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方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规范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提交和接收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甘肃省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有关规定,编制本指南。
一、政府信息公开范围
县政府信息公开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除以下信息外,其余政府信息应当公开:
(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
(二)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四)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外;
(五)县级行政机关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
(六)县级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该公开的从其规定)。
二、主动公开
(一)县政府办公室公开的政府信息
1.县政府组织机构。
2.县政府制发的规范性文件。
3.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规划。
4.县政府工作报告,非涉密的县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主要内容。
5.非涉密的县政府重大督办事项。
6.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7.县政府人事任免。
8.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重点领域信息。
县政府办公室通过县政府门户网站(https://www.linxiaxian.gov.cn/)、“临夏县发布”、“临夏县人民政府网”等微信公众号对以上信息予以公开;同时,在临夏县政务公开专区(具体地址为临夏县政府统办楼3号政务便民服务大厅)一并对以上信息进行公开。
(二)县政府各组成部门按职能主动公开以下政府信息:
1.自然、资源、人口、社会、经济发展等方面非涉密情况;(责任单位:县政府各部门)
2.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安全生产、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报、发生和处理情况;(责任单位:县应急管理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卫健局、县公安局、县地震局、县农业农村局等部门)
3.国土空间规划及执行情况;(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
4.土地征收批准文件;(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
5.政府投资的重大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建设、公开招投标及工程进展情况、资金使用情况;(责任单位:县发改局)
6.招商引资项目;(责任单位:县招商局)
7.资源开发方面的规划、招投标资格及实施过程和结果;(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县水务局等部门)
8.乡村振兴、优抚、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标准、条件及实施情况;(责任单位:乡村振兴局、县民政局、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县人社局、县卫健局、县医保局、县残联等部门)
9.公益事业的投资、建设和使用情况;(责任单位:县民政局)
10.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采购方式、采购结果;(责任单位:县财政局)
11.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及其审计工作报告中指出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责任单位:县审计局)
12.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及办理结果;(责任单位:具有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部门)
13.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任单位:具有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权的部门)
14.行政事业性收费事项的目录、标准、依据;(责任单位:县发改局)
15.政府定价目录或指导价目录的调整;(责任单位:县发改局)
16.本机关的管理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责任单位:县政府各部门)
17.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公开时限:县政府各组成部门应当制定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调整更新,明确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通过临夏县人民政府网(https://www.linxiaxian.gov.cn/)、各部门政务新媒体、临夏县政务公开专区(具体地址为临夏县政府统办楼3号政务便民服务大厅)以及其他便于公众及时获取政府信息的载体公开信息。以上信息的公开时限为自信息产生或变更后的20个工作日内。
三、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依法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一)受理机构
1.临夏县政府办公室
咨询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08:30-12:00,下午14:30-18:00(法定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通信地址:临夏县统办楼六楼612室
邮政编码:731800
联系电话:0930—3222050
传真:0930-3222330
电子邮箱:lxxzfb@126.com
2.县政府其他部门的受理机构为本部门指定的信息公开机构,具体见各部门信息公开指南。
(二)受理程序
1.提出申请。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填写《临夏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见附件,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见附件。个人提出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以及法人证书等其他证明文件。
申请人可通过以下方式提出申请:
(1)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受理机构当面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并填写《申请表》。县政府各部门当面申请的受理方式详见各部门信息公开指南。
(2)信函、传真申请。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后,可通过传真、信函方式向受理机构提出申请。通过信函方式申请的,应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网上申请。申请人可登录县政府门户网站的政府信息公开专栏进行在线申请,或填写电子版《申请表》发送电子邮件至受理机构的电子邮箱。
受理机构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受理机构的联系电话咨询相关申请事宜。
2.审查。受理机构收到《申请表》后,按照有关规定对《申请表》进行审查。对有效的申请进行登记、编号;对于《申请表》填写不完整的、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或者未提供有效身份证明的申请,应当要求申请人补充或者更正后再予以登记办理。
3.答复。
(1)属于可以公开的,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不能在规定时限内答复的,经受理机构负责人同意,可将答复的期限最多延长15个工作日,同时告知申请人。
(2)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3)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对不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咨询。
(5)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申请人进行更改、补充后重新提交申请书的,重新计算答复期限。
(6)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做区分处理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7)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8)受理机构对申请人提出与其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可以不予公开。
(9)答复的方式。按照申请人在《申请表》中的要求,受理机构可以提供纸质文本、电子文档等形式的政府信息,并可以通过自行领取、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答复。
4.费用。
受理机构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一般不收取费用。但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受理机构将收取适当费用。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执行。
四、政府信息公开审查
对于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县级行政机关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查。不能确定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机构名称:临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办公地址:临夏县双城一号统办楼六楼
办公时间:8:30—12:00 14:30—18:00(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930—3222050
传 真:0930—3222330
临县府发〔2024〕47号
临夏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汽车检测站、加气站建设项目
征地拆迁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现将《汽车检测站、加气站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实施方案》y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临夏县人民政府
2024年8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汽车检测站、加气站建设项目征地拆迁
实施方案
汽车检测站、加气站建设项目的实施,将加快全县基础设施建设步伐,改善投资环境,推动全县县域经济发展,促进当地物流商贸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目标
以建设高质量、高标准的汽车检测站、加气站建设项目为目标,严格按照时限要求完成该项目的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工作任务,全力保障好被征地农民的生计和发展,确保建设项目的顺利推进。
二、征地拆迁范围
需征收尹集镇马九川村、咀头村项目涉及的约131亩土地及地上附着物、构筑物。
三、征收土地用途
汽车检测站、加气站项目建设。
四、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及发放方式
1.永久性征地补偿:按照《甘肃省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甘政发〔2023〕55号),尹集镇咀头村、马九川村属于Ⅰ类区片,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水浇地75690元/亩、旱地60552元/亩、林地52983元/亩、草地30276元/亩、未利用地7569元/亩,以货币方式补偿。农村宅基地按照相邻地类补偿,征用宅基地采取货币补偿、提供安置房等方式给予补偿,并一次性补偿20000元搬迁安置费,涉及企业的补偿安置进行评估确定。
2.国有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标准,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评估确定;
3.临时用地按照青苗补偿费标准补偿(水浇地2000元/亩、旱地1600元/亩),用一年补二年、用二年补三年的方式以此类推;
4.土地及地上附着物、构筑物补偿:按照《汽车检测站、加气站项目地上附着物及构筑物补偿安置标准》执行;
5.占用国有未利用地(滩涂)等土地,一律不予补偿。
五、工作措施
(一)成立工作专班
为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保证征地拆迁各项工作的顺利完成,成立征地拆迁工作专班,专班成员如下:
组 长:赵国顺 县政府副县长、县公安局局长
副组长:卢 斌 县自然资源局局长
蒲兴岳 尹集镇党委书记
成 员:包新民 县委政法委副书记
范玉高 县检察院副检察长
王延平 县法院副院长
宋永忠 县发改局局长
王孝忠 县财政局局长
戴旭东 县住建局局长
唐 艰 县农业农村局局长
妥学良 县水务局局长
何忠生 县司法局局长
李永祥 县信访局局长
赵淑珍 县文旅局局长
李华俊 县人社局局长
白峰林 县社保中心主任
马才林 县公安局副局长
张淑霞 县工信局副局长
刘文杰 县电力公司经理
王大建 县电信公司经理
周小龙 县移动公司经理
海生清 县联通公司经理
马玉琦 中国铁塔公司临夏州分公司临夏办事处
经理
杨国伟 县自然资源调查中心主任
工作专班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尹集镇人民政府,蒲兴岳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从成员单位抽调人员成立专门工作组开展土地征收工作。工作专班主要职责是:负责协调指导和督促检查土地征收工作;研究处理土地征收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工作专班成员如有变动,由接替工作的同志自行替补,不另行文。此项工作任务完成后,工作专班自行撤销。
(二)部门工作职责
1.县委政法委(维稳办)负责该项目建设中因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的社会稳定风险性评估。
2.县检察院和法院根据工作职责及时介入,依法依规做好征地拆迁中涉及的相关工作。
3.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宣传和贯彻落实土地征收相关法律法规,依法依规做好土地征收预公告及公告发布、土地丈量登记、安置补偿等工作;负责用地调规报批等工作,配合做好项目实施区域规划工作;承办工作专班交办的其他工作。
4.县发改局负责该项目立项、申报,完成工作专班交办的其他工作。
5.县财政局负责该项目征地拆迁所需资金的筹集、拨付、监管等工作;承办工作专班交办的其他工作。
6.县住建局负责房屋征收安置工作,做好项目拆迁房屋统计等工作;承办工作专班交办的其他工作。
7.县农业农村局负责提供项目用地被征农户承包地相关资料等工作;承办工作专班交办的其他工作。
8.县司法局负责提供法律法规方面的咨询和服务等工作;指导征地拆迁执法活动所需法律文书的制作,做好现场公证,做到征地拆迁执法活动公平、公正;承办工作专班交办的其他工作。
9.县交通局负责项目征地拆迁工作中各种事项的协调对接及项目实施区域的交通路网改建工作;承办工作专班交办的其他工作。
10.县信访局负责征地拆迁中各项信访维稳工作,若发生上访行为,正确引导上访人合法、合规、合理上访,同时做好信访接待和解释工作。
11.县文旅局负责项目实施过程中文物、遗址保护等相关工作;承办工作专班交办的其他工作。
12.县社保中心严格按照《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精神,测算和核算项目涉及农户的失地人数和社保资金,做好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等工作;承办工作专班交办的其他工作。
13.县公安局负责可能引发的突发事件的处理、治安维护及征地拆迁现场维稳等工作,承办工作专班交办的其他工作。
14.县水务局负责项目用地范围的渠系设施改建等相关工作;承办工作专班交办的其他工作。
15.县工信局负责协调解决项目涉及的移动、电信、联通、铁塔、无线电等通信线路改迁事宜等相关工作;承办工作专班交办的其他工作。
16.尹集镇全程参与项目的征地拆迁工作,配合县自然资源局做好征地范围内的现状调查工作,负责法律法规的宣传和动员工作,与农户签订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协议,督促被拆迁户按时限要求做好房屋拆除工作;统计拆迁房屋和失地农民基本情况,及时协调解决征地拆迁矛盾纠纷,全力做好被征地拆迁群众的后续服务保障和维稳工作;承办工作专班交办的其他工作。
17.县电力公司负责协调解决项目涉及的电力设备的线路改迁事宜等相关工作。
(三)工作步骤和程序
1.发布预公告:张贴《土地征收预公告》。
2.发布补偿安置公告、召开动员大会:召开汽车检测站、加气站项目征地拆迁工作专班会议和村、社群众参加的征地拆迁动员大会,明确征地拆迁范围和补偿标准,统一思想认识,做好征地拆迁的各项准备工作。
3.开展勘丈登记:抽调的征地丈量登记工作组对征地范围内的耕地、拆迁房屋及附着物进行勘丈登记,被征地拆迁农户对勘丈数据进行签字确认,按临夏县人民政府公告的征地拆迁补偿标准核算补偿费并登记造册,与被征地拆迁农户签订征地拆迁补偿协议。
4.补偿费及社会保障费用: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费各项核算数据在所在地的村社进行公示无异议后,征地拆迁补偿费及社会保障费用进行测算并及时足额预存至相关单位。
5.按建设用地报批规定及时组织报件材料,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
6.征地批准后,发布土地征收公告、实施土地征收,征地拆迁补偿费由尹集镇人民政府以“一折通”方式拨付到被征地农户账号,社会保障费由县社保中心按程序拨付。用地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在省级征地信息公开平台完成批复文件信息公开。
7.建设施工保障:由尹集镇人民政府负责,各相关单位配合,妥善及时解决各类矛盾纠纷,保障建设项目顺利实施。
六、工作要求
项目建设涉及的尹集镇人民政府及相关县直部门要提高认识,加强协调配合,高度重视汽车检测站、加气站项目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严格按照《征地拆迁方案》的要求,按职责分工,认真做好各自的工作,确保顺利开展征地拆迁工作,保障项目按期动工建设。
文件下载:临县府发〔2024〕47号关于印发《汽车检测站、加气站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实施方案》的通知.pdf
文件解读:关于对《汽车检测站、加气站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临县府发〔2024〕43号
临夏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临夏县旅游大通道(龙虎湾)至白家河乡村旅游产业道路工程、临夏县漫路乡S322至白家河乡村旅游产业道路工程征地拆迁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有关乡镇,县直有关单位:
现将《临夏县旅游大通道(龙虎湾)至白家河乡村旅游产业道路工程、临夏县漫路乡S322至白家河乡村旅游产业道路工程征地拆迁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临夏县人民政府
2024年7月31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临夏县旅游大通道(龙虎湾)至白家河乡村
旅游产业道路工程、临夏县漫路乡S322至白家河
乡村旅游产业道路工程征地拆迁实施方案
临夏县旅游大通道(龙虎湾)至白家河乡村旅游产业道路工程、临夏县漫路乡S322至白家河乡村旅游产业道路工程的实施,将加快全县基础设施建设步伐,改善投资环境,推动全县县域经济发展,促进当地物流商贸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目标
以建设高质量、高标准的临夏县旅游大通道(龙虎湾)至白家河乡村旅游产业道路工程、临夏县漫路乡S322至白家河乡村旅游产业道路工程为目标,严格按照时限要求完成以上2个项目的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工作任务,全力保障好被征地农民的生计和发展,确保建设项目的顺利推进。
二、征地拆迁范围
临夏县旅游大通道(龙虎湾)至白家河乡村旅游产业道路工程项目全长3.2公里,需征收漫路乡龙虎湾村本项目涉及的约 70亩土地及地上附着物、构筑物;临夏县漫路乡S322至白家河乡村旅游产业道路工程全长2.9公里,需征收漫路乡龙虎湾村、唐家外村本项目涉及的约70亩土地及地上附着物、构筑物。
三、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及发放方式
(一) 永久性征地补偿:按《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通知》(甘政发〔2023〕55号)执行,农村宅基地占地按照相邻地类标准补偿。征用宅基地的,将提供货币补偿或(提供安置房)、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等方式由被征收人选择,并一次性补偿20000元搬迁安置费。
(二)国有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标准,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评估确定。
(三)临时用地按照青苗补偿费标准:按照水浇地2000元/亩、旱地1600元/亩补偿标准,以用一年补二年、用二年补三年的方式以此类推。
(四)宅基地等企事业单位地上附着物、构筑物补偿:按照《临夏县旅游大通道(龙虎湾)至白家河乡村旅游产业道路工程、临夏县漫路乡S322至白家河乡村旅游产业道路工程地上附着物及构筑物补偿安置标准》执行。
(五)占用国有未利用地(滩涂)等土地,一律不予补偿。
四、工作措施
(一)成立工作专班
为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保证征地拆迁各项工作的顺利完成,成立征地拆迁工作专班,专班成员如下:
组 长:马光明 县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卢 斌 县自然资源局局长
马明武 县交通局局长
张东海 漫路乡党委书记
成 员:包新民 县委政法委副书记
范玉高 县检察院副检察长
王延平 县法院副院长
宋永忠 县发改局局长
王孝忠 县财政局局长
戴旭东 县住建局局长
唐 艰 县农业农村局局长
何忠生 县司法局局长
李永祥 县信访局局长
赵淑珍 县文旅局局长
李华俊 县人社局局长
妥学良 县水务局局长
拜志亨 县工信局局长
白峰林 县社保中心主任
马才林 县公安局副局长
刘文杰 县电力公司经理
王大建 县电信公司经理
周小龙 县移动公司经理
海生清 县联通公司经理
马玉琦 中国铁塔公司临夏州分公司临夏办事处经理
杨国伟 县自然资源局执法队长
专班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交通局,马明武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从成员单位抽调人员成立专门工作组开展土地征收工作。专班主要职责是:负责协调指导和督促检查土地征收工作;研究处理土地征收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工作专班成员如有变动,由接替工作的同志自行替补,不另行文。此项工作任务完成后,工作专班自行撤销。
(二)部门工作职责
1.县委政法委(维稳办)负责2个道路工程建设项目中因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的社会稳定风险性评估。
2.县检察院和法院根据工作职责及时介入,依法依规做好征地拆迁中涉及的相关工作。
3.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宣传和贯彻落实土地征收相关法律法规,依法依规做好土地征收预公告及公告发布、土地丈量登记、安置补偿等工作;负责用地调规报批等工作,配合做好2个道路工程建设项目实施区域规划工作;承办工作专班交办的其他工作。
4.县发改局负责2个道路工程项目的立项、申报,完成工作专班交办的其他工作。
5.县财政局负责2个道路工程项目征地拆迁所需资金的筹集、拨付、监管等工作;承办工作专班交办的其他工作。
6.县住建局负责房屋征收安置工作,做好2个道路工程项目拆迁房屋统计等工作;承办工作专班交办的其他工作。
7.县农业农村局负责提供2个道路工程项目用地被征农户承包地相关资料等工作;承办工作专班交办的其他工作。
8.县司法局负责提供法律法规方面的咨询和服务等工作;指导征地拆迁执法活动所需法律文书的制作,做好现场公证,做到征地拆迁执法活动公平、公正;承办工作专班交办的其他工作。
9.县交通局负责2个道路工程项目征地拆迁工作中各种事项的协调对接及项目实施区域的交通路网改建工作,牵头对征地现状进行调查和航拍监测工作;承办工作专班交办的其他工作。
10.县信访局负责征地拆迁中各项信访维稳工作,若发生上访行为,正确引导上访人合法、合规、合理上访,同时做好信访接待和解释工作。
11.县文旅局负责2个道路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文物、遗址保护等相关工作;承办工作专班交办的其他工作。
12.县社保中心严格按照《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精神,测算和核算项目涉及农户的失地人数和社保资金,做好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等工作;承办工作专班交办的其他工作。
13.县公安局负责可能引发的突发事件的处理、治安维护及征地拆迁现场维稳等工作,承办工作专班交办的其他工作。
14.县水务局负责2个道路工程项目用地范围的渠系设施改建等相关工作;承办工作专班交办的其他工作。
15.县工信局负责协调解决2个道路工程项目涉及的移动、电信、联通、铁塔、无线电等通信线路改迁事宜等相关工作;承办工作专班交办的其他工作。
16.漫路乡全程参与2个道路工程项目的征地拆迁工作,配合县交通局做好征地范围内的现状调查工作,负责法律法规的宣传和动员工作,与农户签订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协议,督促被拆迁户按时限要求做好房屋拆除工作;统计拆迁房屋和失地农民基本情况,及时协调解决征地拆迁矛盾纠纷,全力做好被征地拆迁群众的后续服务保障和维稳工作;承办工作专班交办的其他工作。
17.县电力公司负责协调解决2个道路工程项目涉及的电力设备的线路改迁事宜等相关工作。
(三)工作步骤和程序
1.发布预公告:张贴《土地征收预公告》。
2.发布补偿安置公告、召开动员大会:召开临夏县旅游大通道(龙虎湾)至白家河乡村旅游产业道路工程项目、临夏县漫路乡S322至白家河乡村旅游产业道路工程项目征地拆迁工作专班会议和村、社群众参加的征地拆迁动员大会,明确征地拆迁范围和补偿标准,统一思想认识,做好征地拆迁的各项准备工作。
3.开展勘丈登记:抽调的征地丈量登记工作组对征地范围内的耕地、拆迁房屋及附着物进行勘丈登记,被征地拆迁农户对勘丈数据进行签字确认,按临夏县人民政府公告的征地拆迁补偿标准核算补偿费并登记造册,与被征地拆迁农户签订征地拆迁补偿协议。
4.发放补偿费:以上2个道路工程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费各项核算数据在所在地的村社进行公示无异议后,征地拆迁补偿费由漫路乡人民政府以“一折通”方式发到被征地户。
5.按建设用地报批规定及时组织报件材料,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
6.征地批准后发布土地征收公告、实施土地征收、用地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在省级征地信息公开平台完成批复文件信息公开。
7.建设施工保障:由漫路乡人民政府负责,各相关单位配合,妥善及时解决各类矛盾纠纷,保障2个道路工程项目建设顺利实施。
五、工作要求
以上2个道路工程建设项目涉及的漫路乡人民政府及相关县直部门要提高认识,加强协调配合,高度重视临夏县旅游大通道(龙虎湾)至白家河乡村旅游产业道路工程和临夏县漫路乡S322至白家河乡村旅游产业道路工程建设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严格按照《征地拆迁方案》的要求,按职责分工,认真做好各自的工作,确保顺利开展征地拆迁工作,保障2个道路工程建设项目按期动工建设。
附件:临夏县旅游大通道(龙虎湾)至白家河乡村旅游产业道路工程和临夏县漫路乡S322至白家河乡村旅游产业道路工程地上附着物及构筑物补偿安置标准.xls
文件下载:临夏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夏县旅游大通道(龙虎湾)至白家河乡村旅游产业道路工程、临夏县漫路S322至白家河乡村旅游产业道路工程征地拆迁实施方案》的通知.pdf
文件解读:关于对《临夏县旅游大通道(龙虎湾)至白家河乡村旅游产业道路工程、临夏县漫路乡S322至白家河乡村旅游产业道路工程征地拆迁实施方案》 政策解读
临县府发〔2024〕40号
临夏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临夏县北塬移民区岗沟流域农旅产业
道路工程征地拆迁实施方案》的通知
县直有关单位:
现将《临夏县北塬移民区岗沟流域农旅产业道路工程征地拆迁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临夏县人民政府
2024年7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临夏县北塬移民区岗沟流域农旅产业道路
工程征地拆迁实施方案
临夏县北塬移民区岗沟流域农旅产业道路工程的实施,将加快全县基础设施建设步伐,改善投资环境,推动全县县域经济发展,促进当地物流商贸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目标
以建设高质量、高标准的临夏县北塬移民区岗沟流域农旅产业道路工程为目标,严格按照时限要求完成该项目的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工作任务,全力保障好被征地农民的生计和发展,确保建设项目的顺利推进。
二、征地拆迁范围
需征收土桥镇辛付村、曹家村项目涉及的约59.7075亩集体土地及地上附着物、构筑物。
三、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及发放方式
(一) 永久性征地补偿:按《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通知》(甘政发〔2023〕55号)执行,农村宅基地占地按照相邻地类补偿。征用宅基地的,将提供货币补偿或(提供安置房)、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等方式由被征收人选择,并一次性补偿20000元搬迁安置费。
(二)国有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标准,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评估确定。
(三)临时用地按照青苗补偿费标准:按照水浇地2000元/亩、旱地1600元/亩补偿标准,以用一年补二年、用二年补三年的方式以此类推。
(四)宅基地等企事业单位地上附着物、构筑物补偿:按照《临夏县北塬移民区岗沟流域农旅产业道路工程地上附着物及构筑物补偿安置标准》执行。
(五)占用国有未利用地(滩涂)等土地,一律不予补偿。
四、工作措施
(一)成立工作专班
为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保证征地拆迁各项工作的顺利完成,成立征地拆迁工作专班,专班成员如下:
组 长:赵国顺 县政府副县长、县公安局局长
副组长:卢 斌 县自然资源局局长
马明武 县交通局局长
孟涛涛 土桥镇党委书记
成 员:包新民 县委政法委副书记
范玉高 县检察院副检察长
王延平 县法院副院长
宋永忠 县发改局局长
王孝忠 县财政局局长
戴旭东 县住建局局长
唐 艰 县农业农村局局长
何忠生 县司法局局长
李永祥 县信访局局长
赵淑珍 县文旅局局长
李华俊 县人社局局长
妥学良 县水务局局长
拜志亨 县工信局局长
白峰林 县社保中心主任
马才林 县公安局副局长
刘文杰 县电力公司经理
王大建 县电信公司经理
周小龙 县移动公司经理
海生清 县联通公司经理
马玉琦 中国铁塔公司临夏州分公司临夏办事处经理
杨国伟 县自然资源局执法队长
专班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自然资源局,卢斌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从成员单位抽调人员成立专门工作组开展土地征收工作。工作专班主要职责是:负责协调指导和督促检查土地征收工作;研究处理土地征收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工作专班成员如有变动,由接替工作的同志自行替补,不另行文。此项工作任务完成后,工作专班自行撤销。
(二)部门工作职责
1.县委政法委(维稳办)负责该项目建设中因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的社会稳定风险性评估。
2.县检察院和法院根据工作职责及时介入,依法依规做好征地拆迁中涉及的相关工作。
3.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宣传和贯彻落实土地征收相关法律法规,依法依规做好土地征收预公告及公告发布、土地丈量登记、安置补偿等工作;负责用地调规报批等工作,配合做好项目实施区域规划工作;承办工作专班交办的其他工作。
4.县发改局负责该项目立项、申报,完成工作专班交办的其他工作。
5.县财政局负责该项目征地拆迁所需资金的筹集、拨付、监管等工作;承办工作专班交办的其他工作。
6.县住建局负责房屋征收安置工作,做好项目拆迁房屋统计等工作;承办工作专班交办的其他工作。
7.县农业农村局负责提供项目用地被征农户承包地相关资料等工作;承办工作专班交办的其他工作。
8.县司法局负责提供法律法规方面的咨询和服务等工作;指导征地拆迁执法活动所需法律文书的制作,做好现场公证,做到征地拆迁执法活动公平、公正;承办工作专班交办的其他工作。
9.县交通局负责项目征地拆迁工作中各种事项的协调对接及项目实施区域的交通路网改建工作,牵头对征地现状进行调查和航拍监测工作;承办工作专班交办的其他工作。
10.县信访局负责征地拆迁中各项信访维稳工作,若发生上访行为,正确引导上访人合法、合规、合理上访,同时做好信访接待和解释工作。
11.县文旅局负责项目实施过程中文物、遗址保护等相关工作;承办工作专班交办的其他工作。
12.县社保中心严格按照《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精神,测算和核算项目涉及农户的失地人数和社保资金,做好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等工作;承办工作专班交办的其他工作。
13.县公安局负责可能引发的突发事件的处理、治安维护及征地拆迁现场维稳等工作,承办工作专班交办的其他工作。
14.县水务局负责项目用地范围的渠系设施改建等相关工作;承办工作专班交办的其他工作。
15.县工信局负责协调解决项目涉及的移动、电信、联通、铁塔、无线电等通信线路改迁事宜等相关工作;承办工作专班交办的其他工作。
16.土桥镇全程参与项目的征地拆迁工作,配合交通局做好征地范围内的现状调查工作,负责法律法规的宣传和动员工作,与农户签订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协议,督促被拆迁户按时限要求做好房屋拆除工作;统计拆迁房屋和失地农民基本情况,及时协调解决征地拆迁矛盾纠纷,全力做好被征地拆迁群众的后续服务保障和维稳工作;承办工作专班交办的其他工作。
17.县电力公司负责协调解决项目涉及的电力设备的线路改迁事宜等相关工作。
(三)工作步骤和程序
1.发布预公告:张贴《土地征收预公告》。
2.发布补偿安置公告、召开动员大会:召开临夏县北塬移民区岗沟流域农旅产业道路工程征地拆迁工作专班会议和村、社群众参加的征地拆迁动员大会,明确征地拆迁范围和补偿标准,统一思想认识,做好征地拆迁的各项准备工作。
3.开展勘丈登记:抽调的征地丈量登记工作组对征地范围内的耕地、拆迁房屋及附着物进行勘丈登记,被征地拆迁农户对勘丈数据进行签字确认,按临夏县人民政府公告的征地拆迁补偿标准核算补偿费并登记造册,与被征地拆迁农户签订征地拆迁补偿协议。
4.发放补偿费: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费各项核算数据在所在地的村社进行公示无异议后,征地拆迁补偿费由土桥镇人民政府以“一折通”方式发到被征地户。
5.按建设用地报批规定及时组织报件材料,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
6.征地批准后发布土地征收公告、实施土地征收、用地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在省级征地信息公开平台完成批复文件信息公开。
7.建设施工保障:由土桥镇人民政府负责,各相关单位配合,妥善及时解决各类矛盾纠纷,保障建设项目顺利实施。
五、工作要求
项目建设涉及的土桥镇人民政府及相关县直部门要提高认识,加强协调配合,高度重视临夏县北塬移民区岗沟流域农旅产业道路工程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严格按照《征地拆迁方案》的要求,按职责分工,认真做好各自的工作,确保顺利开展征地拆迁工作,保障项目按期动工建设。
附件:临夏县北塬移民区岗沟流域农旅产业道路工程地上附着物及构筑物补偿安置标准.xls
临县府发〔2024〕37号
临夏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临夏县老鸦关河康家至中路村段防洪治理工程、临夏县多支巴沟多支巴村段山洪
沟道治理工程、临夏县右牛津河黄泥湾段山洪沟道防洪治理工程项目征地拆迁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相关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现将《临夏县老鸦关河康家至中路村段防洪治理工程、临夏县多支巴沟多支巴村段山洪沟道治理工程、临夏县右牛津河黄泥湾段山洪沟道防洪治理工程项目征地拆迁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临夏县人民政府
2024年7月4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临夏县老鸦关河康家至中路村段防洪治理工程、临夏县多支巴沟多支巴村段山洪沟道治理工程、
临夏县右牛津河黄泥湾段山洪沟道防洪
治理工程项目征地拆迁实施方案
临夏县老鸦关河康家至中路村段防洪治理工程、临夏县多支巴沟多支巴村段山洪沟道治理工程、临夏县右牛津河黄泥湾段山洪沟道防洪治理项目的实施,将进一步增强水灾防御能力,改善工程区生态面貌,减少水土流失,降低附近居民和农田受洪灾的风险。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目标
以建设高质量、高标准的临夏县老鸦关河康家至中路村段防洪治理工程、临夏县多支巴沟多支巴村段山洪沟道治理工程、临夏县右牛津河黄泥湾段山洪沟道防洪治理工程项目为目标,严格按照时限要求完成项目的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工作任务,全力保障好被征地农民的生计和发展,确保建设项目顺利推进。
二、征收土地范围
1、临夏县老鸦关河康家至中路村段防洪治理工程项目拟征收土地范围:麻尼寺沟乡的大坪村、关滩村、韩家门村、寺沟村、寺庄村、唐尕村集体土地约18.060812公顷(270.912180亩)。起点位于麻尼寺沟乡康家村交通桥上游0.39km处,终点位于中路村交通桥下游0.38km,综合治理河道长度约5km。
2、临夏县多支巴沟多支巴村段山洪沟道治理工程项目拟征收土地范围:刁祁镇多支巴村、多麻村集体土地3.733969公顷(56.009535亩)。起点位于刁祁镇多支巴村东侧,多麻村西侧。流经多支巴村一至五社,多麻村一至七社汇入大夏河。治理总长度1.571km,采用分段治理,治理沟道左岸长1295m。
3、临夏县右牛津河黄泥湾段山洪沟道防洪治理工程项目拟征收土地范围:黄泥湾镇程家川村、王家村、五一村集体土地3.5053公顷(52.5795亩)。起点位于临夏县黄泥湾镇台子社,终点位于黄泥湾镇红崖村。长度为3.35km,新建堤防长度0.879km,新建护岸长度4.668km。其中左岸新建堤防长度0.763km,新建护岸长度1.987km;右岸新建堤防0.116km,新建护岸长度2.681km;重建跨河便桥1座。采用格缤石笼生态坡式堤防(护岸)。
三、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及发放方式
(一)永久性征地补偿:按《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通知》(甘政发〔2023〕55号)执行,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1、刁祁镇多支巴村、多麻村,麻尼寺沟乡韩家门村、寺沟村、寺庄村、唐尕村,黄泥湾镇程家川村、王家村、五一村属于Ⅱ类区片,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水浇地57640元/亩、旱地46112 元/亩、林地40348 元/亩、草地 23056元/亩、未利用地5764 元/亩;以货币方式补偿。
2、麻尼寺沟乡的大坪村、关滩村属于Ⅲ类区片,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水浇地48250元/亩、旱地 38600 元/亩、林地 33775元/亩、草地 19300元/亩、未利用地 4825元/亩。
(二)国有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标准,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评估确定。
(三)临时用地按照青苗补偿费标准:水浇地2000元/亩、旱地1600元/亩补偿标准,以用一年补二年、用二年补三年的方式以此类推, 临夏县饮水工程灾后维修项目(6 度区、7度区)临时用地按此标准执行。
(四)地上附着物、构筑物补偿:按照《临夏县老鸦关河康家至中路村段防洪治理工程、临夏县多支巴沟多支巴村段山洪沟道治理工程、临夏县右牛津河黄泥湾段山洪沟道防洪治理项目及临夏县饮水工程灾后维修项目地上附着物及构筑物补偿安置标准》执行。
(五)占用国有未利用地(滩涂)等土地,一律不予补偿。
四、工作措施
(一)成立工作专班
为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保证征地拆迁各项工作的顺利完成,成立征地拆迁工作专班,专班成员如下:
组 长:何有全 县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妥学良 县水务局局长
卢 斌 县自然资源局局长
马明武 县交通局局长
马穆洒 刁祁镇党委书记
马自明 黄泥湾镇党委书记
李 华 麻尼寺沟乡党委书记
成 员:包新民 县委政法委副书记
范玉高 县检察院副检察长
王延平 县法院副院长
宋永忠 县发改局局长
王孝忠 县财政局局长
戴旭东 县住建局局长
唐 艰 县农业农村局局长
何忠生 县司法局局长
李永祥 县信访局局长
赵淑珍 县文旅局局长
李华俊 县人社局局长
拜志亨 县工信局局长
白峰林 县社保中心主任
马才林 县公安局副局长
刘文杰 县电力公司经理
王大建 县电信公司经理
周小龙 县移动公司经理
海生清 县联通公司经理
马玉琦 中国铁塔公司临夏州分公司临夏办事处经理
杨国伟 县自然资源局执法队长
工作专班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水务局,妥学良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卢斌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从成员单位抽调人员成立专门工作组开展土地征收工作。专班主要职责是:负责协调指导和督促检查土地征收工作;研究处理土地征收中出现的重大问题。专班成员如有变动,由接替工作的同志自行替补,不另行文。此项工作任务完成后,工作专班自行撤销。
(二)部门工作职责
1.县委政法委(维稳办)负责该项目建设中因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的社会稳定风险性评估。
2.县法院和检察院根据工作职责及时介入,依法依规做好征地拆迁中涉及的相关工作。
3.县水务局负责项目用地征地拆迁中征地等各种事项的协调对接等相关工作;牵头对征地现状进行调查、航拍监测,安置补偿等工作;承办工作专班交办的其他工作。
4.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宣传和贯彻落实土地征收相关法律法规,依法依规做好土地征收预公告及公告发布、土地丈量登记等工作;负责用地调规报批等工作,配合做好项目实施区域规划工作;承办工作专班交办的其他工作。
5.县发改局负责该项目立项、申报,完成工作专班交办的其他工作。
6.县财政局负责该项目征地拆迁所需资金的筹集、拨付、监管等工作;承办工作专班交办的其他工作。
7.县住建局负责房屋征收安置工作,做好项目拆迁房屋统计等工作;承办工作专班交办的其他工作。
8.县农业农村局负责提供项目用地被征农户承包地相关资料等工作;承办工作专班交办的其他工作。
9.县司法局负责提供法律法规方面的咨询和服务等工作;指导征地拆迁执法活动所需法律文书的制作,做好现场公证,做到征地拆迁执法活动公平、公正;承办工作专班交办的其他工作。
10.县交通局负责项目征地拆迁工作中项目实施区域的交通路网改建工作,承办工作专班交办的其他工作。
11.县信访局负责征地拆迁中各项信访维稳工作,若发生上访行为,正确引导上访人合法、合规、合理上访,同时做好信访接待和解释工作。
12.县文旅局负责项目实施过程中文物、遗址保护等相关工作;承办工作专班交办的其他工作。
13.县社保中心严格按照《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精神,测算和核算项目涉及农户的失地人数和社保资金,做好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等工作;承办工作专班交办的其他工作。
14.县公安局负责可能引发的突发事件的处理、治安维护及征地拆迁现场维稳等工作,承办工作专班交办的其他工作。
15.县工信局负责协调解决项目涉及的移动、电信、联通、铁塔、无线电等通信线路改迁事宜等相关工作;承办工作专班交办的其他工作。
16. 相关乡镇全程参与项目的征地拆迁工作,配合水务局做好征地范围内的现状调查工作,负责法律法规的宣传和动员工作,与农户签订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协议,督促被拆迁户按时限要求做好房屋拆除工作;统计拆迁房屋和失地农民基本情况,及时协调解决征地拆迁矛盾纠纷,全力做好被征地拆迁群众的后续服务保障和维稳工作;承办工作专班交办的其他工作。
17.县电力公司负责协调解决项目涉及的电力设备的线路改迁事宜等相关工作。
(三)工作步骤和程序
1.发布预公告:张贴《土地征收预公告》。
2.发布补偿安置公告、召开动员大会:召开征地拆迁工作专班会议和村、社群众参加的征地拆迁动员大会,明确征地拆迁范围和补偿标准,统一思想认识,做好征地拆迁的各项准备工作。
3.开展勘丈登记:抽调的征地丈量登记工作组对征地范围内的耕地、拆迁房屋及附着物进行勘丈登记,被征地拆迁农户对勘丈数据进行签字确认,按临夏县人民政府公告的征地拆迁补偿标准核算补偿费并登记造册,与被征地拆迁农户签订征地拆迁补偿协议。
4.按建设用地报批规定及时组织报件材料,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
5.发放补偿费、社会保障费:征地拆迁补偿费及社会保障费用由县水务局和县社保中心进行测算并及时足额预存至相关部门,征地拆迁补偿费各项核算数据在所在地的村社进行公示无异议,土地征收批准后由乡(镇)人民政府以“一折通”方式发到被征地户,社会保障费由县社保中心按程序发放。
6.征地批准后发布土地征收公告、实施土地征收、用地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在省级征地信息公开平台完成批复文件信息公开。
7.建设施工保障:由水务局负责,各相关单位配合,妥善及时解决各类矛盾纠纷,保障建设项目顺利实施。
五、工作要求
项目建设涉及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县直部门要提高认识,加强协调配合,高度重视项目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严格按照《征地拆迁方案》的要求,按职责分工,认真做好各自的工作,确保顺利开展征地拆迁工作,保障项目按期动工建设。
附:临夏县老鸦关河康家至中路村段防治理工程、临夏县多支巴沟多支巴村段山洪沟道治理工程、临夏县右牛津河黄泥湾段山洪沟道防洪治理项目及临夏县饮水工程灾后维修项目地上附着物及构筑物补偿安置标准.xls
文件下载:临县府发〔2024〕37号关于印发《临夏县老鸦关河康家至中路村段防洪治理工程等项目征地拆迁实施方案》的通知.pdf
文件解读:关于对《临夏县老鸦关河康家至中路村段防洪治理工程、临夏县多支巴沟多支巴村段山洪沟道治理工程、临夏县右牛津河黄泥湾段山洪沟道防洪治理工程项目征地拆迁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临县府发〔2024〕18号
临夏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临夏县关于持续推进农村生活垃圾
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相关单位:
现将《临夏县关于持续推进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临夏县人民政府
2024年4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临夏县关于持续推进农村生活垃圾治理
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提升农村人居环境,有效改善全县农村环境“脏乱差”现象,促进农村生活垃圾的减量化、无害化处理,推进农村环境综合治理无死角、全覆盖,培养村民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建立健全全域无垃圾治理长效管理机制,营造山清水秀、环境优美、生态宜居、安全舒适的农村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甘肃省农村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环境卫生治理实际情况,制定本意见。
本意见所称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指农村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和集中无害化处理而发生的有关清运费用。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按照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黄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问题排查整治工作要求,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全力开展全域无垃圾整治工作,不断完善垃圾收集处理体系,增强全民环保意识,提升农村人居环境。
二、工作目标
通过实施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工作,促进农村居民环境卫生意识明显提高,农村环境卫生制度不断健全,“户分类、村收集、乡运转、县处理”的工作体系日益完善。加强垃圾收运处理体系,合理配备人员及设施设备,常态化开展城乡环境整治行动,加强日常保洁力度,开展重点区域环境卫生整治,努力为人民群众创设优美舒适的环境;建立健全全域无垃圾整治长效机制,严格落实“网格化”管理机制,做到门前“五包七禁”制度全覆盖;开展示范带动活动,加强宣传引导,创造浓厚氛围;保障资金投入,补齐设施短板,完善收集处理体系。逐步实现乡风文明、治理有效及“全域无垃圾”目标。
三、运行管理
(一)明确整治责任,确保整治成效。持续完善保洁模式,提升整治效率,完善日常管理机制,继续优化“第三方+城管+乡镇”环境卫生治理模式,划清工作职责,强化监督检查,建立城乡环境卫生量化指标工作体系。各相关部门发挥各自工作职责,协调推进全域无垃圾整治工作,县纪委对各级党组织及党员领导干部、各级政府及组成部门履行环境综合整治职责进行监督。县委宣传部要加强宣传教育,做好社会舆论引导,为纵深推进全域无垃圾整治营造良好氛围。发改局负责组织编制全域无垃圾整治基础设施建设整体规划、争取项目资金。州生态环境局临夏县分局负责组织制定和监督实施污染防治规划,加强大气、水体、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开展入河排污口整治,管制垃圾焚烧和烟花爆竹燃放,依法对噪声污染、扬尘污染等实施行政处罚。住建局负责完善环境卫生基础设施建设,督促城管局做好收集运转设施配套工作,指导督促各乡镇做好生活垃圾收集、处理设施建设运行管理、组织实施城区亮化、美化、绿化工程,提升城市品位。农业农村局负责统筹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大力开展“厕所革命”,并指导各乡镇推进养殖废弃物、秸秆综合资源利用,加大废旧农膜力度回收利用,减少农村面源污染。卫健局负责引导群众积极参与爱国卫生运动,全面推动城乡环境卫生整治行动,协调防治社会性重大疾病活动及除害防病工作。工信局负责工业企业危险废弃物产生的监督管理,开展工业固体废物能源化、资源化等利用工作。财政局根据整治工作需要,科学编制年度资金预算,组织开展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检查。城管局负责做好接管区域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贮存、运输和处置等工作,对城市地面立面及各类附属设施、环卫设施及废弃物处置、临街店铺及摊点、户外广告及门店招牌的整治保洁工作进行全面监管、落实“五包七禁”责任制度,并对第三方环境卫生整治工作进行绩效评价,配合住建局做好环境卫生设施的配备工作。自然资源局要将垃圾整治工作纳入城乡规划、依法查处乱采乱挖、无证开采等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依法惩处破坏森林、草原的各类违法行为。公安局负责整治破损陈旧、设置不合理的交通安全提示牌,全面整治车辆行驶停放秩序,打击非法张贴“小广告”行为。文旅局加大对景区景点、旅游村镇、旅游服务场所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检查指导,营造干净整洁的景区内部环境和外部环境,倡导文明旅游。水务局依法查处非法采砂行为,加大河道内倾倒垃圾的日常监察处罚力度,定期巡查清理,坚决杜绝垃圾入水。市场监管局要加大监管执法力度,督促各类市场、店铺、经营场所开展日常保洁。教育局要将“保护环境讲究卫生”纳入学生思想品德教育和养成教育的重要内容,实现“教育一个学生,辐射一个家庭,带动左邻右舍”的延伸。妇联、团委等群团组织要组织开展各类主题教育和实践活动,有效推进“环境整治,人人有责”的理念根植于社会群体。县融媒体中心要持续深入宣讲生态环保理念、垃圾整治重要意义、做到宣传教育常态化,配合相关部门积极开展明察暗访活动,对发现问题在新闻媒体进行深度曝光。乡镇党委、政府承担辖区内的全域无垃圾整治的主体责任,全面负责全域无垃圾整治各类项目的组织实施,做好组织领导、宣传引导、工作指导、日常监督、追责问效等工作,确保各项整治措施落地生根见效。村组(社区)要督促保洁人员做好日常清扫保洁工作,落实好岗位职责,宣传动员群众积极参与,定期对村内道路、公共设施、河塘沟渠、田间地头等区域进行集中清理。
(二)实行收费制度、提升整治效率。为创造整洁优美的城市环境,加快生活垃圾处理产业化步伐,提高垃圾处理质量,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环境保护与经济建设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甘肃省农村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按照“谁产生、谁负责、谁付费”的原则,向产生农村生活垃圾的单位、农村居民或者经营管理者农村生活垃圾清运费,专门用于公共区域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处理等环境保洁工作;按照“村民和村集体付费为主、政府补助为辅”的方式,县财政对各乡镇的农村生活垃圾清运费按照一定比率予以补助,筹集垃圾收运处理运营维护资金。农村生活垃圾清运费的收取标准,采取以村委会或村民小组为单位召开村民(村民代表)会议通过“一事一议”的方式确定。
1、收费标准建议
餐饮业门店、销售类商业门店、各类宾馆、招待所、旅店、洗车店等营业场所收费标准按照城管部门根据上年度垃圾处理运营成本核算后上报发改部门审批执行。
村(居)民征收标准:由于各村(社区)之间经济发展水平、人口数量差距较大,故产生的生活垃圾量存在较大差异,为体现公平收费,按分档位收取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费。农户按每户每月5-10元的标准收取,具体征收标准由各村(社区)结合自身实际情况,按照“一事一议”原则,召开村民(居民)代表大会确定。各村(社区)暂住人口按实际居住时间参照常住人口收费标准按月收取。
对向民政部门领取生活困难补助的低保对象和享受国家长期抚恤补助的重点优抚对象、烈属、五保户、残疾人特困户等弱势群体,凭民政部门的低保及其他证件,到乡(镇)政府申请,核实批准后给予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费减免,减免对象采取一年一议,并对外公示。
2、资金管理
资金应当统一管理,不得截留、挪用,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原则专账管理,确保专款专用,收取的生活垃圾清运费主要用于支付垃圾清理、收集、运输人员的报酬及集中整治产生的费用。乡(镇)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定期对生活垃圾清运费收支情况进行公开公示。严格按照“网格化”管理制度,原则上按每70人配一名保洁员。同时划分好保洁员卫生片区,明确每一位保洁员的责任。认真做好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工作,杜绝垃圾清运队伍偷倒垃圾现象,确保垃圾全部入围,村容村貌整洁有序。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以分管县长任组长,县住建、财政、环保、城管、农业、卫生、发改、交通、水务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农村生活垃圾管理工作中的问题。各乡镇和相关部门要全面推进农村生活垃圾管理各项工作。
(二)建立保洁机制。全县农村生活垃圾管理部门为县住建局。各乡镇要组建环卫队伍,确保有专责人员,村要配备专门保洁人员,形成稳定的县、乡(镇)、村(社区)三级管理和保洁队伍。配备垃圾运输车作业工具和基本劳保用品,加强保洁监管,确保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理工作制度化,常态化运行,实现农村生活垃圾日产日清。加强村规民约等自律性制度建设,培养村民讲卫生、爱清洁的良好生活习惯。完善环卫用工制度,保障环卫工人合法权益,稳定环卫队伍。
(三)加强检查考核。县住建局每季度组织对各镇环境卫生工作进行一次全面督查,并在全县范围内进行通报。各乡镇需在五个工作日内将反馈问题整改到位,并报县全域办,同时,实施动态检查,对媒体曝光及群众反映的问题组织督查整改。
(四)强化宣传教育。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宣传栏、网络、广播电视等多种形式开展爱国卫生教育,提高广大群众环境卫生保护意识、法律意识。对随意倾倒、堆放、焚烧垃圾破坏村容村貌和环境卫生,侵占、损坏农村生活垃圾收集、转运设施等违法行为的,按照《甘肃省农村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三十二条、三十三条、三十四条之规定予以处罚。对未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挪用农村生活垃圾管理经费等违法行为,按照《甘肃省农村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条之规定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并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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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解读:关于对《临夏县关于持续推进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解读
临县府发〔2023〕79号
临夏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临夏县人民政府质量奖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相关单位:
现将《临夏县人民政府质量奖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临夏县人民政府
2023年10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临夏县人民政府质量奖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县政府质量奖管理工作,促进质量管理创新,激励引导全社会传播先进质量理念,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县委县政府建设质量强县的部署要求,参照《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质量奖实施办法》,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县政府质量奖是由县政府在全县质量管理领域设立的最高奖项。
第三条 县政府质量奖以《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19580)和《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GB/Z19579)等国家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为评审基本依据,遵循科学、公开、公平、公正的评审准则,坚持市场评价原则,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 县政府质量奖分为县政府质量奖和县政府质量奖提名奖,每2年评审一届,由组织和个人自愿申报。县政府质量奖原则上每届共奖励2名获奖组织或个人,县政府质量奖提名奖原则上每届共奖励2名获奖组织或个人。当年符合奖励条件的组织和个人未达到获奖个数的,名额可以空缺。
第五条 县政府质量奖有效期为5年。对有效期满的获奖组织和个人重新进行考核评价,符合条件的继续保留称号,不符合条件的予以整改,整改后仍不能达到要求的取消称号。获得提名奖的组织和个人再次申报县政府质量奖不受此规定限制。
第六条 县政府质量奖评审不向申报组织和个人收取任何费用。相关经费列入质量工作主管部门当年财政预算。
第七条 县政府质量奖的申报、受理、评审、表彰以及宣传推广、监督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八条 成立临夏县人民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由县政府分管质量工作的副县长担任评委会主任。另设两名副主任,分别由县质量强县建设协调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负责同志和县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担任。评委会成员由县质量强县建设协调推进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负责同志组成。评委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指导、监督县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研究决定评审过程中的重大事项;
(二)审定评审标准、程序、细则等重要工作规范;
(三)审查评审结果,确定提请县政府审批表彰的拟获奖组织和个人名单。
第九条 评委会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委办”)设在县市场监管局,具体承办和负责处理县政府质量奖评选表彰的日常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县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制(修)订县政府质量奖评审实施细则;
(二)发布县政府质量奖评审的相关信息,受理县政府质量奖的申报,组建专家评审组按程序进行评审;
(三)向评委会报告评审结果,提请评委会审议确定候选组织和个人名单,并进行公示;
(四)对获奖组织的质量保证能力进行跟踪管理,加强县政府质量奖的品牌宣传、经验推广和基础培育工作;
(五)承办评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申报与受理
第十条 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其分支、内设、派出等机构(以下简称“申报组织”)申报县政府质量奖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产业、环保、安全、质量等政策,且在本县注册登记并正常运行5年以上;
(二)实施质量发展战略,坚持质量第一的发展理念,崇尚优秀质量文化,具备扎实的质量工作基础,建立有效运行的质量管理体系,质量管理理念、制度、模式、方法先进,形成自我完善的持续改进机制;
(三)积极开展质量创新、标准创新、管理创新、技术创新等,创新能力较强,品牌形象和影响力突出,质量竞争力优势明显,质量管理制度、模式、方法具有推广价值;
(四)经营业绩良好,社会贡献突出,近3年主要经济、技术、服务、质量等指标位居县内或州内同行业领先水平;
(五)切实履行社会责任,依法诚信经营,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
(六)近5年内未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公共卫生等事故,没有因自身原因导致服务对象(用户、顾客)的重大投诉,无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一条 自然人(以下简称“申报个人”)申报县政府质量奖,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对质量管理制度、模式、方法创新以及质量事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
(三)恪守职业道德和社会规范,无相关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第十二条 申报组织和申报个人应当按照规定填写申报表,提供书面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申报材料不得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涉及商业秘密的,申报组织和申报个人应当予以注明。
第十三条 申报组织应当在本组织内部进行公示。申报组织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分支、内设、派出等机构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应当对经其审查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在本单位内部进行公示,并对经公示无异议的申报组织出具申报推荐意见。
申报个人的所在单位应当对经其审查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条件的个人在本单位内部进行公示,并对经公示无异议的申报个人出具申报推荐意见。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 申报组织和申报个人可以向下列单位提交申报材料:
(一)申报组织所在县质量强县建设协调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个人单位所在县质量强县建设协调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县级行业主管部门以及受评委办委托的县级行业协会、联合会。
第十五条 县质量强县建设协调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县级行业主管部门以及受评委办委托的县级行业协会、联合会应当对收到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进行审核,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经公示无异议的,县质量强县建设协调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县级行业主管部门以及受评委办委托的县级行业协会、联合会应当出具审核意见,与申报材料及申报推荐意见一并送评委办。
第四章 评审与确定
第十六条 评审包括材料评审、陈述答辩、现场评审。
第十七条 评委办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根据材料评审结果,形成正式受理名单,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未被列入受理名单的申报组织和个人,应当书面反馈理由。
第十八条 对经公示无异议的申报组织,评委办应当组织其负责人对质量管理情况进行陈述答辩,组织评审组评议打分。
第十九条 对通过陈述答辩的申报组织和经公示无异议的列入县政府质量奖候选名单的申报个人,由评委办组织成立现场评审组进行现场评审,形成现场评审报告。
第二十条 评委办根据陈述答辩得分和现场评审得分综合汇总与审查,形成综合评价报告,提出县政府质量奖和提名奖候选获奖名单,报评委会审议。
第二十一条 候选获奖名单经评委会审议后,形成县政府质量奖和提名奖获奖建议名单,征求县委、县政府相关领导及相关部门的意见后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二十二条 对县政府质量奖受理、评审相关公示有异议的,可以向评委办提出异议,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材料上签署本人姓名,注明联系电话、通讯地址,并提供身份证明;单位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材料上注明住所及联系电话、通讯地址,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二十三条 评委办应当自收到异议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并能提供充分证明的异议,评委办可以组织专家和有关人员进行异议调查,并将异议处理结果书面告知异议人进行确认。经调查异议不成立的,不影响符合要求的申报组织和申报个人继续参加评审。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县政府质量奖的受理、评审存在违法、违规、违纪情形的,可以向评委办举报。
第二十五条 对列入县政府质量奖获奖建议名单和县政府质量奖提名奖获奖建议名单的申报组织和个人,经公示无异议的,由评委办报县政府审定。
第二十六条 县内组织和个人在乡村振兴、产业发展、科技创兴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受到国家和省、州表彰的,可优先推荐评选县政府质量奖申报。
第五章 激励措施
第二十七条 对获得县政府质量奖的组织和个人,由县政府印发表彰决定,召开表彰大会,并颁发奖牌(奖杯)、证书、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八条 县政府相关部门要在政府性投资项目安排、产业发展政策扶持、科技计划资金投入、技术研发项目补助、落实新产品开发税收优惠政策、评优评先等方面,对获奖企业和组织给予倾斜和支持。
第二十九条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对获奖企业和组织的融资需求,在政策允许范围内给予适当的倾斜。
第三十条 获得县政府质量奖的组织,优先作为“甘肃省五一劳动奖状”“临夏县青年文明号”、“临夏县青年安全示范岗”、“临夏县青年岗位能手”、“三八红旗集体”、“巾帼文明岗”、“巾帼建功行进集体”推荐对象。对获奖组织的相关负责人和获奖个人,优先作为“临夏县劳动模范”“临夏县青年五四奖章”“三八红旗手”“巾帼建功标兵”推荐对象,并可优先推荐作为相应的县级以上表彰对象。获得县政府质量奖的组织和个人,优先推荐参加临夏州质量奖、甘肃省质量奖和中国质量奖评选。
第六章 宣传推广与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获奖组织和个人要不断追求卓越,制定提高质量水平的新目标,积极应用质量管理的新方法,及时总结具有特色的质量管理新经验,推进质量持续改进。积极宣传推广质量管理制度、模式、方法,并为其他组织学习观摩提供便利。
第三十二条 获奖组织的质量管理制度、模式、方法发生重大变化的,获奖组织应当书面告知推荐单位。每年7月份向评委办报送自评报告。
第三十三条 获奖组织和个人不得将县政府质量奖用于产品、服务的标识或者产品、服务的质量宣传,不得出售、出租奖牌(奖杯)、证书,或者将其用于从事其他营利性活动。
第三十四条 除本办法规定的评审机构外,其他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开展与县政府质量奖有关的评审活动,不得伪造、冒用县政府质量奖奖牌(奖杯)、证书。
第三十五条 县质量强县建设协调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县级行业主管部门以及受评委办委托的县级行业协会、联合会应当组织本地区、本行业获奖组织和个人开展质量管理交流推广活动,并对其遵守本办法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发现存在重大违法行为的,应当报告评委办。
第三十六条 申报组织和申报个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进行申报的,5年内不予受理其申报。
第三十七条 获奖组织和个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奖的,取消其奖励,收回奖牌(奖杯)、证书,10年内不予受理其申报,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并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八条 县质量强县建设协调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县级行业主管部门以及受评委办委托的县级行业协会、联合会协助隐瞒相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进行申报,或者协助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奖的,依法依规对其直接责任人予以处理。
第三十九条 获奖组织和个人在获奖后5年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委会组织对其进行调查,经核实后,报请县政府批准,撤销其荣誉,收回奖牌(奖杯)和证书,并向社会通报。5年内不得参加县政府质量奖的评审。
(一)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公共卫生等事故的,或者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违纪情形的;
(二)发生重大质量问题,被监管部门查处,或服务对象(用户、顾客)对其产品、工程、环境、服务等有重大质量投诉并查证属实的;
(三)因经营管理不善,出现严重经营性亏损的;
(四)发生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四十条 参与县政府质量奖受理、评审、表彰的单位和个人与申报组织或者申报个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并对其知悉的商业秘密予以保密。
第四十一条 对在评审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后果的人员,取消其评审资格,并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评委办依据本办法制(修)订县政府质量奖评审实施细则并报评委会批准实施。
第四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第四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由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