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方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规范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提交和接收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甘肃省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有关规定,编制本指南。
一、政府信息公开范围
县政府信息公开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除以下信息外,其余政府信息应当公开:
(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
(二)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四)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外;
(五)县级行政机关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
(六)县级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该公开的从其规定)。
二、主动公开
(一)县政府办公室公开的政府信息
1.县政府组织机构。
2.县政府制发的规范性文件。
3.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规划。
4.县政府工作报告,非涉密的县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主要内容。
5.非涉密的县政府重大督办事项。
6.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7.县政府人事任免。
8.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重点领域信息。
县政府办公室通过县政府门户网站(https://www.linxiaxian.gov.cn/)、“临夏县发布”、“临夏县人民政府网”等微信公众号对以上信息予以公开;同时,在临夏县政务公开专区(具体地址为临夏县政府统办楼3号政务便民服务大厅)一并对以上信息进行公开。
(二)县政府各组成部门按职能主动公开以下政府信息:
1.自然、资源、人口、社会、经济发展等方面非涉密情况;(责任单位:县政府各部门)
2.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安全生产、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报、发生和处理情况;(责任单位:县应急管理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卫健局、县公安局、县地震局、县农业农村局等部门)
3.国土空间规划及执行情况;(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
4.土地征收批准文件;(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
5.政府投资的重大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建设、公开招投标及工程进展情况、资金使用情况;(责任单位:县发改局)
6.招商引资项目;(责任单位:县招商局)
7.资源开发方面的规划、招投标资格及实施过程和结果;(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县水务局等部门)
8.乡村振兴、优抚、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标准、条件及实施情况;(责任单位:乡村振兴局、县民政局、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县人社局、县卫健局、县医保局、县残联等部门)
9.公益事业的投资、建设和使用情况;(责任单位:县民政局)
10.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采购方式、采购结果;(责任单位:县财政局)
11.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及其审计工作报告中指出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责任单位:县审计局)
12.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及办理结果;(责任单位:具有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部门)
13.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任单位:具有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权的部门)
14.行政事业性收费事项的目录、标准、依据;(责任单位:县发改局)
15.政府定价目录或指导价目录的调整;(责任单位:县发改局)
16.本机关的管理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责任单位:县政府各部门)
17.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公开时限:县政府各组成部门应当制定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调整更新,明确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通过临夏县人民政府网(https://www.linxiaxian.gov.cn/)、各部门政务新媒体、临夏县政务公开专区(具体地址为临夏县政府统办楼3号政务便民服务大厅)以及其他便于公众及时获取政府信息的载体公开信息。以上信息的公开时限为自信息产生或变更后的20个工作日内。
三、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依法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一)受理机构
1.临夏县政府办公室
咨询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08:30-12:00,下午14:30-18:00(法定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通信地址:临夏县统办楼六楼612室
邮政编码:731800
联系电话:0930—3222050
传真:0930-3222330
电子邮箱:lxxzfb@126.com
2.县政府其他部门的受理机构为本部门指定的信息公开机构,具体见各部门信息公开指南。
(二)受理程序
1.提出申请。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填写《临夏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见附件,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见附件。个人提出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以及法人证书等其他证明文件。
申请人可通过以下方式提出申请:
(1)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受理机构当面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并填写《申请表》。县政府各部门当面申请的受理方式详见各部门信息公开指南。
(2)信函、传真申请。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后,可通过传真、信函方式向受理机构提出申请。通过信函方式申请的,应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网上申请。申请人可登录县政府门户网站的政府信息公开专栏进行在线申请,或填写电子版《申请表》发送电子邮件至受理机构的电子邮箱。
受理机构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受理机构的联系电话咨询相关申请事宜。
2.审查。受理机构收到《申请表》后,按照有关规定对《申请表》进行审查。对有效的申请进行登记、编号;对于《申请表》填写不完整的、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或者未提供有效身份证明的申请,应当要求申请人补充或者更正后再予以登记办理。
3.答复。
(1)属于可以公开的,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不能在规定时限内答复的,经受理机构负责人同意,可将答复的期限最多延长15个工作日,同时告知申请人。
(2)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3)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对不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咨询。
(5)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申请人进行更改、补充后重新提交申请书的,重新计算答复期限。
(6)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做区分处理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7)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8)受理机构对申请人提出与其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可以不予公开。
(9)答复的方式。按照申请人在《申请表》中的要求,受理机构可以提供纸质文本、电子文档等形式的政府信息,并可以通过自行领取、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答复。
4.费用。
受理机构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一般不收取费用。但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受理机构将收取适当费用。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执行。
四、政府信息公开审查
对于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县级行政机关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查。不能确定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机构名称:临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办公地址:临夏县双城一号统办楼六楼
办公时间:8:30—12:00 14:30—18:00(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930—3222050
传 真:0930—3222330
2024年12月20日,甘肃省人民政府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深化零基预算改革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现对有关政策作一解读。
一、出台背景
零基预算,是指年度预算编制不受以往预算安排情况的影响,所有预算支出以零为基点,在综合平衡基础上编制预算的一种方式。财政部启动部门预算改革后,我省即引入零基预算方式,并在推进过程中逐步细化完善,2020年,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省级部门实施零基预算管理工作方案》,从省级层面入手,对如何运用“零基”方式编制预算提出明确要求、作出具体规范,在全国属于较早出台有关政策的省份。通过几年的探索实践,我省零基预算改革取得了一定成效,积累了一些经验,预算安排的科学性、精准性不断提高。但也存在零基预算理念还不够深入、一些领域支出固化僵化等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将深化零基预算改革作为一项重要改革任务,省委十四届五次全会对进一步深化零基预算改革作出全面安排。按照中央和省委省政府部署要求,为进一步改进预算管理方式,着力打破支出固化僵化格局,持续优化支出结构,推动零基预算改革走深走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进一步深化零基预算改革实施方案。
二、主要特点
《实施方案》主要有4个方面特点:
(一)纵深推进,扩大改革覆盖面。将零基预算改革从省级扩大至全省范围,在做好省级改革实施的同时,指导市县扎实推进改革落实,上下联动、同频共振,加快构建分类施策、科学精准,保主保重、注重绩效的预算安排机制,做到“以零为基、以事定钱、以效促用”,打破支出固化格局,提升各级预算管理水平,切实增强重大战略任务和基本民生财力保障。
(二)加大统筹,强化资金聚合力。一方面,推进跨部门资金整合,对方向相同、目标相近的,由一个主管部门牵头管理,按照“牵头+配合”的工作模式,聚焦省委省政府重点任务,科学制定资金分配方案,提高资金安排集中度。另一方面,将部门取得的财政拨款与非财政拨款全部纳入预算,允许部门在所属单位之间合理调配使用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优先使用非财政拨款和货币性资金安排各类支出,腾挪更多财政资金用于民生保障等亟待支持的领域。
(三)分类施策,提高预算精准度。将项目支出分为保障运转、社会事业、产业发展、重点建设和特定事项5种类型,明确每一类资金测算依据和安排方式,为编制预算提供基本遵循和依据。除按人员、标准测算安排的支出外,对产业发展、重点建设和特定事项类中按项目法管理分配的资金,采取竞争评审等方式,提前确定下一年度实施的项目,确保预算一经批准即可实施。
(四)健全制度,增强改革有效性。将财政承受能力评估、预算支出标准体系建设、预算绩效管理作为深化零基预算改革的配套制度和重要支撑,同步推进、有序衔接。同时,强化财承评估、支出标准和绩效结果实质性应用,在保障“三保”、重点民生等刚性支出的基础上,结合财力状况、轻重缓急、实际需求、绩效情况等,统筹安排项目支出,量入为出、量力而行,确保财政持续平稳运行。
三、主要内容
《实施方案》分为总体要求、完善基本支出预算管理、深化项目支出预算改革、严格预算管理、加大资金资产资源统筹和突出预算绩效管理6个部分,重点内容有:
(一)基本支出方面。坚持分类分档、定员定额管理,所有预算单位的基本支出按编制内实有人数、经批准的实有资产数量、对应的类档标准测算安排。类档标准,根据国家工资福利政策、单位履职基本需求、运行成本、财力状况等因素适时调整。
(二)项目支出方面。在细化项目分类的基础上,着重从4个方面加强重点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一是加强项目储备。围绕重大政策、行业规划和年度工作任务,常态化开展项目储备,夯实部门项目库。二是合理申报预算。确定项目优先次序,择优筛选项目。严禁超出实际需求申报预算。三是科学安排支出。项目资金不以上年预算安排为基数,以零为基点,按照轻重缓急、实际需求、绩效情况等重新测算安排。四是完善清理机制。及时清理退出政策已到期、目标已完成、绩效评价结果较差或不再具备执行条件的项目,优化整合性质相同、用途相近、管理分散的项目。
(三)严格预算方面。一是落实过紧日子要求,按照党政机关习惯过紧日子有关要求,能省则省、精打细算,勤俭节约办一切事业。二是硬化预算刚性约束,严禁无预算、超预算安排支出,进一步清理规范财政支出挂钩事项。三是加强财政承受能力评估,量入为出、量力而行。四是加快构建支出标准体系,切实发挥支出标准在零基预算管理中的基础支撑作用。
(四)加大统筹方面。一是强化跨部门资金统筹。对目标相近、内容类同的,由一个主管部门牵头管理,按照“牵头+配合”的工作模式,聚力同一目标,化“零钱”为“整钱”,集中财力办大事;二是强化财政拨款与非财政拨款统筹。部门支出优先使用非财政拨款和货币性资金,能满足支出需求的,不得申请新增财政拨款;三是强化存量资金统筹。落实定期和不定期清理制度,加大各类存量资金盘活力度;四是强化资产资源统筹。充分运用“财政+国资”模式,加大国有资产资源清理盘活力度,促进资产管理与价值实现相互联动。
(五)绩效管理方面。一是构建绩效指标体系,按照“政策-投入-管理-执行-产出-效益”路径,对照党委政府工作要求,构建内容完整、重点突出、细化量化的绩效指标体系;二是加强全过程绩效管理,对部门出台的重大支出政策和新增项目开展事前绩效评估,评估情况作为申报预算的必要条件;三是强化绩效结果运用,充分发挥绩效结果导向和激励约束作用,将评价结果作为预算安排、完善政策和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
甘肃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药品经营监督管理有关工作的通告》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 《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4号,以下简称《办法》)于2024年1月1日正式实施。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配套规章,《办法》是从事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管理活动的重要遵循,同时也是药品流通监管工作的主要法律法规依据之一。对比原《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办法》在经营许可、经营管理、监督管理等方面进行了系列调整,提出了药品现代物流、自营仓库、异地设置仓库、跨区域委托储存、首营资料电子化等监管新政策新措施。4月22日,国家药监局发布《进一步做好药品经营监督管理有关工作的公告》(2024年第48号,以下简称《公告》),对执行《办法》有关要求作了进一步细化明确,提供了政策指引。为贯彻落实《办法》相关要求,规范药品经营许可管理,加强药品经营环节监管,在严格执行《办法》及《公告》相关规定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省药监局起草了《关于进一步做好药品经营监督管理有关工作的通告(审议稿)》(以下简称《通告》),随附《甘肃省药品现代物流企业验收指南》。 二、起草过程 自2023年9月底《办法》公布以来,结合全省药品经营监管工作实际仔细分析研判,在全面落实《办法》有关要求的基础上,充分借鉴北京、上海、山东、安徽等10余省(市)经验做法,立足全省药品经营企业现状,于2023年11月起草了《甘肃省药品现代物流企业验收指南(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持续征求各方意见建议,不断修改完善充实有关内容。2024年6月,根据国家药监局《公告》要求,继续修改完善形成《关于进一步做好药品经营监督管理有关工作的通告(征求意见稿)》,将《甘肃省药品现代物流企业验收指南(征求意见稿)》作为附件,于2024年7月合并向各市州市场监管局和部分药品经营企业征求意见建议,并通过省药监局门户网站面向社会公开征求修改意见建议,数易其稿。2024年8月,再次组织部分监管人员、部分药品经营企业管理人员和法律专家对《通告》(送审稿)进行充分座谈研讨,最终形成《关于进一步做好药品经营监督管理有关工作的通告(审议稿)》。经合法性审查和省药监局2024年11月29日局务会议审议,于2024年12月4日正式发布。 三、主要内容及特点 《通告》共4部分20条,主要从严格药品经营企业许可准入管理、规范企业经营行为、药品仓储物流管理、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等方面予以细化,梳理明确药品经营监管规定,并就全面贯彻落实《办法》和《公告》提出了具体要求。 (一)明确药品经营企业准入条件和时限。明确新开办药品经营企业准入条件,要求新开办药品批发企业应当具备与其经营品种和规模相适应的、符合国家和甘肃省规定的药品现代物流要求的自营仓库,对企业需要有自营仓库着重强调,一方面是落实现行药品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另一方面符合《商务部关于“十四五”时期促进药品流通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精神,鼓励支持企业健康有序发展,同时更是对企业准入的基本要求之一。《通告》明确现有持证药品批发企业可通过设施设备升级、兼并重组、资源整合等方式,经过3年过渡期,于2027年底前实现企业仓储管理系统(WMS)对药品的统一控制、管理和调度,仓库应配备信息识别管理系统对在库药品货位管理实行信息化分配、信息化识别、信息化寻址,一位一码,根据药品经营规模配备必要的动力输送线等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药监局有关要求,逐步达到现代物流条件;对现有从事第三方药品物流的企业,要求其经过5年过渡期,至2029年12月31日前完成升级改造,对照《指南》相关要求进行自查,重新报请省药监局确认第三方药品物流服务条件。已委托从事药品第三方物流服务的企业储存配送药品的药品批发企业,可继续委托其储存配送药品至2029年12月31日,其后需继续委托储存运输药品的,应选择经重新确认的从事药品第三方物流服务的企业,也可恢复自营仓库,仓库面积不得低于原自营仓库面积,且不得低于2000平方米,并具备仓库货位信息化管理和动力输送线等仓储条件。 以附件形式纳入《通告》的《甘肃省药品现代物流验收指南》(以下简称《指南》),共8章44条,主要包括总则、机构与人员、设施与设备、信息管理系统、质量管理体系、第三方药品物流企业要求、药品运输管理要求和附则。在全面阐释甘肃省药品现代物流定义、要件和标准的基础上,重点对甘肃省药品现代物流的设施与设备、信息管理系统的标准进行全面完整规范,为加强我省药品经营企业监管,规范药品经营企业秩序,推动药品经营企业高质量发展,保障药品流通安全提供了基本政策依据。一是对新开办药品经营企业人员做出具体规定,尤其是药品物流管理机构人员,做出了明确要求,药品物流管理机构负责人应具备物流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具有国家认可的物流专业技术职称和2年以上物流管理工作经历;物流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物流相关专业专科及以上学历或国家认可的物流相关专业职业资格(含职称)。二是根据国家通用仓库标准(《通用仓库等级(GB/T 21072)》、《通用仓库及库区规划设计参数(GB/T28581)》)要求,明确新开办药品批发现代物流企业仓库面积不低于5000平方米或容积不少于35000立方米。三是明确了第三方药品物流企业应当配备与药品物流规模相适应的储存条件。通过借鉴已印发第三方药品现代物流企业验收相关规定省市的经验做法,对新进入拟提供第三方药品物流服务企业,要求必须具备现代物流条件,《指南》明确其仓库面积不低于8000平方米或容积不少于56000立方米,引领提升我省第三方药品物流储存运输能力,优化仓储配送和信息化管理,更好为入驻企业提供委托储存配送服务。四是对企业信息管理系统提出了更进一步要求,企业信息管理系统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企业资源计划管理系统(ERP)、仓储管理系统(WMS)、设备控制系统(WCS)、运输管理系统(TMS)、温湿度自动监测系统、药品追溯系统等。能够实时控制和记录药品仓储、配送的全过程,操作系统、数据库、网络安全与应用安全管理等软件应当与现代物流规模相适应,并应当满足物流运营、质量管理、追溯管理以及信息安全需要。 (二)调整药品经营许可管理。根据《办法》调整药品经营许可有关事项,对批发企业、药品零售连锁总部、零售连锁门店、单体药品零售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编号规则、负责人标示、经营地址表述、经营范围标示、特殊药品经营许可等载明事项内容进行调整。如新版许可证编号规则予以调整,与旧版编号无关联;药品经营许可证中原“企业负责人”调整为“主要负责人”;原“注册地址”调整为“经营地址”,应当与企业实施药品经营行为的实际地点相一致;新版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范围内容进行了明确,取消了“中药材”经营范围;企业经营类别调整为“批发”、“零售(连锁总部)”、“零售(连锁门店)”、“零售(单体)”四类经营方式;药品零售企业增加了“细胞治疗类生物制品”经营范围等,并将《甘肃省2024版<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作为《通告》附件一并印发。 (三)严格规范企业药品经营行为。一是明确药品零售连锁企业严格落实“七统一”管理要求,由总部统一采购药品,由总部配送中心直接配送至下辖连锁门店(含直营店、加盟店等)。同一法人主体的药品批发企业和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分别建立药品批发和零售质量管理体系,配备符合药品经营全过程管理和质量控制要求的计算机管理系统,设置可满足批发和零售连锁经营实际需求的仓库,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药品混淆与差错。二是对自助售药机设置和管理作出规范,明确要求设置自助售药机销售乙类非处方药,不得销售甲类非处方药和处方药,提供24小时便民服务,其放置地址通过地址变更许可检查后在《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地址”项下注明。药品零售企业放置地址在企业经营地址范围内,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连锁门店)可经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同意后在其行政区域内设置离店自助售药机。同时,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应当覆盖自助售药机,建立自助售药管理制度,确保药品有效管理可追溯,且自助售药机可对药品储存条件进行调控、监测、记录和报警。 (四)规范药品仓储物流管理。《通告》明确了省内药品经营企业委托储存以及跨区域设置仓库的要求。一是采取分类施治措施,要求新开办药品批发企业必须设置自营仓库;药品批发企业因扩大规模,自营仓库不能满足经营需求时,在保留原批准设立的自营仓库基础上,可委托1家从事药品第三方物流服务企业储存配送药品;跨省委托储存配送的,可委托他省1家第三方药品物流企业承接药品的委托储存配送活动,按照仓库地址变更办理。二是对异地增设仓库,按照变更仓库地址、分类办理,要求企业对仓库实施统一的质量管理、实现计算机系统延伸联通和数据信息实时交互:本市内异址增设仓库的,只能增设1个不低于500平方米的异址仓库;省内跨市增设仓库的,每个市级区域范围只能增设1个不低于2000平方米的异地仓库;跨省增设仓库的,应同时符合企业所在地和仓库所在地的现代物流仓库设置条件。 (五)明确企业报告主体责任。对涉及委托销售及特殊购药等事宜,明确要求应书面报告属地省药监局执法检查局。同时将上市许可持有人委托销售报告资料目录、上市许可持有人委托储存报告资料目录一并纳入了《通告》附件,对报告资料予以明确和规范。 (六)通告贯彻落实《办法》《公告》有关事宜。明确在日常监管中对初次轻微违法的企业和单位实施“包容审慎”监管,对拒不改正和严重违法的要依法严肃查处,促进药品流通行业高质量发展。要求各级药品监管部门应做好《办法》《公告》的学习宣贯和培训,准确理解、灵活运用,结合监管工作实际,不断完善工作流程和标准,创新监管手段,提升药品经营使用监管效能。 (七)实施时间。明确附件《甘肃省药品现代物流验收指南》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近日,省工信厅印发了《甘肃省提升新质生产力实施方案》(甘工信发〔2024〕232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为便于理解《实施方案》,做好贯彻落实工作,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实施方案》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党的十八大以来,面对世界未有之大变局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战略全局,习近平总书记创造性提出“新质生产力”,为新时代全面把握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突破方向,推动生产力高质量发展、开辟发展新领域新赛道、塑造发展新动能新优势提供了科学指引。2024年9月13日,习近平总书记在甘肃视察时指出,“甘肃省要积极推进新型工业化,做强做优特色优势产业,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打造全国重要得新能源及新能源装备制造基地。要以更大的勇气和决心深化改革、扩大开放。”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质生产力的重要论述和对甘肃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协同推进科技创新、产业创新、人才创新、发展方式创新、体制机制创新,加快实现技术革命性突破、生产要素创新性配置、产业深度转型升级,全面推动甘肃高质量发展,省工信厅制定并印发了《实施方案》。
二、《实施方案》的重点任务是什么?
主要包括新型劳动者生产力提升行动、新型劳动资料生产力提升行动、新型劳动对象生产力提升行动等3个方面17项任务。
一是新型劳动者生产力提升行动。提出了企业家能力提升长期化、工程师红利挖掘深度化、人才培养专业化、产学研用融合化、智库决策常态化、创新主体多元化等6项重点任务。
二是新型劳动资料生产力提升行动。提出了劳动工具智能化、产业数字化、能源利用低碳化、工业园区服务精细化、供应链高效化等5项重点任务。
三是新型劳动对象生产力提升行动,提出来资源利用绿色化、数字产业化、新材料高端化、产业布局未来化、产品品牌化、技术标准化等6项重点任务。
三、《实施方案》提出哪些保障措施?
《实施方案》从要素协同匹配提升新质生产力、质量加持新质生产力、引智借力提升新质生产力、招商引资提升生产力等4个方面提出保障措施。
近日,根据财政部《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金〔2023〕75号)等文件精神,省人社厅、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甘肃省分行联合印发了《甘肃省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现将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2017年中国人民银行兰州中心支行、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甘肃省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试行)》(兰银发〔2017〕126号)。随着就业创业工作形势变化,2023年9月财政部出台了《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金〔2023〕75号),根据这一办法,甘肃省财政厅出台了《甘肃省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甘财金〔2024〕15号)。为进一步规范和促进全省创业担保贷款工作,发挥创业担保贷款支持个人创业和小微企业吸纳就业的重要作用,落实以上两个文件的相关规定,省人社厅、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甘肃省分行联合印发了《实施办法》。
二、政策依据
财政部《关于印发<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23〕75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稳就业政策措施全力促发展惠民生的通知》(甘政办发〔2023〕60号)
甘肃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甘财金〔2024〕15号)
三、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共9章25条,包括总则,贷款对象和条件,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贷款申请、审核和办理,贷款担保,贷款贴息,贷款回收和代偿,监督管理以及附则。
(一)扩大贷款对象,放宽贷款条件。个人借款人创业形态扩展到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市场主体,明确个人借款人法定劳动年龄规定。小微企业在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前1年内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数与企业现有职工人数的占比由15%下降为10%,超过100人的企业由8%下降为5%。
(二)提高贷款额度,允许合理展期。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最高额度由20万元提高到3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3年。对符合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条件的借款人合伙创业的,根据合伙创业人数适当提高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上限之和的110%,且不超过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上限。
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最高额度由300万元提高到40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创业担保贷款期限届满前,借款人因自然灾害、重特大突发事件影响流动性遇到暂时困难,可向经办银行提出1次不超过1年的展期申请。
(三)压缩办理时限,细化工作职责。根据国家政策规定明确了人社部门、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的办理时限,进一步细化了人社部门、财政部门、人民银行、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工作职责。优化完善了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材料,要求各级创业担保贷款经办部门加强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逐步实现全流程线上办理,对于能通过系统自动获取和校验的信息,原则上不再要求借款人提供。
四、实施时间
《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为进一步加强甘肃省艺术基金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甘肃省财政厅、中共甘肃省委宣传部、甘肃省文旅厅、甘肃省广电局联合制定印发了《甘肃省艺术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甘财科〔2024〕58号,以下简称《办法》),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近年来,我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文化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艺工作的重要论述和对甘肃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立足我省丰厚的文化资源,秉承“举旗帜、聚民心、育新人、兴文化、展形象”使命任务,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坚持出成果和出人才相结合、抓作品和抓环境相贯通,改进文艺创作生产服务、引导、组织工作机制,深入实施陇原文艺高峰攀登工程和“八个一”文化品牌建设,加快建设繁荣兴盛的文化强省。
为扶持文化艺术创作、奖励文艺精品、扶持重大文化艺术活动及人才培养活动,我们设立了甘肃省艺术基金,2024年省级预算安排3000万元。为规范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联合制定了管理办法。
二、总体思路
立足我省实际,把握文化艺术创作的规律和特点,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扶持作用,坚持“支持原创、量入为出、择优立项、公开透明、注重效益”的原则,扶持创作、奖励精品、集中财力办大事。以扶持奖励甘肃本土作品、本土团队为主,鼓励“揭榜挂帅、央地合作、联合创作”等文艺创作生产组织方式。
三、主要内容
《办法》分为总则、资金管理、创作扶持、精品奖励、重大文化艺术活动及人才培养活动扶持、申报审定、资金拨付支出、项目管理、资金监管与绩效评价、项目结项验收、附则等十一个部分,共计41条,对资金来源、管理机构、部门职责、资助范围、扶持标准、申报评审、实施周期、跟踪检查、结项验收等进行了规定。《办法》对发挥部门协同效应,形成政策资金合力,激发文艺领域创新创造活力,优化文艺作品供给提供了制度保障,为引导和鼓励广大文艺工作者深入基层、扎根人民,推出更多接地气有人气、留的下传得开的艺术佳作提供了有力支撑。
省财政厅、省委宣传部、省文旅厅、省广电局将按照《办法》规定,积极配合、扎实工作,不断提升资助项目质量,确保资助项目出精品、出人才、出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