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夏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临夏州委办公室 临夏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批转临夏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州委办发〔2019〕8号)和《中共临夏县委办公室 临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贯彻落实<临夏县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县委办发〔2019〕19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临夏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是县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临夏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委、州委、县委关于退役军人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退役军人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委、州委、县委关于退役军人思想政治、管理保障和安置优抚等工作的政策法规。
(二)负责军队转业干部、复员干部、离退休干部、退役士兵、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移交安置工作和自主择业、自主就业退役军人服务管理工作。
(三)指导并组织开展退役军人教育培训工作,协调扶持退役军人和随军随调家属就业创业。
(四)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贯彻落实退役军人特殊保障政策的具体措施并组织实施。
(五)组织协调落实移交地方的离休退休军人、符合条件的其他退役军人和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住房保障工作,以及退役军人医疗保障、社会保险等待遇保障工作。
(六)指导并组织开展伤病残退役军人服务管理和抚恤工作,制定有关退役军人医疗、疗养、养老等机构的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承担不适宜继续服役的伤病残军人相关工作。
(七)指导并组织开展全县拥军优属工作。负责现役军人、退役军人、军队文职人员和军属优待、抚恤等工作。
(八)负责烈士及退役军人荣誉奖励、军人公墓管理维护、纪念活动等工作,依法承担英雄烈士保护相关工作,审核拟列入全县重点保护单位的烈士纪念建筑物名录,总结表彰和宣扬退役军人、退役军人工作单位和个人先进典型事迹。
(九)指导并监督检查退役军人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落实,组织开展退役军人权益维护和有关人员的帮扶援助工作。
(十)完成县委、县政府和上级退役军人事务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一)职能转变。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应加强退役军人思想政治工作和服务保障体系建设,建立健全集中统一、职责清晰的退役军人管理保障体制,协调各方力量更好为军人军属服务,维护军人军属合法权益,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褒扬彰显退役军人为党、国家和人民牺牲奉献的精神风范和价值导向,更好地为增强部队战斗力和凝聚力做好组织保障。
第四条 临夏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人秘股。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信息、保密、机要、档案、政务公开、文稿起草、督查督办等工作。承担机关财务、资产管理、统计等工作。拟订全县退役军人事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承办退役军人管理保障基础建设项目申报和项目组织实施工作,指导和监督退役军人事业各类资金的管理工作。承担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和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负责局机关依法行政的综合协调、督促指导工作,负责法治宣传和法治教育培训工作。
(二)拥军优抚股。承担协调指导全县拥军优属工作,指导做好地方支持军队相关工作,承担现役军人、退役军人、军队文职人员和军属优待、抚恤等工作,承担不适宜继续服役的伤病残军人相关工作,组织协调落实退役军人医疗保障工作,负责退役军人伤残评定上报工作,指导落实有关退役军人医疗、疗养、养老等优抚保障机构以及军供保障机构的规划政策,协调指导随军随调家属就业创业工作。承担退役军人思想政治、舆论宣传、总结表彰、荣誉奖励和信访工作,监督检查退役军人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落实情况。承担烈士褒扬、纪念设施的管理保护工作,承担县级机关负责的烈士评定和全县烈士备案事项。
(三)就业安置股。负责移交地方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移交安置和服务管理工作,组织协调落实移交地方的离退休军人、符合条件的其他退役军人和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住房保障工作。拟订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复员干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就业创业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就业创业促进和教育培训等工作,指导开展有关中介服务工作,组织协调落实退役军人社会保险等待遇保障工作。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充分利用社会资源,为退役军人提供岗前培训、就业指导。配合上级业务部门组织参加退役军人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协调社会力量,组织举办退役军人专场招聘会、推介会、职业介绍会。开展自主就业、自主择业退役军人工作宣传,培树就业创业先进典型。组织落实计划分配我县的军队转业干部、符合条件的退役士兵年度安置计划。负责对退役军人权益保障来访事项进行受理、答复和办理,
第五条 临夏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机关行政编制7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2名。
第六条 临夏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9年3月28日起施行。
负责人:殷仲平
办公时间:上午9∶00—下午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公地址:临夏县双城新区3号统办楼105室
联系电话:0930-3222766(传真)
临夏县医疗保障局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临夏州委办公室 临夏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批转临夏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州委办发〔2019〕8号)和《中共临夏县委办公室 临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贯彻落实<临夏县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县委办发〔2019〕19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临夏县医疗保障局是县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临夏县医疗保障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委、州委、县委关于医疗保障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医疗保障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上关于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划和标准。拟订全县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规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县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机制,推进医疗保障基金支付方式改革。
(三)组织制定全县医疗保障筹资和待遇政策,完善动态调整和区域调剂平衡机制,统筹城乡医疗保障待遇标准,建立健全与筹资水平相适应的待遇调整机制。
(四)制定定点医药机构协议和支付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医疗保障信用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监督管理纳入医保范围内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依法查处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五)负责医疗保障经办管理,公共服务体系和信息化建设。组织实施异地就医管理和费用结算政策。健全完善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制度。
(六)负责药品和医疗价格管理职责。
(七)协调解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的有关争议。
(八)完成县委、县政府和州医疗保障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九)职能转变.
1.县医疗保障局应完善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大病保险制度,建立健全覆盖全民、城乡统筹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不断提高医疗保障水平,确保医保资金合理使用、安全可控,推进医疗、医保、医药“三医联动”改革,更好保障人民群众就医需求、减轻医药费用负担。
2.与县卫生健康局加强联系协调,在医疗、医保,医药等方面加强制度、政策衔接,建立沟通协商机制,协同推进改革,提高医疗资源使用效率和医疗保障水平。
(十)有关职责分工。
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职责分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药品和医疗价格监督检查职责,县医保局负责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管理职责。
第四条 临夏县医疗保障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局机关日常运转,草拟全局工作安排、总结、起草文件和撰写相关材料;组织开展医疗保障政策研究,承担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承担机关党建、信息报送、档案管理、信访接待、会议组织、印鉴管理、资产管理、后勤保障等工作。负责单位经费预算和各项基金的预算及计划。拟定全县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各项保险基金待遇支付和个人账户医疗金的支付;准确及时完成各项基金的月报、季报、年报、及预算的编制上报工作;对各项资金进行预测、监督、分析和控制。负责拟定全县医疗保障工作规划。监督管理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医疗支付行为和医疗费用,依法查处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股。负责全县城乡居民的参保登记、造册,及时建立参保档案;负责城乡居民医疗费用的审核、报销、结算工作,定期公布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支付情况、待遇支付标准。负责全县城乡居民医疗救助工作职责。拟定全县各项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筹资和待遇政策,统筹城乡医疗保障待遇标准,建立动态调整机制。负责药品和医疗价格管理职责。健全完善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制度。组织实施异地就医管理和费用结算政策。
(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股。负责全县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生育保险政策方案、实施细则的宣传和学习;负责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的申报登记,缴费基数的核定;负责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待遇结算。拟定全县定点医药机构医保协议和支付管理,组织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
第五条 临夏县医疗保障局机关行政编制8名。设局长 1名、副局长 2 名。
第六条 临夏县医疗保障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 2019年3月28日起施行。
二、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930-3223809
办公时间:上午9:00--5: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公地址:临夏县双城统办楼416室
临夏县科学技术局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临夏州委办公室 临夏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批转临夏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州委办发〔2019〕8号)和《中共临夏县委办公室 临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贯彻落实<临夏县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县委办发〔2019〕19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临夏县科学技术局是县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临夏县科学技术局对外加挂临夏县外国专家局牌子。
第四条 临夏县科学技术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委、州委、县委关于科技创新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科技创新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拟订全县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以及科技发展、引进国外智力规划、重大决策和部署。
(二)统筹推进全县创新体系建设和科技体制改革,会同有关部门健全技术创新激励机制。
(三)建立统一的科技管理平台和科研项目资金协调、评估、监管机制。会同有关部门提出优化配置科技资源的政策措施建议,推动多元化科技投入体系建设。负责管理县级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并监督实施。
(四)统筹布局全县各类创新基地、平台和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并监督实施,推动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组织推荐申报国家和省级、州级各类创新基地、平台。推动科研条件保障能力建设和科技资源开放共享。
(五)研究全县科技促进经济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统筹基础性和关键共性技术的研发和创新,牵头组织重大技术攻关和成果应用示范。
(六)组织开展重点领域技术发展需求分析,组织重大研发任务并监督实施。
(七)牵头技术转移体系建设,拟订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和促进产学研结合的相关政策措施并监督实施。指导科技服务业、技术市场和科技中介组织发展。
(八)统筹科技创新体系建设,优化科技资源配置。统筹推动全县各类创新资源的规划编制、组织协调和督促落实。推动区域创新发展、科技资源合理布局和协同创新能力建设,推动科技园区建设。
(九)负责科技监督评价体系建设和相关科技评估管理。推动科技评价机制改革,统筹科研诚信建设。组织实施科技创新调查和科技报告制度,指导全县科技保密工作。
(十)拟订科技交往与创新能力开放合作的规划和措施,承担省州县会商、院地合作事宜。组织开展科技合作与科技人才交流,指导全县对外科技合作与科技人才交流工作。
(十一)负责全县引进国外人才和智力工作。拟订全县引进外国专家规划,建立完善引进外国专家、团队机制并组织实施。联系服务在我县工作外国专家。拟定全县出国(境)培训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十二)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科技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建立健全科技人才评价和激励机制,组织实施科技人才计划,推动科技创新人才队伍建设。拟订科学技术普及和科学传播规划,并推动实施重大科普活动、科普创作和科普示范基地建设。
(十三)组织推荐甘肃省科学技术奖、甘肃省外国专家敦煌奖、国家科学技术奖、中国政府友谊奖。
(十四)完成县委、县政府和州科学技术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五)职能转变。县科学技术局应加强、优化、统筹全县科技管理和服务职能方面的能力建设。完善科技创新制度和组织体系,加强宏观管理和统筹协调,减少微观管理和具体审批事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和科研诚信建设。从研发管理向创新服务转变,深入推进科技计划管理改革。加强科研机构的规划布局、改革发展、宏观管理和绩效评价。进一步改进科技人才评价机制,建立健全以创新能力、质量、贡献、绩效为导向的科技人才评价体系和激励政策,统筹县内科技人才队伍建设和引进国外智力工作。
第五条 临夏县科学技术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机关文电、会务、档案、信访、政务公开、督查督办和安全保密等工作。承担机关和下属单位的机构编制、劳动工资、职称评审、干部教育和离退休干部等人事工作。协调提出科技资源合理配置的重大政策和措施建议,拟订科技创新政策措施。牵头编制和监督实施县级财政科技计划。编制本单位预算中的科技经费预决算,并监督预算的执行。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负责本单位机关和下属单位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纪检工作。
(二)农业企业科技股(外国专家管理股)。拟订科技促进农业农村发展的规划和政策。提出重大任务并监督实施,推动重大关键技术攻关。拟订农业类年度计划,提出科技计划经费配置建议并监督实施。指导农村科技进步,推动农村科技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和农业科技园区建设。提出农业领域平台、基地规划布局并组织实施。负责农业领域科技成果评价和科研诚信建设。拟订引进国外智力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拟订来临夏县工作的外国专家管理办法,推动建立外国科学家团队、吸引集聚机制和外国专家联系服务机制,承担外国专家服务工作。承担引进国外智力信息管理工作。编报引进国外智力专项经费预算并负责专项经费的管理、使用。拟订出国(境)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点出国(境)培训项目。拟订促进相关领域技术创新的规划,组织开展相关领域技术创新需求分析。提出重大任务并监督实施,推动重大关键技术攻关。指导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化相关技术服务体系建设。贯彻执行国家科技对外交往、科技交流及创新能力开放合作的政策。拟订工业类年度计划,提出科技计划经费配置建议并监督实施。提出相关领域平台、基地规划布局并组织实施。负责工业领域科技成果评价和科研诚信建设。实施科技报告制度、创新调查和科技统计。
(三)综合科技股。承担推进创新体系建设和科技体制改革工作。拟定社会领域科技创新的规划,提出重大任务并监督实施。拟订科研机构改革发展与布局的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开展科研机构创新绩效管理。推动科技创新人才队伍建设。承担科技监督评价体系建设和科技评估管理相关工作。提出科技评价机制改革的政策措施建议并监督实施。开展科技评估评价和监督检查工作。推进科技资源和科学数据开放共享。推进全县科学技术普及工作。指导县域创新驱动发展。拟订社会事业类年度计划,提出科技计划经费配置建议并监督实施。提出相关领域平台、基地规划布局并组织实施。负责社会领域科技成果评价和科研诚信建设。承担科技期刊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临夏县科学技术局机关行政编制7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2名。
第七条 临夏县科学技术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八条 本规定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19年3月28日起施行。
联系电话:0930-3222197
办公时间:9:00——12:00 2:30——5: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公地址:临夏县统办楼403室
临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临夏州委办公室 临夏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批转临夏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州委办发〔2019〕8号)和《中共临夏县委办公室 临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贯彻落实<临夏县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县委办发〔2019〕19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临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是县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临夏县市场监管局对外加挂临夏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临夏县知识产权局、临夏县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牌子。
第四条 临夏县市场监管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委、州委、县委关于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市场综合监督管理。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场监督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起草县政府关于市场监督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和政策的草案,组织实施质量强县、食品安全和标准化等战略,拟订并组织实施有关规划,规范和维护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负责市场主体统一登记注册工作。负责全县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体工商户以及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和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市场主体信息公示和共享机制,依法公示和共享有关信息,加强信用监管,推动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
(三)负责组织指导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指导全县市场监管综合执法队伍整合和建设,推动实行统一的市场监管。对市场主体准入、生产、经营、交易中的有关违法行为和案件进行查处和指导,督办查处辖区内大案要案和疑难案件,规范市场监管行政执法行为。
(四)负责反垄断统一执法。统筹推进公平竞争政策实施,组织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配合有关反垄断调查及执法工作。
(五)负责监督管理市场秩序。依法监督管理市场交易、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组织指导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不正当竞争、违法直销、传销、侵犯商标专利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行为。指导广告业的发展,监督管理广告活动。依法组织实施合同、拍卖行为的监督管理,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组织指导开展相关执法工作。承担依法查处无照生产经营和相关无证生产经营行为。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管理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机构。组织指导消费环境建设。
(六)负责宏观质量管理。拟订并组织实施质量发展的制度措施,统筹全县质量基础设施建设与应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制度,组织重大质量事故调查,贯彻实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监督管理产品防伪工作。
(七)负责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承担国家级、省级和州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和风险监控工作,组织实施质量分级制度、质量安全追溯制度。负责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管理。
(八)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综合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工作,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和锅炉环境保护标准的执行情况。
(九)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贯彻食品安全重大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组织指导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健全和落实食品安全重要信息直报制度。承担州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
(十)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建立覆盖食品生产、流通、消费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制度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并组织实施,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风险。推动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的机制,健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风险监测、核查处置和风险预警、风险交流工作。配合开展特殊食品的注册、备案和监督管理等相关工作。
(十一)负责统一管理计量工作。推行国家法定计量单位,执行国家计量制度,管理计量器具及量值传递和比对工作。规范、监督商品量和市场计量行为。
(十二)负责统一管理标准化工作。依法承担地方标准立项、编号和发布等工作,依法协调指导和监督地方标准、团体标准制定工作。负责全县实施标准化发展战略联席会议办公室日常工作。
(十三)负责统一管理检验检测工作。推进检验检测机构改革,规范检验检测市场,完善检验检测体系,指导协调检验检测行业发展。
(十四)负责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认证认可工作。负责认证认可和合格评定监督管理工作。
(十五)负责市场监督管理科技和信息化建设、新闻宣传、对外交流和合作。按规定承担技术性贸易措施有关工作。
(十六)负责药品零售(除零售连锁总部)、医疗器械经营的许可、检查和处罚,以及化妆品经营和药品、医疗器械使用环节质量的检查和处罚。
(十七)负责药品(含中药、民族药,下同)、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监督管理。贯彻执行国家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组织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县政府规章草案和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
(十八)负责监督实施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标准和分类管理制度,配合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十九)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质量管理。监督实施药品经营(零售、除连锁总部)质量管理规范,监督实施化妆品经营、使用卫生标准和技术规范。依职责指导实施其他经营、使用质量管理规范。
(二十)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风险管理。组织开展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和化妆品不良反应的监测、评价和处置工作。依法承担药品零售环节、医疗器械经营和化妆品安全应急管理工作。
(二十一)负责组织实施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监督检查与质量抽检。依法查处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经营、使用环节违法行为,监督实施问题产品召回和处置制度,依职责组织指导查处其他环节的违法行为。
(二十二)贯彻执行国家保护商标、专利、原产地地理标志等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与方针、政策。负责拟订和组织实施全县知识产权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制度。统筹协调涉外知识产权工作,并负责对外联络与合作交流。负责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指导承担知识产权违法行为的查处、争议处理、维权援助、纠纷调处等执法工作,监督管理商标印制企业。负责促进知识产权运用和管理,做好产权确权、侵权判定、申请相关工作,规范指导知识产权类无形资产评估工作。探索建立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推进专利信息利用和服务工作。承担全县专利行政执法工作,监督专利市场,依法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编制全县专利事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和管理;开展全县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二十三)贯彻落实省委、州委和县委关于非公有制企业党的建设工作的决定、指示及工作部署,组织实施全县非公有制企业党的建设工作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安排部署全县非公有制企业党的建设工作。
(二十四)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关于推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决定、指示及工作部署,按照县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协调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协调政府职能部门做好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协调推进工作。
(二十五)按规定要求,承担对口事业服务机构业务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职责。
(二十六)完成县委、县政府和州市场监督管理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十七)职能转变。
1.大力推进质量提升。加强全面质量管理和全县质量基础设施体系建设,完善质量激励制度,推进品牌建设。加快建立企业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强制报告制度及经营者首问和赔偿先付制度,创新第三方质量评价,强化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办法。全面实施企业产品与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培育和发展技术先进的团体标准,对标国际提高标准整体水平,以标准化促进质量强县建设。
2.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改革企业名称核准、市场主体退出等制度,深化“证照分离”改革,推动“照后减证”,压缩企业开办时间。加快检验检测机构市场化社会化改革。进一步减少评比达标、认定奖励、示范创建等活动,减少行政审批事项,大幅压减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促进优化营商环境。
3.严守安全底线。遵循“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要求,依法加强食品安全、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强化现场检查,严惩违法违规行为,有效防范系统性风险,让人民群众买得放心、用得放心、吃得放心。
4.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快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加强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统一执法。强化依据标准监管,强化风险管理,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和“互联网+监管”,加快推进监管信息共享,构建以信息公示为手段、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体系。
5.提高服务水平。加快整合消费投诉、质量监督举报、食品药品投诉、知识产权投诉、价格举报专线。推进市场主体准入到退出全过程便利化,主动服务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发展,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积极服务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和办事群众,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二十八)有关职责分工。
1.与县公安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市场监管局与县公安局建立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工作衔接机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食品、药品、工业产品等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公安机关依法提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检验、鉴定、认定等协助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2.与县工信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工信局负责盐业行业管理,制定盐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制定和组织实施食盐供应应急预案、落实食盐储备制度。县市场监管局承担食盐质量安全监管和食盐专营行政管理职能,负责全县食盐市场监督执法、组织核发食盐定点生产许可证和批发许可证。
3.与县农业农村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农业农村局负责食用农产品、动物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食用农产品、动物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由县市场监管局监督管理。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动植物疫病防控、畜禽屠宰环节、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两部门要建立食品安全产地准出、市场准入和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4.与县卫生健康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卫生健康局负责食品、药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制定、实施食品、药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县卫生健康局会对通过食品、药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通报、举报发现食品、药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立即组织进行检验和食品、药品安全风险评估,并及时向县市场监管局通报食品、药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对于得出不安全结论的食品、药品,县市场监管局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县市场监管局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需要进行食品、药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及时向县卫生健康局提出建议,县卫生健康局应当立即采取措施。
5.与县发展和改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发展和改局负责组织实施价格改革中长期和年度计划,按照价格管理权限,制定和调整县级管理的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进行指导,建立和实施价格决策听证会制度、价格公示制度;负责管理国家行政机关收费和管理重要公益、公用事业价格。县市场监管局负责价格的监督检查职责,受理价格违法行为的举报,依法查处各类价格违法行为。
6.与县商务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商务局负责拟定药品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县市场监管局在药品监管工作中,配合执行药品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
7.与县医疗保障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医疗保障局负责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县市场监管局对药品和医疗服务的价格进行监督检查。
8.与县教育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教育局负责指导和督促学校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相关管理制度,将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工作作为学校落实安全风险防控职责、推进健康教育的重要内容,加强评价考核;指导、监督学校加强食品安全教育和日常管理,降低食品安全风险,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提升营养健康水平,积极协助相关部门开展工作。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学校集中用餐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涉及学校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建立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及时向县教育局通报学校食品安全相关信息;对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进行抽查考核,指导学校做好食品安全管理和宣传教育;依法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学校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第五条 临夏县市场监管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机关文电、信息、档案、保密、保卫、信访等工作,承担文稿起草审核、政务公开、政务督办等工作。承担组织、协调、推进市场监督管理深化改革工作。组织开展相关政策研究和综合分析。拟定市场监督管理战略规划、中长期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信息化建设项目、技术保障、网络安全工作及市场监管大数据应用发展工作。承担工会、共青团和妇委会工作。负责机关党的建设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承担机关党组织、党员管理工作,负责意识形态和精神文明建设;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教育培训、相关人才队伍建设、外事和基层规范化建设等工作。统筹制定综合性考核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财务股。拟订实施相关科技发展规划和技术机构建设规划,提出质量基础设施等科技需求,承担相关科研攻关、技术引进、成果应用工作。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预决算、财务审计、国有资产、政府采购、基本建设和各类资金、专用基金及制装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市场监督管理系统技术改造和技术装备项目申报及装备配备工作。负责工程建设项目的规划、申报、组织、管理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劳动工资、职称评审工作。
(三)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党建工作股。在县委组织部的统一领导下,承担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党建责任,开展全县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党建工作。
(四)法规监督与新闻宣传股。承担组织起草市场监管、知识产权有关地方性法规和县政府规章草案,负责规范性文件和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核工作,负责行政处罚案件的审查和听证工作,承担或参与有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赔偿工作,负责法律顾问制度建设,负责指导行政执法过程中法律法规规章的运用,承担规范自由裁量权和行政执法监督,组织开展有关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建立和实施市场监督管理信息发布制度和工作机制,负责市场监管领域统一的新闻发布(新闻发言人)、新闻宣传和管理工作,负责对市场监督管理的舆情监测、分析,负责营商环境建设工作。承担并指导市场监督管理统计工作。
(五)行政审批股。负责“放管服”工作,编制权责事项清单、政务服务事项目录。负责市场监管相关行政许可事项的受理、审核和审批工作。负责组织协调行政许可事项的勘查、论证、检验、检测、鉴定、审核、清理相关工作。负责驻县政府政务大厅、双城工业园区政务大厅的管理工作。组织协调涉及其他部门联合审批的相关事项。负责实施市场主体统一登记注册和营业执照核发的制度措施。承担指导登记注册全程电子化工作。负责登记注册信息的分析公开工作。承担规定范围内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工作,负责法律、法规规定应承担的其他登记注册和行政审批事项。扶持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承担建立完善小微企业名录工作。受理核发食盐定点生产许可证和批发许可证。负责为非公有制经济和中小微企业发展提供信息咨询、指导服务工作;负责个体私营经济综合治理工作;指导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的工作;按照县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协调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协调政府职能部门做好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协调推进工作。
(六)信用监督管理股。完善落实市场主体信用监督管理制度措施。负责“双随机、一公开”工作。组织指导和实施市场主体登记注册行为的监督检查工作。组织指导信用分类管理和信息公示工作,负责全县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和监管系统建设管理工作。承担质量信用建设工作。建立经营企业异常名录、“黑名单”,承担市场主体监督管理信息和公示信息归集、共享、联合惩戒的协调联系工作。
(七)网络交易监督管理股。实施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方面的监督管理制度措施。组织实施网络市场监测和网络市场行政执法工作。组织指导网络交易平台和网络经营主体规范管理工作。依法组织实施合同、拍卖行为监督管理,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配合查处合同欺诈等违法行为。组织开展市场监管领域消费维权工作。指导消费环境建设。
(八)价格监督管理股。建立和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有关价格收费监督检查的制度措施、规则和工作指南。配合做好不正当竞争行为查处,以及监督管理直销企业、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打击传销活动。贯彻执行国家反垄断制度措施和指南,配合有关反垄断调查及执法工作。负责市场监管领域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承担和指导商品价格、服务价格以及国家机关、事业性收费的监督检查工作,配合和指导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行为。
(九)安全协调与应急管理股。负责推进食品安全战略重大政策措施的组织实施,承担统筹协调食品全过程监管中的重大问题,建立和完善食品安全跨地区跨部门协调联动机制,承担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市场监管事故应急体系建设,组织制定市场监管事故应急预案和事故应急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组织开展市场监管方面各类突发事故、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组织制定食品、工业产品、特种设备等质量安全监管应急演练计划并组织实施。承担宣传、统战工作。
(十)食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股。负责和指导全县食品生产领域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对食品生产领域安全进行全面监管和分析。拟订食品生产的监督管理及食品生产者落实主体责任的制度措施,组织和指导食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并配合查处违法行为。指导和监督企业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可追溯体系。组织食盐、酒类食品生产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牵头负责特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对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乳粉等特殊食品领域安全进行监管和分析。拟订特殊食品监督管理及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的制度措施和办法,贯彻落实特殊食品注册、备案和监督管理的制度措施并组织实施,组织和指导特殊食品安全的监督检查工作,并配合查处违法行为。
(十一)食品流通监督管理股(盐业监督办公室)。负责和指导全县食品流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对流通领域食品安全进行监管和分析。拟订食品流通、市场销售食用农产品的监督管理及食品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的制度措施、办法,组织和指导食品经营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并配合查处违法行为。负责食品、食用农产品快速检测能力建设,制定快速检测计划,并指导监督实施。负责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平台的维护和运行,指导监督推广和应用。负责全县食盐、酒类食品经营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配合做好特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十二)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股。拟定相关地方性法规、县政府规章草案和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负责药品流通领域的监督管理工作,对药品流通领域安全进行全面监管和分析,提出改进和完善监管制度机制的建议。承担监督和指导药品经营、使用质量管理规范的实施,监督实施药品分类管理制度,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负责药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并定期公布相关信息。组织指导药品经营、使用环节现场检查,以及依权限对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企业备案环节进行监督检查。依权限承担放射性药品、麻醉药品、毒性药品及精神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监督管理工作。配合做好药品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负责流通领域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工作,对医疗器械安全进行监管和分析。监督和指导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和使用质量管理办法的实施。监督实施医疗器械分类管理制度,组织指导医疗器械经营、使用环节现场检查,并配合查处违法行为。负责医疗器械安全监督抽检计划,并定期公布相关信息。负责医疗器械网络销售备案工作。负责医疗器械不良反应监测,并依法处置。负责医疗器械安全应急处置工作。负责流通领域化妆品的监督管理工作,对化妆品安全进行监管和分析。承担和指导化妆品经营、使用卫生标准和技术规范的实施,监督实施化妆品标准、分类规则和技术指导原则。负责化妆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并定期公布相关信息。负责实施和指导经营、使用环节现场检查,并配合查处违法行为。负责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并依法处置。负责化妆品安全应急处置工作。
(十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股。拟订特种设备安全有关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监督检查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和进出口,以及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锅炉环境保护标准的执行情况。按规定权限组织调查处理特种设备事故并进行统计分析。配合查处相关重大违法行为。监督管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作业人员。推动特种设备安全科技研究并推广应用。
(十四)标准化与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股。拟订产品质量安全监督工作制度,组织实施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风险监控和分类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和协调产品质量的行业、地方和专业性监督。负责工业产品生产许可事项管理和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拟订和组织实施全县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并定期公布相关信息。承担和指导不合格食品的核查、处置、召回。组织开展食品的安全评价性抽检、风险预警和风险交流,参与制定食品安全标准、风险监测计划,承担风险监测工作、组织排查风险隐患。拟订推进质量强县战略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承担统筹全县质量基础设施协同服务,及应用工作。提出完善质量激励制度措施,组织推进品牌建设工作,实施质量奖励制度。贯彻落实产品和服务质量提升制度、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强制报告制度、缺陷产品召回等制度,承办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和产品防伪的监督管理工作,开展服务质量监督监测,负责组织重大质量事故调查。负责县质量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拟订标准化发展战略、规划和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开展地方标准(含标准样品)的相关工作。配合查处违反强制性国家标准的违法行为。承担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相关工作。承担全县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相关工作。管理商品条码工作。
(十五)计量认证检验监督管理股。推行国家法定计量单位,负责计量标准、计量标准物质和计量器具管理工作,组织量值传递溯源和计量比对工作。负责制定地方计量检定规程和技术规范并组织实施。承担商品量、市场计量行为、计量仲裁检定和计量技术机构及人员监督管理工作,规范计量数据使用。组织实施国家认证和合格评定监督管理制度,落实国家认证行业发展规划。组织对各类认证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协助查处认证违法违规行为。组织实施国家认可与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制度,组织协调全县检验检测资源整合和改革工作。规划指导全县检验检测行业发展。按权限组织对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协助查处认可与检验检测违法行为。
(十六)商标广告监督管理股。拟定广告业发展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贯彻实施广告监督管理的制度措施,依法开展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等广告审查工作。组织开展媒介广告发布情况的监测工作。配合开展虚假广告等违法行为查处工作。指导广告审查机构和广告行业组织的工作。拟定商标、原产地地理标志监督管理的措施和办法。组织指导商标和原产地地理标志使用活动。承担驰名商标、中国商标金奖、中国专利奖的筛选推荐工作。负责特殊标志、官方标志、原产地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工作。配合开展商标、原产地地理标志执法工作。拟定知识产权战略规划、中长期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全县专利行政执法工作,监督专利市场,依法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编制全县专利事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和管理。承担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商标局临夏商标受理窗口和专利局代办业务工作。
(十七)综合行政执法股。拟定市场监管、知识产权综合执法及稽查办案的制度措施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查处市场主体准入、生产、经营、交易中的有关违法行为和案件查办工作。组织查办、督办有全县影响和跨区域的大案要案。负责市场专项治理工作。承担县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指导乡镇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负责市场监管领域的禁毒、扫黄打非、扫黑除恶等社会综合治理相关工作。
(十八)餐饮服务食品监督管理股。负责和指导全县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对餐饮服务领域食品安全进行监管和分析。拟订餐饮服务的监督管理及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的制度措施、办法,开展餐饮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并配合查处违法行为。负责组织实施餐饮质量安全提升行动,指导重大活动食品安全保障工作。
第六条 临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行政编制63名(含经济检查分局3名,工商所24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2名。
第七条 临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派出机构、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八条 临夏县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人员编制保持现状,待中央统一明确政策后逐步加以规范。
第九条 本规定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条 本规定自2019年3月28日起施行。
二、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930--3222099
办公时间: 上午9:00--5: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公地址:甘肃省临夏县韩集镇双城3号统办楼(国土局办公楼)621室
临夏县统计局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临夏州委办公室 临夏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批转临夏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州委办发〔2019〕8号)和《中共临夏县委办公室 临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贯彻落实<临夏县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县委办发〔2019〕19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临夏县统计局是县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临夏县统计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委、州委、县委关于统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统计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对统计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和法规,执行国家、省州和县委、县政府的各项重大决策部署,对县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
(二)执行统计标准和基本统计报告制度,负责完成国家和省州下达的各项统计工作任务。
(三)组织完成国家、省、州部署的重大国情国力普查和重要调查任务,制定全县统计调查方案和计划,并组织实施与协调、督促、检查全县统计调查工作。
(四)拟定全县统计改革和建设规划,组织全县统计调查项目,审定各乡(镇)和部门统计调查计划及调查方案,对其统计报表、统计数据进行统一审批和管理;统一管理民间统计调查活动。
(五)组织协调和管理全县城市和农村社会经济调查工作。
(六)贯彻执行国家国民经济核算制度,建立健全国民统计核算体系和统计指标体系,监督检查各乡(镇)及部门统计和国民经济核算工作,对有关国计民生的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县委、县政府重大决策实施情况进行跟踪监测。
(七)搜集、整理、提供全县基本统计资料,对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状况进行统计评估、统计分析、统计预测、统计监督,向县委、县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统计信息和咨询建议。
(八)审定、管理、公布、出版、发行全县基本统计资料。定期发布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适时报道统计新闻,及时向社会各界提供统计信息优质服务。
(九)贯彻执行国家制定的统计法律法规,监督检查贯彻实施情况,切实保障政府统计的公信力;依法维护全县统计人员的合法权利,揭露、追究、处理、制止违犯统计法规的行为。
(十)建立健全和管理全县统计信息化建设和统计数据库体系,组织协调和统一管理县、乡(镇)两级网络运行和维护工作。
(十一)组织指导全县统计基层基础建设,全面实施乡(镇)统计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加强和指导部门统计工作。
(十二)负责全县统计人员的业务培训和指导检查工作。
(十三)承办县委、县政府和州统计局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四条 临夏县统计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人秘股。负责文电处理、秘书事务、文书档案管理、机要保密、会务等机关日常工作,协调服务机关政务工作,以及老干部、妇女、工会等工作;负责各种文件的传阅督办和档案管理工作,检查督促各项决议的落实;负责机构编制、人事劳资、财务、固定资产管理;负责局机关和县农村经济调查队人员的工资管理、编制财务预决算;负责全县统计人员的管理、培训及职称评定。负责局机关应急管理和精神文明建设;负责向县委、县政府和州统计局报送政务信息工作;负责机关后勤服务工作。
(二)统计执法股。负责全县统计普法工作,承担全县统计法律法规的宣传贯彻和监督检查,保障统计人员依法开展统计调查;适时提出统计改革建设中的建议和对策;监督搞好基层统计规范化、标准化建设;依法检查、处理违犯统计法规的行为和案件;办理统计行政复议、应诉和其他法律性事务。
(三)统计股。负责工业、交通、劳资、商贸、能源、固定资产投资、房地产、建筑业、基本单位名录库等专业的统计调查,督促指导联网直报企业按时准确上报各类统计数据资料;搜集、整理、提供工业、能源、交通、商贸、劳资、固定资产投资、建筑等方面的调查统计资料;完成国家省州开展的本专业调查和人口普查、农业普查、经济普查等普查工作任务,分析研究有关经济问题,及时提供决策咨询建议,为社会各界提供信息服务;归口管理教育、文体、卫生、民政、司法等相关部门的统计业务工作;负责本专业有关数据进行检查、评估、研究、分析预测;负责县乡统计网络的维护与管理工作。
(四)核算股。负责国民经济核算专业的季报、半年报、年报任务;负责完成国家、省州部署的人口、国民经济核算、投入产出、文化产业、城乡划分、服务业、科技创新、妇儿两纲监测、社会事业等方面的调查工作;负责搜集、整理、提供经济、社会、科技各项综合性的统计资料,统一管理统计数据,统一提供统计数据资料;及时编写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和统计资料提要本及统计快讯;对社会经济重大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并积极组织统计分析论证。
第五条 临夏县统计局机关行政编制11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2名。
第六条 临夏县统计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等有关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9年3月28日起施行。
二、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930--3222167
办公时间:上午9:00--5: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公地址:临夏县双城统办楼1403室
临夏县交通运输局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临夏州委办公室 临夏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批转临夏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州委办发〔2019〕8号)和《中共临夏县委办公室 临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贯彻落实<临夏县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县委办发〔2019〕19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临夏县交通运输局是县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临夏县交通运输局对外加挂临夏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牌子。
第四条 临夏县交通运输局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委、州委、县委关于交通运输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交通运输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制订全县公路和水路交通行业发展战略,并监督执行。
(二)按照全县总体发展规划和州交通运输局制定的全州公路、水路交通行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全县公路、水路交通行业发展规划,并负责上报、下达和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三)参与全县其他行业发展规划有关交通运输规划的工作。归口管理公路、水路交通运输行业统计工作,指导全县客货运输管理、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城市交通的运营管理参与城市交通规划工作;组织重点物资运输和救灾、节日运输等紧急客货运输。
(四)会同有关部门培育和管理交通运输市场和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市场,建立完善信息服务体制,引导交通运输业优化结构协调发展。
(五)负责全县交通基础设施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的前期工作、立项审查、项目实施及实施中的协调监督和竣工验收。负责乡(镇)、村等实施的公路建设施工图设计审查及批复工作和工程施工的督查工作。负责全县县乡公路的建设、养护、管理,组织对公路水毁、地震灾害阻断交通的紧急修复。
(六)负责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反公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受理农村公路建设工程施工质量和安全生产的举报、投诉。
(七)对辖区内的公路、水路运输和安全实施监督、管理,负责维护县域内公路的各项路产路权,负责水路航道、航标、码头设施的维护管理和监督工作。负责县域内渔船的检验和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违反水路运输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行为。
(八)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培训及局属单位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工作,负责局属单位职改、劳动工资、劳动保护、安全监督、岗位规范的审核、上报等管理工作。
(九)组织监督检查交通行业技术规范、技术标准的贯彻执行,指导全县运输车辆、船舶等设备的技术性能检测。负责交通行业安全生产管理、环境保护、质量监督工作,负责交通行业各类“放管服”事项。
(十)指导交通行业的体制改革和企业监督工作。
(十一)指导交通行业的精神文明建设和职工队伍建设、廉政建设。
(十二)负责选配、管理好隶属事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十三)承办县委、县政府及州交通运输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 临夏县交通运输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组织协调局属单位的工作,负责文秘、政务信息、机要、保密、信访、档案等工作;负责计划制定有关方面的管理规章制度;制定交通系统教育工作和政治思想工作的发展规划、工作目标和人才培养计划;指导交通系统行业作风建设、新闻宣传报道、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组织落实职工各项政治、生活待遇并进行检查监督,负责承办局内的日常事务。
(二)财务股。负责交通系统财务会计制度的组织实施,综合管理交通建设资金、其他专项资金。负责行政事业单位经费计划及预决算的审批,归口管理财务统计、控购、多方筹措资金、资产管理等方面的工作。
(三)规划股。负责编制交通发展规划,制定交通基础设施项目建设计划;负责交通运输行业综合统计、发展预测、运行分析的综合管理工作;负责交通重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的组织协调;负责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制作、图纸的制作及评审、项目的招投标工作;负责提案议案办理工作。
(四)安全监督股。负责贯彻落实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监督实施公路、水路安全生产政策的落实和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的制定及落实工作;指导和组织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和应急处置体系建设;负责公路、桥涵等交通基础设施安全隐患的排查工作;负责道路运输、水路运输和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县域内码头的安全管理。在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疏浚安全作业确认,负责施工企业安全管理人员能力考核、知识培训考试。
(五)行政审批股。负责各类交通行业领域的行政审批、“放管服”等事项,包括行政审批、行政许可、行政确认等便民服务事项;负责全县各类涉路施工许可及验收,设置非公路标志的审批,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许可;负责港口经营许可审批和在港口总体规划区内建设港口设施、使用港口岸线的许可,通航水域水上水下施工活动许可。负责专用航标设置、撤除、位置移动和其他状况改变审批。负责县域内农村公路的施工图设计审查及批复工作等。
(六)项目建设管理办公室。负责交通工程的技术指导和监管;负责项目资料的收集;负责交通工程建设、管理、交工、竣工验收等工作;负责乡(镇)、村等实施的公路建设工作和工程施工的督查及验收工作。负责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审核,监督检查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试验监测单位按照国家相关质量标准和技术规范开展各项工作以及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
(七)综合运输股。负责全县道路、水路市场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城乡客货运输、出租汽车行业管理,负责县际客运、危货、驾驶员培训机构行政备案,负责船舶所有权登记,内河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在内河通航水域进行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备案,船舶污染事故责任认定等工作,负责县域内渔船的检验和监督管理工作。
(八)综合执法股。负责维护县域内公路的各项路产路权,负责指导行业法制建设、行政诉讼等工作,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投诉受理。负责公路水路运输市场的宏观调控和行业管理;负责指导行业法制建设、行政诉讼等工作。依法查处违反公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查处违反水路运输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行为;依法受理农村公路建设工程施工质量和安全生产的举报、投诉。对本辖区道路运输行业法规建设和运政执法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六条 临夏县交通运输局机关行政编制11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2名。
第七条 临夏县交通运输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八条 临夏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人员编制保持现状,待中央统一明确政策后逐步加以规范。
第九条 本规定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条 本规定自2019年3月28日起施行。
办公时间:9:00--12:00 2:30--5: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公地址:临夏县双城统办楼1320室
联系电话:0930-32220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