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6日,科技部印发了《国家科学技术奖提名办法》(国科发奖〔2023〕225号),参照上位法,依据《甘肃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省科技厅修订了《甘肃省科学技术奖提名办法》(以下简称《提名办法》),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科技奖励制度是党和国家为激励自主创新、激发人才活力、营造良好创新环境采取的重要举措,是我国长期坚持的一项重要制度,对于促进科技支撑引领经济社会发展、加快建设创新型国家和世界科技强国具有重要意义。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制度改革要求,2019年1月,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深化科技奖励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甘政办发〔2019〕14号),明确我省科技奖励由“推荐制”调整为“提名制”。2019年11月22日,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印发了《国家科学技术奖提名制实施办法(试行)》。据此,2021年7月6日,我厅印发了《甘肃省科学技术奖提名制实施办法(试行)》,进一步落实了提名制改革要求。提名制的实施,对于增强我省科技奖励的学术性、激发人才创新活力发挥了重要作用,得到广大科技工作者和社会公众的普遍认可,但在实践探索中还存在一些不足。为此,参照《国家科学技术奖提名办法》,我厅在总结近年来《甘肃省科学技术奖提名制实施办法(试行)》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研究修订《提名办法》,充分考虑国家科技奖压减奖励数量,提高奖励质量的要求,切实把好评奖入口关,更好发挥我省科技奖励对科技创新的激励导向作用。 二、主要内容 (一)明确了提名资格。《提名办法》明确了具备提名资格的专家、有关部门和市州政府、组织机构。增加甘肃省科学技术奖特等奖获奖项目第一完成人具备提名资格。调整2000年(含)以后由在甘单位主持并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第一完成人具备提名资格。 《提名办法》限定了提名专家每人每个年度只可提名1项甘肃省科学技术奖。一般应当由1名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奖者独立提名,或者2名院士联合提名,或者4名专家(院士、科技功臣、国奖第一完成人或省特等奖第一完成人)联合提名,列第一位的为主责专家。与提名项目任意完成人同一法人单位的提名专家不得超过1人。 (二)规范了提名要求。《提名办法》明确了提名专家、提名单位的提名数量、提名领域和提名责任,进一步明确了不得被提名的情形。甘肃省科技功臣奖、甘肃省自然科学奖和甘肃省技术发明奖不限额提名,甘肃省科技进步奖限额提名。由原来的同一完成人同一年度可以提名2项,调整为同一完成人在同一年度只能被提名1项甘肃省科学技术奖项目。由原来获得甘肃省科学技术奖特等奖、一等奖项目的前三名完成人,次年度不得作为前三名完成人被提名,调整为获得甘肃省科学技术奖特等奖、一等奖项目的前三名完成人,次年度不得被提名;增加获得甘肃省科学技术奖二等奖、三等奖项目的第一完成人,次年度不得被提名。 (三)明确了第一完成单位和合作完成单位(人)的资格。参照外省规定及我省实际增加此条,明确第一完成单位必须是省内法人单位。明确两个及以上单位合作完成的项目,第一完成单位应当是在甘肃省注册的法人单位。合作单位应当是为甘肃省经济社会发展做出贡献或支撑的省内外法人单位。完成人是省外单位的,其成果应当是在解决甘肃省各行业领域关键核心技术问题过程中产生的成果。 (四)优化了提名程序。《提名办法》强调择优提名,在提名过程中严格被提名单位和个人的公示环节。根据近年来工作实际情况,对提名项目参评等级作出了调整,由原来的提名单位提名等级意见与申报单位一致,调整为提名项目的评审等级要求以第一完成单位(人)的填报意向为准。 (五)压实提名者责任。《提名办法》进一步强调压实提名者责任,要对被提名者的提名资格进行审核,对提名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并按规定承担相应责任。同时,承担异议答复的责任。 (六)明确了提名纪律要求。进一步对提名者和被提名者作出纪律要求,借鉴国家奖提名办法中相关条款,《提名办法》增加提名者在提名工作中应当严格遵守有关工作纪律,被提名者及有关单位或个人要对提名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不得进行任何可能影响提名公平、公正的活动。 (七)明确了涉密项目的提名。《提名办法》明确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提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