展地名故事征集工作的通知
全县广大城乡居民:
为进一步挖掘和传承我县地名文化,弘扬地方历史传统,提升地名文化内涵,增强群众对家乡的认同感和归属感,县民政局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地名故事征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集目的
全面收集临夏县地名故事,展现我县独特的历史文化底蕴和地域特色,提升地名文化影响力,为文化传承、旅游开发和社会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征集内容
1、征集范围:涵盖全县行政区域内所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如山、河、湖等)、行政区划名称、居民地名称、交通设施名称、旅游景点名称等相关地名故事。
2、内容要求:内容真实可靠,具有一定的历史依据、民间传承;故事生动有趣,情节完整,能体现地名的由来、历史变迁、民间传说、名人轶事、重大事件等;语言表达流畅、通俗易懂,符合大众阅读习惯。
3、形式要求:每个地名故事,需以图片配文字形式进行介绍。
三、征集时间
自通知发布之日起至2025年6月30日止。
四、征集方式
1、电子投稿:请将稿件发送至邮箱:1451841324@qq.com,邮件标题注明“地名故事征集+作者姓名+联系方式”。
2、纸质投稿:请将稿件邮寄至临夏县民政局2408办公室
3、地 址:临夏县先锋路2号,邮编:731800
五、联系方式
联 系 人:羊怀霞
联系电话:18793063301
临夏县民政局
2025年3月17日
2025年清明节文明安全祭祀倡议书
全县广大城乡居民朋友:
春风和煦,清明将至。在这缅怀先人、寄托哀思的传统节日里,为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倡导文明新风、守护绿色家园,实现绿色文明节地的生态安葬,临夏县民政局向你们发出如下倡议:
一、移风易俗,倡导文明祭扫
缅怀先人,重于心而不拘于形。我们倡议自觉摒弃焚烧纸钱、抛撒冥币、燃放鞭炮等祭扫行为,以鲜花、绿植等为媒介,传递对逝者的思念,共同守护我们的美丽家园。倡导居民朋友们以献花、留言、鞠躬、诵读家书等方式寄托哀思。党员干部应率先垂范,带头践行文明祭祀理念,弘扬新时代新风。
二、厚养薄葬,传承优良家风
百善孝为先,倡导“丰祭不如厚养”。老人在世时多尽孝心,给予关爱与陪伴;离世后节俭治丧,以家庭追思会、撰写家书等方式传承家风家训,将缅怀与弘扬美德相结合。反对铺张浪费和大操大办,让孝亲敬老的传统在点滴行动中延续。
三、绿色低碳,守护生态家园
清明时节万物生,我们倡议以植树、献花、悬挂丝带等环保方式表达哀思,共同维护“无烟陵园”和城乡优美环境。积极参与“鲜花换纸钱”“植树寄哀思”等活动,摒弃焚烧污染行为,让清明更“清明”。
四、安全有序,共筑平安清明
清明期间人流集中,建议错峰出行,避开祭扫高峰。严格遵守森林草原防火规定,不在山地、林地和墓地内使用明火,严防火灾隐患。
五、铭记英烈,赓续红色血脉
清明节亦是缅怀英烈的重要时刻。我们鼓励居民朋友们就近前往烈士陵园瞻仰祭扫,通过敬献花篮、聆听英烈事迹等方式传承红色精神,凝聚奋进力量。
居民朋友们,文明祭祀是对先人最好的告慰,也是时代进步的体现。让我们携手同行,以文明、绿色、安全的方式追思先辈,为守护绿水青山、文明和谐临夏县贡献力量!
临夏县民政局
2025年3月12日
甘肃省殡葬管理办法
(2011年9月16日甘肃省人民政府第8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1年9月22日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83号公布 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殡葬管理和服务,推进殡葬改革,建立殡葬救助保障制度,树立殡葬文明新风,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殡葬活动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殡葬管理坚持积极地、有步骤地实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土地、保护环境的原则,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殡仪馆、骨灰堂、公墓等殡葬设施的建设和改造列入当地城乡建设规划和基本建设计划,建立完善殡葬救助保障制度和殡葬管理执法队伍,将殡葬管理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建设、卫生、公安、交通运输、环境保护、宗教事务、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殡葬管理工作。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城市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或者扶养人员,农村五保供养对象,重点优抚对象以及其他特困人员提供基本殡葬免费服务。第七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人口、交通、土地、设施配置和群众接受程度等因素,提出划分火葬区和土葬改革区的意见。市州人民政府根据县市区人民政府的意见,提出划定火葬区和土葬改革区的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第八条 有关部门、单位和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殡葬改革、移风易俗的宣传工作,倡导文明、环保、节俭办丧事的新风尚。第九条 公民在实行火葬的地区死亡后,应当就近实行火葬。在土葬改革区内,死者生前遗嘱或者死者家属要求火化的,他人不得干涉。第十条 正常死亡的遗体火化,应当向殡仪馆提供医疗机构、公安机关、街道办事处或者村民委员会出具的死亡证明。殡仪馆依据死亡证明进行火化,出具火化证明,建立遗体火化档案。非正常死亡和无名、无主的遗体火化,应当依据死亡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办理。第十一条 死亡者的遗体应当及时火化。需要延期火化的,遗体存放殡仪馆的保存费用由申请延期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第十二条 推行和鼓励运用树葬、草坪葬、花葬、壁葬、骨灰存放、撒骨灰等绿色节地的方式处理骨灰。无名无主遗体火化后,2年内无人认领的骨灰,由殡仪馆作深埋处理。第十三条 土葬改革区内已建有公墓区、集中安葬区的,应当将遗体安葬在公墓区、集中安葬区。第十四条 患传染病死亡人员的遗体,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有关规定处理。国(境)外人员在本省死亡的,其遗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重大自然灾害遇难人员遗体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处理。第十五条 公墓建设应当选用荒山荒坡、非耕地或者不适宜耕种的贫瘠地和滩地建造。前款规定区域内现有的坟墓,除受国家保护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墓地予以保留外,应当限期迁移或者深埋,不留坟头。第十六条 公墓内埋葬骨灰的,单穴墓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平方米,双穴墓不得超过1.5平方米;公墓内埋葬遗体的,单穴墓占地面积不得超过6平方米,双穴墓不得超过8平方第十七条 建设经营性公墓由建墓单位向县市区民政部门提出申请;民政部门应当举行听证会,听取社会各方意见,并经同级人民政府及市州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民政部门批准。经营性公墓的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提取不低于墓穴销售总额百分之十的资金,作为公墓维护管理费用,单立账户,专款专用。第十八条 集中安葬区是为居住分散的行政村、自然村村民死亡提供骨灰或者遗体安葬的公用性墓地。建立集中安葬区,应当由村民委员会与村民代表充分协商、共同选址,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由县级民政部门批准。第十九条 集中安葬区面积应当根据行政村或者自然村人口数量、居住情况合理划定。村民死亡后,应当进入公墓区、集中安葬区安葬。不愿意进入公墓区、集中安葬区安葬,可采取平地深埋不留坟头的葬法。公益性墓地和集中安葬区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和提供他人进行牟利;公墓墓地、穴位和骨灰存放格位不得转让、传销和炒买炒卖,不得违规预售。禁止在承包耕地埋葬遗体,禁止恢复宗族墓地,禁止新建家族墓地。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需求,制定新建、改建、扩建殡仪服务设施的规划。第二十一条 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等服务设施,由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市州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市州人民政府审批。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州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第二十二条 殡仪馆建设选址,应当在城区下风向,火化设施符合环境保护要求,并与居民聚居区保持合理距离;其他殡仪服务设施建设选址以方便群众祭奠活动为宜,服务设施和功能应当齐全。第二十三条 殡仪馆的火化设备应当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禁止选用耗能高、污染大的火化设备。遗体运输车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相应的卫生条件。第二十四条 殡仪馆应当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妥善保管火化遗体,不得错化遗体或者丢失遗体及骨灰。第二十五条 运输、冷藏、火化遗体和骨灰寄存等基本殡葬服务项目收费按照财政、物价部门核准的标准执行。其他殡葬服务项目应当明码标价,由丧属自愿选择。第二十六条 经营性殡仪服务机构应当经当地民政部门审查同意后,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方可开展殡仪服务活动。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医疗机构设立祭奠场所。第二十八条 殡葬行业特有工种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职业技能鉴定,并达到相应的技术技能。第二十九条 办理丧事活动不得妨碍社会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影响公共卫生,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严格控制使用明火,禁止在城区街道抛撒冥币等不文明行为。禁止焚烧、摆放不易降解、污染环境的祭祀用品。第三十条 单位和个人生产、销售丧葬用品,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注册登记、申领营业执照。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第三十二条 拒绝、阻碍、侮辱、殴打殡葬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三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由所在单位或者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四条 殡葬管理和殡仪服务人员利用工作之便索要收受财物、刁难丧事承办人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2003年4月4日省人民政府第3号令发布的《甘肃省殡葬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主动救助•纾难解困——寻找身边困难群众活动倡议书
全县各级各单位、社会各界爱心人士:
为扎实做好社会救助工作,更好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使困难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全面落实主动发现、主动救助工作机制,实现“人找政策”向“政策找人”转变,进一步织密织牢民生保障网让社会救助更有温度、困难群众更有暖度。为此,我们将持续开展“主动救助•纾难解困”寻找身边困难群众活动倡议。如果您从各种渠道发现有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家庭或个人,未纳入救助范围或经救助后仍有困难的,请您动动手指头,及时拨打社会救助热线,提供需要帮助对象的姓名、居住地址、联系方式、面临的困难情形等有关信息。我们将会认真核实您提供的线索,若符合救助条件,会及时纳入相应救助范围。民政部门作为社会救助制度实施的主要职能部门,相关救助政策主要有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等。最低生活保障: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目前,我县城市低保标准为707元/月,农村低保标准为465元/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即“三无”人员。临时救助: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靠自身和家庭无力解决,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者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具体规定可通过县民政局微信公众号政策宣传专栏查看。期待您踊跃参与“主动救助•纾难解困”活动,积极提供身边困难群众线索。在此,我们向您表示衷心的感谢!
社会救助热线:
临夏县民政局:0930-3223121
韩集镇:0930-3224016
掌子沟乡:0930-3222917
马集镇:0930-3255032
红台乡:0930-3251079
北塬镇:0930-3556011
河西乡:0930-3500692
坡头乡:0390-3506018
营滩乡:0930-3251074
安家坡乡:0930-3500020
先锋乡:0930-3550002
榆林乡:0930-3271141
井沟乡:0930-3556223
莲花镇:0930-3281006
南塬乡:0930-3509102
漫路乡:0930-3271131
黄泥湾镇:0930-3275020
尹集镇:0930-3141771
桥寺乡:0930-3288149
路盘乡:0930-3275598
刁祁镇:0930-3255104
土桥镇 :0930-3288971
新集镇:0930-3261057
漠泥沟乡:0930-3255034
麻尼寺沟乡:0930-3222919
民主乡:0930-3282002
热线服务时间:
工作日:9:00-12:00
14:00-17:00
临夏县民政局
2025年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